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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隨筆 - 「厚」「薄」法治
文章‧評論 >> 吳靄儀

吳靄儀

香港人有多了解中國法治發展的變幻歷程?傅華苓教授最近給執業律師上了饒有趣味的一課。他說,八十年代的改革發展最豐富,因為那個改革浪潮中的法治是「厚」的而不是「薄」的。「薄」的法治觀念是指一些基本法治原則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厚」的法治,則包括了推行法治的機關、制度、人員和政治體系,例如獨立的法院、專業的律師、民主的政制。八九年六四鎮壓之後當然中斷了。

法治不能脫離了以個人尊嚴為本的社會價值。這是法治的靈魂。港大法律學院舉辦研討會,討論劉曉波案的判決,我認為是不夠「厚」。會上有人質詢,西方有sedition law,香港也有類似法例,這些刑事罪,與劉曉波案的煽動顛覆罪,比較起來又如何?英、美歷史上都有以煽惑叛逆等罪名壓制言論的案例,與劉曉波案的判決分別在哪裏?九一一後歐美各國制訂的反恐法又如何比較?這一問正好暴露了單論罪行條文的不足。其實條文是死的,執行才是活的。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煽惑等古代罪行並未廢除,理論上仍然生效,但在現今社會的人權法下,我相信沒有任何刑事檢控專員會准許以這等罪行,檢控做了類似劉曉波行為的市民,因為一旦這樣做,必然會引起整個社會激烈反對。即使律政司不顧一切檢控,被告人也必然有公平公開的審訊,獨立的法庭,即使按照法例要判他有罪,也會用盡法庭的權限,只判以象徵式的刑罰。這種例子,在法律史上比比皆是。而只要社會價值仍在,一時苛待人權的判決,必然會在日後的判決中得到糾正,或被放過一旁,失去約束力。

香港前律政司唐明治曾向大律師公會成員發表演說,論及法律執業者在維持法治之中的重要把關角色。他說,假如政府要提出一項剝奪市民財產或自由的法案,草擬科的律師,頭一個就不允草擬這樣的法案。他還舉列了很多別的例子,可惜演辭已找不到了。

我常想,現今的法律執業者、教授、學生,認識的是「厚」法治還是「薄」法治?香港的社會價值在哪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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