| 日期 | 行動 | 附件 |
| SEP 2008 | 公民黨陸續接獲雷曼迷債苦主求助,於是集結黨內、外法律和金融等界別專家跟進,協助苦主。 | |
| 19 SEP 2008 |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向候任立法會議員簡介香港經濟近況,余若薇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有關迷債資料,並設電話熱線,回答雷曼苦主的查詢。 | |
| 25 SEP 2008 | 公民黨首次約見雷曼苦主。余若薇、梁家傑等與100名雷曼苦主會面,把不同分銷銀行的苦主組織起來,長期作戰。 | 照片1 照片2 |
| 27 SEP 2008 | 余若薇、黎廣德、陳淑莊、賴仁彪、余冠威等陪同約50名雷曼苦主會見渣打銀行代表。 | 會面結果 照片 |
| 28 SEP 2008 | 余若薇出席「城市論壇」,討論雷曼事件,她呼籲政府向銀行施壓,促使銀行向雷曼苦主披露最新情況。 | 照片 |
| 公民黨去信各分銷銀行,要求銀行向雷曼苦主提供相關資料。 | 信件 |
| 29 SEP 2008 | 公民黨致函金管局,查詢當局如何監察分銷銀行,以及處理雷曼投訴的進度。 | 信件 |
| 公民黨致函雷曼產品信託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要求匯豐向雷曼苦主交代抵押品的最新狀況。 | 信件 |
| 公民黨陪同10多名雷曼苦主到消費者委員會,投訴銀行推銷手法。 | |
| 30 SEP 2008 | 公民黨陪同20多名雷曼苦主與荷蘭銀行代表會面。 | |
| 余若薇在《蘋果日報》發表文章,論述「投資顧問不良銷售手法的法律責任」。 | 文章 |
| 01 OCT 2008 | 黎廣德在《信報》發表文章「別讓毒債券『海水倒灌』」。 | 文章 |
| 02 OCT 2008 | 吳靄儀致函金管局總裁任志剛,呼籲金管局關注並積極介入雷曼事件。 | 信件 |
| 03 OCT 2008 | 公民黨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加大力度處理雷曼事件,部分建議如下: 金管局指示各分銷銀行委任獨立人士,調查不當推銷手法的投訴,及提交調查進度報告; 增撥資源給消費者委員會的訴訟基金,以便消委會就涉及不當銷售手法的個案進行法律訴訟;及 促使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提供抵押品的最新估值。 | 照片 新聞稿 |
| 金管局回覆吳靄儀,透露已接獲約5千宗雷曼投訴。 | 信件 |
| 中信嘉華銀行回覆公民黨,表示有嚴格銷售守則。 | 信件 |
| 商台訪問節目中,余若薇公開申報持有雷曼產品。(及後,余多次陪同雷曼苦主到銀行和消委會投訴,以及立法會公開會議中,均有申報她所購的產品有別於雷曼苦主投訴的產品,她亦非向被投訴的銀行購買,而她無投訴或索償。) | |
| 04 OCT 2008 | 余若薇陪同雷曼苦主會見大新/豐明代表。 | 照片1 照片2 |
| 06 OCT 2008 | 政府提議銀行回購雷曼迷債產品,公民黨認為此舉有助把問題收窄。 | |
| 吳靄儀再次去信任志剛,要求他解釋為何容許高風險的迷債輕易在銀行向大眾零售。 | 信件 |
| 花旗銀行回信公民黨,表示會逐一聯絡投訴人。 | 信件 |
| 08 OCT 2008 | 梁家傑陪同雷曼苦主會見中國銀行代表。 | |
| 匯豐銀行回信公民黨,表示已設熱線電話接受查詢,同時建議迷債持有人直接聯絡其分銷銀行。 | 信件 |
| 交通銀行回信公民黨,承諾積極跟進客戶的投訴。 | 信件 |
| 工商銀行回信公民黨,否認設迷債佣金制或認購了迷債。 | 信件 |
| 渣打銀行回信公民黨,表示有嚴謹的銷售程序指引。 | 信件 |
| 新一屆立法會首次會議,公民黨聯同雷曼苦主於立法會門外請願,敦促政府徹查雷曼事件。 | 照片 |
| 09 OCT 2008 | 余若薇陪同雷曼苦主會見星展銀行代表。 | 會面結果 照片 |
| 梁家傑在《明報》發表文章「釐清迷債事件責任」。 | 文章 |
| 10 OCT 2008 |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以21票贊成對22票反對,否決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雷曼事件。公民黨投贊成票。 | 表決結果 |
| 公民黨召開記者會,建議政府和金管局採取4項措施協助雷曼苦主﹕委任具公信力的人士或獨立機構提供「一站式」服務;即使雷曼苦主接受回購方案,可保留追討賠償的權利;金管局徹查不當銷售行為,進行刑事或紀律聆訊;政府有責任推動銀行盡快向客戶提出解決方案。 | 新聞稿 |
| 余若薇陪同雷曼苦主會見中信嘉華銀行代表。 | 會面結果 |
| 11 OCT 2008 | 余若薇致函特首曾蔭權,促請特首就雷曼事件儘快提出處理方法,包括向消委會增撥資源、成立獨立委員會並提供調解員及仲裁員服務等。 | 信件 |
| 余若薇陪同雷曼苦主會見渣打銀行高層。 | 會面結果 |
| 梁家傑、陳淑莊陪同雷曼苦主會見花旗銀行代表。 | 會面結果 |
| 13 OCT 2008 |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緊急特別會議,政府官員、金管局、證監會銀行代表出席。 | |
| 荷蘭銀行回信公民黨,承諾逐一聯絡投訴人。 | 信件 |
| 公民黨陪同雷曼苦主在立法會門外請願,促請政府徹查雷曼事件。 | 照片 |
| 14 OCT 2008 | 公民黨陪同雷曼苦主與永亨銀行會面。 | 會面結果 |
| 永亨銀行回信公民黨,否認以投資產品的銷售金額計算銀行職員的佣金。 | 信件 |
| 15 OCT 2008 | 特首發表施政報告,公民黨陪同雷曼苦主在立法會門外請願,促請政府徹查雷曼事件。 | |
| 星展銀行回信公民黨,承諾逐一調查每宗投訴。 | 信件 |
| 16 OCT 2008 | 公民黨收到特首曾蔭權就雷曼事件的回信,信內提及政府處理今次事件的流程。公民黨對政府初步建議的流程表示歡迎。 | 信件 新聞稿 |
| 特首曾蔭權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余若薇問他迷債定義,批評他說風涼話。 | 特首與余若薇的答問 |
| 公民黨收到兩位雷曼苦主通知,撤回投訴,因銀行答應賠償。 | |
| 17 OCT 2008 | 金管局公布第一批完成調查的雷曼產品投訴個案,並把24宗涉嫌失當銷售行為的個案轉介證監會跟進。公民黨要求金管局加快調查,並再次呼籲政府委任獨立而專業的仲裁人員,替調解無效的個案進行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比訴訟節省時間和金錢。 | 新聞稿 |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以28票贊成(包括公民黨)、3票棄權、19票反對,通過成立小組委員會調查雷曼事件,及授權委員會調查時可運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註﹕運用特權一事須立法會大會11月12日表決作實。) | 表決結果 |
| 21 OCT 2008 | 余若薇致函金管局總裁任志剛,查詢調解和仲裁進度。 | 信件 |
| 余若薇陪同雷曼苦主會見永隆銀行。 | 會面結果 |
| 22 OCT 2008 | 立法會通過動議,譴責政府監察金融機構不力,促請政府成立應變小組,全面援助迷債持有人和調查金管局可有失職。原議案和3項修訂案均獲通過,包括梁家傑的修訂案。 | |
| 公民黨致函各分銷銀行,了解銀行是否願意與雷曼苦主進行調解或仲裁。 | 信件 |
| 23 OCT 2008 | 梁家傑在《明報》發表文章「以公道處理迷債」 | 文章 |
| 25 OCT 2008 | 余若薇陪同雷曼苦主會見花旗銀行代表。 | 會面結果 照片 |
| 27 OCT 2008 | 公民黨致函金管局,再查詢調解的進展。 | 信件 |
| 立法會研究雷曼迷債委員會首次會議,主要討論工作路向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事宜。余若薇、湯家驊和吳靄儀是委員會成員。 | |
| 28 OCT 2008 | 余若薇致函金管局,催促公管局公布調解小組的細節。 | 信件 |
| 31 OCT 2008 | 金管局接納公民黨的提議,為雷曼苦主提供調解及仲裁服務。公民黨表示歡迎,但同時擔心根據金管局所訂的程序,仲裁結果可能欠公道。另,公民黨建議借鏡英國的集體調解機制。 | 新聞稿 |
| 08 NOV 2008 | 余若薇陪同雷曼苦主會見永隆銀行代表。 | 會面結果 |
| 09 NOV 2008 | 公民黨舉辦「調解及仲裁講座」,向100名雷曼苦主講解調解及仲裁服務。 | 照片1 照片2 |
| 公民黨發起「一人一電郵 還雷曼事件公道」行動,呼籲雷曼苦主發電郵促請全體立法會議員於11月12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投票支持授權立法會的研究雷曼迷債委員會運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徹查雷曼事件。 | |
| 12 NOV 2008 | 立法會通過議案,授權立法會研究雷曼迷債委員會運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徹查雷曼事件。 公民黨聯同雷曼苦主在立法會門外請願,呼籲全體立法會議員對議案投贊成票。 | 表決結果 相片 |
| 15 NOV 2008 | 余冠威陪同雷曼苦主會見渣打銀行代表。 | 會面結果 |
| 18 NOV 2008 | 永隆銀行回信,表示會按既定程序處理投訴。 | 信件 |
| 21 NOV 2008 | 余若薇陪同雷曼苦主會見花旗銀行代表。 | 會面結果 |
| 余若薇陪同雷曼苦主會見荷蘭銀行代表。 | |
| 25 NOV 2008 | 立法會研究雷曼迷債委員會第2次會議,主要討論職責範圍和工作時間表。 | |
| 27 NOV 2008 | 梁家傑在《明報》撰文「統一回購未消疑慮」。 | 文章 |
| 28 NOV 2008 | 余若薇去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要求政府澄清是否暫停回購迷債。 | 信件 |
| 01 DEC 2008 | 余若薇去信立法會雷曼小組主席何鍾泰,要求他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是否暫停回購迷債方案。 | 信件 |
| 余若薇去信金管局,索取最新調解仲裁數字。 | 信件 |
| 余若薇出席香港醫學會講座,講述雷曼事件。 | 照片 |
| 09 DEC 2008 | 立法會研究雷曼迷債委員會第3次會議,繼續討論職責範圍。 | |
| 11 DEC 2008 | 金管局回信公民黨,披露調解個案的進度。公民黨對於銀行未有積極參與調解表示失望。 | 信件 新聞稿 |
| 公民黨陪同雷曼苦主會見花旗銀行代表。 | |
| 18 DEC 2008 | 公民黨為雷曼苦主舉行「小額錢債講座」。 | |
| 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討論政府當局及銀行處理雷曼事件的進展,湯家驊譴責政府當初鹵莽建議回購方案,給苦主一個假的希望,現分銷銀行又說要墊支1億元以備法律訴訟,這筆錢倒不如分給苦主。會議後,余若薇去信銀行公會迷債專責小組,要求對方解釋分銷銀行墊支一事中雷曼苦主的知情權和法律權益。 | 信件 |
| 23 DEC 2008 | 銀行公會迷債專責小組透過公關公司回信公民黨。 | 信件 |
| 30 DEC 2008 | 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繼續討論政府當局及銀行處理雷曼事件的進展,余若薇對於回購方案和墊支安排均原地踏步十分失望。 | 會議摘要 |
| 09 JAN 2009 | 政府公布金管局和證監會調查雷曼事件報告部分內容翌日,任志剛聲言雷曼事件主因是金融海嘯而非監管制度有問題。余若薇反駁,指立法會尚未完成調查,任志剛妄下結論。她亦呼籲政府盡快落實上述兩份報告的建議,加強保障消費者。 | 新聞稿 |
| 22 JAN 2009 | 證監會宣布,與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和解,新鴻基願意向310名雷曼苦主購回迷債,退回全數本金,涉8,500萬元。證監會並譴責新鴻基自2002年銷售雷曼迷債涉及的「內部系統和監控措施」。翌日,公民黨發出新聞稿,指出新鴻基和解一事,突顯「一業兩管」可能產生的雙重標準,公民黨並呼籲各分銷銀行以新鴻基為鑑,盡快與雷曼苦主尋求和解,作出合理賠償。 | 新聞稿 |
| 20 FEB 2009 | 立法會雷曼小組首次公開聆訊,傳召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作供。余若薇向他指出,07年11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出了預警,敦促香港特區政府監察結構性產品的風險問題;翌年5月,陳家強在紐約演說中,亦詳細解釋次按產生的問題,顯示他熟悉次按危機及衍生工具的問題。余若薇質問陳家強,發表演說前,是否已察覺有關產品在香港市場廣泛銷售予普羅大眾?有否在9月迷債「爆煲」前向小投資者提出預警?有否有在任何階段提醒小投資者,雷曼迷債是信貸掛勾票據,並非一般人理解像「五隧一橋」的債券?陳家強說上述演辭只是論述次按危機的成因。 另外,湯家驊質問陳家強,政府對金融市場應該有宏觀的監管責任,除了賦予金融監管機構議會及金融市場穩定委員會資源和權力外,官方有否監管渠道?陳家強說官方與該兩個機構有不少日常接觸。 | |
| 23 FEB 2009 | 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討論金管局和證監會調查雷曼事件報告。余若薇問金管局總裁任志剛,為何雷曼迷債在香港廣泛銷售,但在美國卻沒有?任志剛、金管局副總裁蔡耀君及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均表示,其他地區都有類似但可能名稱不同的投資產品。 | |
24 FEB 2009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2次公開聆訊,繼續傳召陳家強作供。余若薇問他,身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他的職責之一是監督轄下執行部門,若然金管局和證監會辦事不力,他是否要負上政治責任?陳家強說,例如公司註冊處,才是其轄下執行部門,金管局和證監會不是。 另外,余若薇問他,他既然明知有些銀行本身也不明白結構性產品的投資風險,他豈能期望散戶明白呢?陳家強說,這正正是監管機構調查的問題。 | |
| 27 FEB 2009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3次公開聆訊,繼續傳召陳家強作供。余若薇問他,為何迷債在香港的銷售層面比其他地區大很多,是否香港監管比較寬鬆?陳家強重申香港的「披露為本」和「合適性評估」政策與其他地區無異,分別在於投資習慣和行業結構。金管局和證監會的調查報告已表述可改善之處。 余若薇追問他,他認為銀行需要花多少時間才能向客戶充分「披露」如此高風險的投資產品?陳說,不能以時間度量,視乎表達方式。 湯家驊問陳家強,07年8月金融監管機構議會和金融市場穩定委員會兩個會議中,他可有提出關注雷曼兄弟正遇上經濟困難?他說,有討論次按的全球影響,無印象曾否討論個別金融機構。 | |
| 05 MAR 2009 | 公民黨公布一項民意調查結果,逾千名受訪市民中,高達72%認為,監管機構至今未能交代銀行違犯銷售雷曼迷債個案的調查結果,實屬失職。 | 民調結果 |
| 20 MAR 2009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4次公開聆訊,陳家強第4次作供。湯家驊問陳家強08年9月前可有主動了解雷曼有沒有在港出售金融產品。陳家強說,這是監管機構的工作。 余若薇問陳家強,雷曼迷債事件發生至今半年,只有屬證監會監管的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和解外,金管局監管的銀行卻一間都不見受處分,迷債持有人圈圈轉,一業兩管是否浪費資源?陳家強說,一業兩管有效地減少監管重疊,是恰當的做法。 | |
| 14 APR 2009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5次公開聆訊,金管局總裁任志剛第一次作供。余若薇問他,金管局在03至08年間170次巡查銀行的銷售手法,讚賞銀行的表現,證監會對證券行進行類似巡查,卻發現多方面的違規銷售問題,是否金管局監管力度不及證監會?任志剛說何以兩者有分別,由「大家去揣測」。湯家驊問任志剛有否看過迷債產品的銷售資料,以及是否認為「迷債」之名誤導投資者。任志剛說有看過,但審批產品文件的工作由證監會負責,「金管局無權額外審核」。 | |
| 17 APR 2009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6次公開聆訊,任志剛第2次作供。余若薇表示,收到市民投訴,指部分銀行銷售投資產品時,未有提供產品章程。任志剛承認,2005至08年雷曼倒閉前金管局共96次現場審查銀行,有發現違規銷售個案。任志剛回應湯家驊的追問時,堅稱產品的名稱不是最重要,最重要是章程有披露產品資料和風險,至於披露足夠與否,由證監會決定。 | |
| 28 APR 2009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7次公開聆訊,任志剛第3次作供。余若薇質疑,金管局於2003至2008雷曼倒閉前,收到178宗懷疑銷售手法違規個案,其中42宗涉及19間分銷雷曼迷債銀行,何故至今只有1間銀行被處分。任志剛否認包庇銀行,力陳該178宗個案中,32宗已立案調查但未有結論,不能斷言沒有其他銀行受處分。湯家驊向任志剛指出,銀行將結構性票據改稱為債券,涉嫌誤導投資者,任志剛說,最重要是銷售時有否披露產品性質和風險。 | |
| 08 MAY 2009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8次公開聆訊,任志剛第4次作供。余若薇質疑銀行前線銷售員的學歷要求過低,只需會考中、英文其中一科合格及數學科合格,及行業資格考試合格後即可,他們未必充分認識複雜的金融產品並能向客戶解釋風險。任志剛承認,銀行前線員工的質素良莠不齊,不可能杜絕不良銷售。湯家驊問任志剛,金管局把多達102宗可能違規銷售個案轉介證監會跟進,是否反映操守準則有疏漏。任說個案逾百宗,他覺得驚奇。 | |
| 15 MAY 2009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9次公開聆訊,任志剛第5次作供。余若薇指出,銀行向投資者銷售聲稱保本的雷曼結構產品,但實際沒有保本,有誤導投資者之嫌。任志剛回應,指銷售單張有披露風險,若雷曼在產品到期前倒閉,或因違規銷售引致損失,便不能保本。此外,金管局去年就信貸掛勾產品進行一次主題審查,查了4間,發現3間有問題(在披露風險、銷售過程、衡量產品合適性等方面犯錯),並叫停了其中一間。湯家驊質疑金管局後知後覺,沒有進行廣泛調查。 | |
| 22 MAY 2009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10次公開聆訊,任志剛第6次作供。銀行與雷曼苦主簽訂和解協議時,附帶條件是苦主必須同意撤回向其他組織對銀行的投訴。任志剛說此乃雙方同意的,金管局無權介入,余若薇不滿意這個答覆,認為等同「掩口費」,有違公眾利益,令雷曼苦主陷於兩難。此外,湯家驊指出,金管局審查銀行時發現有違規銷售行為後,沒有直接通知投資者。 | |
| 26 MAY 2009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11次公開聆訊,金管局副總裁蔡耀君第1次作供。湯家驊指出,部分銀行銷售票據產品時,在銷售文件中稱這些產品為債券。蔡耀君說無權票覆檢證監會所審批的銷售文件,而金管局人員到銀行現場審查時,主要看產品性質和風險披露是否足夠,如果銀行職員向顧客介紹票據為債券,而沒有說明產品性質,屬披露不足。 | |
| 02 JUN 2009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12次公開聆訊,金管局副總裁蔡耀君第2次作供。蔡耀君回應余若薇的提問時承認,銀行有責任提供員工培訓,確保前線銷售人員充分認識產品的性質,而金管局收到不少投訴,指銀行銷售人員披露產品資料方面做得不好。余若薇指出,不單只披露得不好,而是披露錯誤資料。湯家驊則認為,銀行與顧客雙方簽署的銷售文件中,應有一項訂明顧客明白銷售章程內容。蔡說目前無相關規定。 | |
| 12 JUN 2009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14次公開聆訊,金管局副總裁蔡耀君第4次作供。余若薇質疑,金管局人員現場審查銀行前線銷售員工時,並無銷售過程錄音,也沒有僑裝客戶,如何判斷銷售過程披露的產品資料正確無誤?蔡耀君說,現場審查包括了解銀行對前線員工的培訓、查閱銷售備忘錄內容可否充分反映產品的性質,亦會與部分員工面談,要求對方模擬銷售過程。蔡耀君回答湯家驊的提問時,承認沒有針對投資風險銷售手法而進行專題審查,但在其他審查中有包含這個主題。 | |
| 22 JUN 2009 | 傳媒報道,雷曼迷債的主要分銷銀行中銀香港決定,把賠償下限一律設在本金的6成,而大部分銀行願意跟隨由中銀開出的賠償比例。余若薇認為,6成回購是否足夠,視乎各事主本身情況,而6成總好過分文未得。雷曼事主應考慮在清盤過程中要付出的各種清盤及律師費用等,以及清盤所需的漫長時間中存在的許多風險。湯家驊亦認為6成回購是幾好的建議,他希望雷曼苦主早日取得賠償。 | |
| 23 JUN 2009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15次公開聆訊,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第1次作供。近日傳媒報道,雷曼迷債的主要分銷銀行中銀香港決定,把賠償下限一律設在本金的6成,但遭證監會阻撓,證監會要求銀行像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和凱基證券亞洲有限公司般十足回購。余若薇要求韋奕禮澄清是否如此。他說,個別銀行想賠償客戶,是自願性質,不必理會證監會的看法。此外,韋奕禮回答湯家驊的質詢時,承認迷債銷售章程的文字艱澀,客戶不容易看得懂。 | |
| 26 JUN 2009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16次公開聆訊,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第2次作供。余若薇指出,證監會06年調查,發現大多數投資者無閱讀產品銷售文件,這個結果反映證監會對投資者的教育不足?「披露為本」不足以保障投資者?韋奕禮說,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投資者有選擇權,但假如產品複雜便不准賣,改變了現行「披露為本」的銷售原則,是一個重大決定。湯家驊指出,一些銀行宣傳品中,雷曼迷債的中文名稱是債券,與英文名稱Notes(意思是票據)有差別。韋奕禮說,名稱可互調,最重要是客戶向銀行職員查詢細節。 | |
| 03 JUL 2009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17次公開聆訊,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第3次作供。湯家驊引述任志剛早前在聆訊中表示,在迷債銷售宣傳單張中描述產品「回報」的內容字體很大,解釋「風險」的內容字體卻很小,也沒有提醒投資者購買產品前詳細閱讀章程。韋奕禮同意披露風險的內容須更加明確。此外,余若薇指出,證監會在立法會聆訊中謂,準備向16間分銷機構發出紀律處分通知,顯示銀行的銷售系統出現問題,故銀行應該像新鴻基般對事主作10成回購。16家分銷銀行擬向迷債持有人提出6至7成回購,若是,協議不應該有約束力,即不能要求事主接受回購後一定要放棄追究。不過,她呼籲雷曼苦主仔細考慮是否接受有關方案,因拖下去便要繼續承受精神壓力,亦不知道將來會否有更好的賠償。 | |
| 07 JUL 2009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18次公開聆訊,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第4次作供。余若薇指出,新鴻基投資有限公司設計和推廣迷債,亦有向分銷銀行人員提供培訓和推廣資料,證監會今年1月發放有關新鴻基的新聞稿中提出4點關注,其一是新鴻基對前線銷售產品的人員培訓不足,這樣,是否有表面證據銀行銷售人員銷售迷債前培訓不足?韋奕禮說視乎銀行有多大程度依賴新鴻基的培訓和資料,現階段不能作出結論。另外,湯家驊指出,證監會提交立法會的書面答覆披露,逾九成五的投訴均是關於金融產品的風險披露不足,故此,他質疑類似迷債的高風險金融產品也無法達到「披露為本」的基本要求。韋奕禮認為,「披露」的含義是銷售人員推銷金融產品時須解釋其性質及風險,並評估投資者是否適合購買某類金融產品,不可單靠宣傳單張推銷產品,證監會要完成調查,才有較全面的結論。 | |
| 17 JUL 2009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19次公開聆訊,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何賢通第1次作供。湯家驊質疑,證監會為何容許發行人將高風險的「notes」(票據)譯作有誤導成分的債券。何賢通說,根據公司條例,翻譯的責任落在發行人及其董事身上。過去幾年,市場上產品的翻譯名稱十分混亂,證監會內部曾討論將「notes」譯作債券是否恰當,結論是「不敢說是錯」,且有關譯法已沿用多時。 | |
| 22 JUL 2009 | 證監會、金管局與16家分銷銀行宣布達成回購協議。湯家驊認為雷曼苦主應認真考慮接受回購安排,因為要取得百分百賠償,需要證實銀行有違規銷售。梁家傑指出,監管機構沒有同時交代如何完善監管制度以免重蹈覆轍,他質疑監管機構說服銀行和解後,就對銀行的錯失不了了之。 | |
| 03 AUG 2009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21次公開聆訊,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第5次作供。余若薇問,根據回購協議,迷債持有人須於60天內決定是否接受協議,換言之蘇州過後無艇搭?韋奕禮說除非事主有合理理由,才有可能把限期延長30天。余若薇追問,證監會終止對迷債投訴的由上至下調查,在什麼情況下會重開調查?韋奕禮說回購協議對各方有約束力,不得違反,而證監會將密切監察16間分銷銀行遵守協議條文和精神。余若薇要求證監會向議員提供協議文本,印證他的供詞,但韋奕禮說協議要保密。 | |
10 NOV 2009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22次公開聆訊,金管局副總裁蔡耀君第5次作供。余若薇問他,非迷債個案要有怎樣的調查結果,才會像迷債般促成「非迷債大和解」?蔡耀君說經常有考慮任何可能的解決辦法包括大和解,由於有逾4千宗非迷債個案尚在調查,料明年3月完成,因此,日後能否促成大和解,視乎調查結果。余若薇追問他,當局是否已經開始與銀行商討非迷債大和解的可行性?他說,和解是證監會運用權力達致的,他不能代表證監會回應。而且,任何這類商討應保密進行。此外,湯家驊問蔡耀君,迷債回購方案中,把3年內曾經有5宗相關交易的客戶界定為有專業投資者,這是根據什麼邏輯界定的?蔡耀君以現有司法覆核為由拒答。他指出,客戶被界定為專業投資者而被剔出回購方案的投訴有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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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DEC 2009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23次公開聆訊,財政司司長曾俊華第1次作供。余若薇不滿經驗投資者、ELN的苦主一直未有和解協議,並質疑監管機構的紀律調查進度緩慢,事發至今1年3個月,但監管當局針對銀行職員不良銷售的紀律處分只有1宗。曾俊華說,政府在和解協議上角色有限。調查過程要公平,進展必然較慢,目標是2010年3月前完成處理大部分投訴個案。余若薇向曾俊華展示一張雷曼迷債的銀行宣傳單張,單張上16次提及迷債可「保本」,問他政府是否監管不力?他重申政府正調查銀行銷售手法。 | |
| 18 DEC 2009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24次公開聆訊,財政司司長曾俊華第2次作供。余若薇問曾俊華,證監會對證券行的調查嚴謹,金管局調查銀行,就說「調查結果好好」,最後「爆煲」後才知不足,兩者調查標準上是否有分別?曾俊華說兩個機構已簽署諒解備忘錄,會討論如何使到標準一致。 | |
| 08 JAN 2010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25次公開聆訊,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第6次作供。余若薇首次引述證監會調查16家銀行的專題分析報告,指出大部分銀行的盡責審查(due diligence)不完整;沒有向職員提供足夠指引和訓練;沒有適當地向職員解釋迷債的結構;前線銷售人員對迷債了解不足;銀行要求投資者簽署風險分析文件時沒有向客戶清楚解釋,亦未考慮客戶可承受的風險程度;產品章程資料不足甚至錯誤。余若薇認為,上述調查結果確認了迷債苦主的投訴成立,苦主有理由要求銀行十足賠償,如果苦主當時得知報告內容,未必接受銀行提出的6成賠償和解協議,余若薇質疑證監會為何當時不公開報告內容,也不向違規銀行採取法律行動。 韋奕禮回應,指當時報告內容只屬證監會初步看法,若公開了,會被誤會為最終報告。不過,他承認初步看法與最終報告內容一致。證監會即使向違規銀行採取法律行動,投資者亦未必能夠取得賠償,6成賠償方案是「一個最佳的成果」。 | |
| 26 JAN 2010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26次公開聆訊,己離職的前證監會投資產品科高級經理高秉忠作供。他認為,證監會對雷曼迷債相關產品審批不足,部份產品只有擔保人,無基金經理,如果只用披露方式審核產品並不足夠。余若薇要求他說明誤導銷售情況有多嚴重?證監會高層是否知悉情況嚴重?高秉忠進一步指出,證監會中介團體監察科於05和07年分別完成報告,均指出誤導銷售手法情況嚴重,他不相信證監會高層不明白情況嚴重,只是沒優先處理。 | |
| 26 MAR 2010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28次公開聆訊,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第8次作供。余若薇關注證監會是否為了促進市場發展,放寬審批金融產品,忽略了保障投資者。韋奕禮否認,他強調無論根據公司條例或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都會確保售賣結構性投資產品的金融機構符合法例的標準,不會為了促進市場發展而犧牲投資者利益。同日,金管局公布,截至3月25日共收到21,541宗有關雷曼相關投訴個案,當中已完成超過99%調查工作,尚餘147宗個案仍在調查。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恒說難以訂下全部完成的時間表。 | |
| 16 APR 2010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29次公開聆訊,星展香港行政總裁葉約德出席作供,這是小組首次傳召銀行代表作供。余若薇指出,星展銀行銷售單張指明結構投資產品主要向現有投資戶口顧客銷售,但星展卻向不少無投資經驗及只有定期存款的年長客戶銷售。葉約德回應,稱銀行有指引訂明,不容許銷售人員「硬銷」或向無投資經驗的客戶推銷結構性產品,若發現違規,會立即糾正並處分員工。 | |
| 20 APR 2010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30次公開聆訊,星展行政總裁葉約德第2次作供。星展銷售俗稱「星債」的雷曼相關信貸掛勾票據,而星展發給前線員工的《建議答問稿》(Suggested Script)建議,當顧客詢問「(星債)原來好似債券咁,係咪可以保本?」《答問稿》的建議答案為「無錯」。余若薇質疑《答問稿》無提及顧客可能損失全部本金的風險,十分不清晰,有隱瞞之嫌。葉約德解釋,建議答案只是回應顧客的前半部問題,即「星債」性質與普通債券相似,而並非肯定產品可保本。 | |
| 30 APR 2010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32次公開聆訊,星展行政總裁葉約德第4次作供。余若薇要求星展交代2775宗關於星債的投訴細節,例如涉及的金額及表面證據成立的個案數目。葉約德向小組以公眾利益為由要求豁免披露上述資料。此外,金管局去年底宣布首宗違規銷售雷曼產品處分個案,判處一名前星展銀行職員停牌3個月。葉約德說記不起該個案內容。 | |
| 11 MAY 2010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34次公開聆訊,渣打銀行執行董事及行政總裁洪丕正第2次作供。渣打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問卷中,最高承受能力選項為1年損失一成五或以上本金,余若薇問為何沒有一個選項是不能承受十成損失,問卷措辭有取巧之嫌。洪丕正說,一成五的水平是參考過去30年的投資數據而訂出的。 | |
| 01 JUN 2010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38次公開聆訊,花旗銀行行政總裁盧韋柏第3次作供。余若薇指出,因銀行極力推介,客戶才會購買產品,但當有虧蝕,又把責任推到客戶身上,說早已警告有風險。銀行給員工的指引羅列各種艱深名堂的投資風險,她質疑前線員工是否有經驗和相關知識向客戶解釋,盧韋柏說對每位員工有入職要求。 | |
| 04 JUN 2010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39次公開聆訊,渣打銀行執行董事及行政總裁洪丕正第4次作供。余若薇指出,證監會和金管局要求銀行有責任確保客戶認識投資的產品,及確保產品適合客戶,但銀行利用免責條款要客人責任自負,余問,銀行是否違反了證監會和金管局的規定?洪丕正強調銀行整體符合披露為本原則。余指出,有銀行職員推銷雷曼產品時提供的資料涉嫌誤導客人產品高息而保本,最壞情況投資者只須接貨。洪說,員工有責任提供全套資料解釋風險。銀行不會只聽員工或客人片面之詞,而是會反複查問後判斷,渣打1,231宗關於雷曼ELN的投訴中,152宗與客人和解,證明銀行有相信客人的說話。 | |
| 29 JUN 2010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40次公開聆訊,星展(香港)行政總裁葉約德第5次作供。她說,被金管局紀律處分的兩名星展客戶經理共涉及14宗投訴,有7宗仍在處理,客戶並非得到十足十賠償,最低賠償額是客戶原投資額的5成。 余若薇要求星展解釋,前線銷售員工須確保客戶具足夠知識和投資經驗,星展向200多名前線銷售員工提供了什麼相關訓練?星展(香港)董事總經理兼香港及中國內地零售銀行業務總監王潔鳳說,銷售員工參加每區每周會議,更新產品知識。 | |
| 06 JUL 2010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41次公開聆訊,蘇格蘭皇家銀行香港區執行總裁朱仁毅第1次作供。余若薇指出,有該銀行「梵高理財」客戶透露,銀行前線銷售人員相約客戶在鐵路站或茶餐廳而非在銀行內簽署買賣投資產品的文件,余向朱仁毅求證。朱說無這方面的資料,而該銀行守則沒有規定銷售場所,所以職員就算這樣,亦無違反指引。 朱仁毅表示,該銀行向客戶提供的服務是買賣產品而不是投資顧問。余若薇指出,這說法與銀行給予客戶的單張內容有出入。 | |
| 09 JUL 2010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42次公開聆訊,蘇格蘭皇家銀行香港區執行總裁朱仁毅第2次作供。余若薇指出,蘇皇5間分行均不是街舖,與客戶簽署投資文件的地點有的是快餐店、酒樓、鐵路站和大廈後巷。朱仁毅回應,大部分客戶都在蘇皇分行的寫字樓簽署文件,而且,一般零售銀行需要街舖,但蘇皇的客戶群有別於一般客戶,13,000「梵高理財」客戶平均assets under management是110萬港元,過半是經理級人士,逾10%是專業人士。 另外,余若薇指出,有蘇皇客戶願意把與銀行銷售人員的電話通話紀錄交予立法會,以證明銷售人員有沒有遵守蘇皇銷售指引。朱仁毅說不同意客戶這樣做,因為有關資料是客戶與銀行雙方均須保密的。 | |
| 13 JUL 2010 | 立法會雷曼小組第43次公開聆訊,蘇格蘭皇家銀行香港區執行總裁朱仁毅第3次作供。余若薇要求他證明,客戶購買投資產品和簽署風險證明書時,銀行方面肯定有按指引向客戶提供相關文件、章程和解釋內容。朱說並無紀錄這類文件的數量,強調有足夠數量可給予客戶。 另外,朱仁毅稱,倘若客戶要求購買超過其可承受風險程度的產品時,銀行須要對方簽署文件確認。向該銀行購買雷曼產品的客戶中,53%選擇風險高一級的產品,約1%客戶選擇高兩級風險的產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