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自2000年開始引入行人專用區計劃,目的在於改善行人的安全及流通情況、改善整體行人環境等,並於全港不同地區實施。但是,在未有適當監管下,旺角行人專用區設立18年,引伸出種種擾民問題,包括居民長期飽受噪音、阻街及質素參差的表演煎熬,甚至在假期時有家歸不得,情況極為惡劣。有政黨因而建議政府「永久殺街」,問題便能一了百了。然而,此做法如同「斬腳趾避沙蟲」,只會將問題搬移到其他地方,乃治標不治本之法。堵不如疏,政府應當作跨部門協調,由民政署牽頭統籌角色,透過監管或發牌制度對街頭表演者作出有效管理,亦須積極研究在全港其他地區增設表演場地之可行性。在當局未有完善的監管或發牌方案前,筆者同意暫停開放旺角行人專用區,好讓居民得以喘息。
當局決定設立行人專用區的用意雖好,但在未有配合法例規管下,長期實施以來出現各種問題,已與設立原意背道而馳。政府作為始作俑者理當採取積極態度,正視問題並設法完善行人專用區,相反,一直不聞不問或一味消極「殺街」並非應有承擔,只會使問題惡化。現時的《噪音管制條例》第4條,未有清晰定義何謂「擾人噪音」,往往要依靠執法人員的主觀判斷,容易出現「口同鼻拗」的情況。而且,《條例》的管制時間只在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執法人員根本難以在晚上十一時前就所謂的「擾人噪音」作出票控,變相容許表演者開盡揚聲器鬥大聲,對附近居民構成極大滋擾。根據警方數字,去年就噪音投訴共發出77張傳票,暫時共有23宗個案的被告被定罪,相較2012年至2016年5年間只有1宗個案被定罪為多,但警方發出的傳票數目及個案定罪率依然偏低,明顯未能達致阻嚇作用。歸根究柢,是政府欠缺一套明確的法例針對有關的街頭表演行為。故此,政府應該加強對行人專用區的規管,透過修訂有關條例,令執法更具針對性和阻嚇力。政府應將相關地區的管制時間延長,並清晰定義高出某指定分貝的音量便屬於「擾人噪音」,具有明確尺度及準則後,執法部門便可即時按章工作,從而令表演者降低聲浪,相信可有效改善區內的噪音問題。
與此同時,政府應考慮仿效西九文化區的發牌制度,透過遴選委員會以至加入公眾參與形式,向合資格的街頭表演者發出為期一年的許可證,並要求他們跟從相關指引,例子包括「表演者與其設備不可阻礙行人自由和安全地走動」、「表演的音量水平於兩米範圍內不應高於85分貝」、「背景音樂於表演停止時須一併停止」、「表演者所使用的物品要在三分鐘內得以移走」等,違規者會視乎情況被勒令停止表演或吊銷許可證。筆者相信透過發牌制度作出監管後,除可確保表演單位的質素外,亦可大大降低行人專用區內表演對周邊居民所構成的阻街及噪音影響,締造舒適共融的環境。
筆者認為有政黨提議永久終止旺角行人專用區只屬飲鴆止渴,無助解決問題。筆者認為街頭表演有其獨特價值,街頭表演可增添本港的文化藝術氣息,並且門檻相對較低,可以拉近人與人的距離。而且,過往不少出色的街頭表演者,例如C AllStar、Mr. Wally、龍小菌等都曾在旺角行人專用區表演而為人所知,對其往後的發展帶來幫助。永久殺街只是打擊表演空間,並將問題轉移至其他區域,難道當局就要封殺全港的相關區域?由此,政府絕對不應視這次行人專用區的爭拗為挑戰,反而應該好好把握這場契機,檢討行人專用區的管理權責及其發展路向。在有充足規管的情況下,政府應當在西九文化區、旺角行人專用區以外的全港範圍物色更多合適的表演場地,並於設立前諮詢區議會意見,以確保場地與民居保持適當距離,避免對居民造成滋擾。再者,政府更應進一步推廣街頭表演,如參考英國倫敦推出有關街頭表演的「Busk in London」項目,發牌予合適的表演者並設置網站以地圖標示表現場地的位置,讓公眾更易知悉觀賞街頭表演的地方。此舉不但有效改善街頭表演的噪音、阻街、質素參差等問題,更有助改善香港「文化沙漠」的形象,為香港的藝術文化注入新動力,提升香港多元文化的價值,着實值得政府仔細研究。
旺角行人專用區欠缺規管衍生的噪音及其他擾民問題長年積壓,亟待解決。然而,採取一刀切「永久殺街」之舉未免是飲鴆止渴,對焦錯誤,同時違反方便行人的政策原意。在未有完善規管旺角行人專用區街頭表演的措施前,筆者同意暫停開放有關專區,但長遠而言,政府應把握是次機遇,全面檢討行人專用區及街頭表演的未來發展方向,致力打造居民、表演者及市民整體多贏的格局。說到底,香港人是討厭行人專用區,還是討厭亂雜無章的行人專用區?這個問題值得大家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