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深港高鐵是回歸以來一大夢魘式的基建工程。打從一開始在極度爭議聲中通過工程撥款,然後不斷超支和延遲通車日期,還有更要命的是政府死心不息地研究一個在《基本法》規定下絕對不可行的「一地兩檢」。最近律政司長袁國強在北京與內地官員會面後,更明言希望高鐵通車時可落實「一地兩檢」,但若要做到,就必須讓內地官員在香港執法,並會朝這個方向繼續研究。
研究「一地兩檢」只有兩個結果
做工程,只要肯花多些錢,請多些人,日以繼夜地開工,最終總會完工(是否物有所值則另作別論)。然而法律問題不是工程項目,不是肯多請幾個律師,長年累月地研究,便能夠找到辦法,甚至令違法變成合法。其實早在立法會討論高鐵撥款時,不少議員和民間社會已質疑「一地兩檢」在基本法規定下是不可行,過去多年亦有很多法律界同業指出它是違反基本法,卻沒有法律意見說明它怎麼能夠不違反。然後經過那麼多年的討論和研究,連律政司到現在還不敢確定「一地兩檢」在法律上可行。這樣已足以證明「一地兩檢」是切實不可行的,再花時間去研究,結果只有兩個,不是徒勞無功,就是走火入魔——袁司長說必須讓內地官員在香港執法,正是走火入魔的表徵。
筆者在今年5月26日一篇題為〈高鐵引申法律四問〉的文章中(刊《信報》),已簡明和全面地闡釋了「一地兩檢」為何在基本法的規定下不可行的法律理據,於此不贅。這裏要補充一些較旁支但更混亂的法律問題:若然實施「一地兩檢」,除了在西九龍總站劃出一個地方作為內地司法管轄區外,整條鐵路——包括列車以及行經路段——那一大片香港土地是否都要劃作內地的司法管轄區?若然有人在列車上犯法(例如打架),或是列車在行駛時惹起法律爭議,例如發生意外導致人命或財產的損失,究竟是根據香港還是內地法律處理?該路段的維修保養和安全措施,該由香港還是內地負責?又或者因高鐵而衍生的環境問題,究竟香港的環境影響評估是否適用?
誠如近年一句流行語所言:辦法總比困難多。筆者之所以孜孜不息地舉出「一地兩檢」有那麼多法律難題,除了論證「一地兩檢」不可行外,更重要的是想帶出「一地兩檢」不是唯一的方法,實在還有其他方法能夠發揮與「一地兩檢」相同的效果,卻無「一地兩檢」所衍生的問題。那個方法,可以叫做「車上檢」。
「車上檢」有兩個步驟:第一步是預先登記。其實曾經在內地乘搭高鐵的朋友早有此經驗,就是需要憑回鄉證購票(內地人則憑身分證)。所謂預先登記,就是乘客在香港憑證件購票時,香港的入境處官員記錄其證件,然後將證件資料交予內地執法人員。接第二步便是「車上檢」,讓內地執法人員駐在列車上,當列車進入內地司法管轄區後,即以內地官員身分執行內地法律。然而,由於從香港到福田站一段車程只有14 分鐘,因此為免延誤高鐵的行車時間,可考慮以福田站為目的地的乘客下車後在車站內做檢查。至於以廣州南站為目的地的乘客,則由駐在車上的內地官員檢查。時間方面,從進入內地境內至廣州南站,車程約有30 分鐘,相信足夠為那些乘客做檢查。若遇有可疑人物,甚至已經發現有違反內地法規的事件,則可在下一個內地車站請該乘客下車處理。
有相同效果沒「一地兩檢」缺點
「車上檢」的最大優點,是完全不會增加高鐵的行車時間,這個與「一地兩檢」的效果是一模一樣的。雖然,以福田站為目的地乘客無法做到「車上檢」而需要在福田站做檢查,可能會多花少許時間,但這個方法可以完全消弭違反基本法和破壞「一國兩制」的風險,相信香港市民會認為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