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破壞法治完整和『一國兩制』的最危險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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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7/2017

『一地兩檢』——破壞法治完整和『一國兩制』的最危險先例 郭榮鏗

傳聞多年的「一地兩檢」終於現身。政府方案是先把高鐵站租予內地,以及將行走中的列車納入內地司法管轄區,然後在內地口岸區和高鐵列車內全面實施內地法律。

這是自回歸以來最嚴重的一次違反《基本法》,同時對一國兩制造成不可挽回的致命破壞。

容許內地法律在港實施必違基本法基本法第18條訂明,內地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實施。而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

另外,基本法第154 條訂明,香港可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實行出入境管制。這即是說,與出入境有關的法律、政策和措施,一律屬於香港自治範圍事務,內地法律不能透過第18條引入香港。法律就是如此顯淺易明。任何「一地兩檢」方案,一旦容許內地法律在香港實施,就必定違反基本法。基於此,特區政府擬先引用基本法第20條,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香港權力實施「一地兩檢」。然而,任何授權均不得違反基本法,亦不應以削弱本身已有的權力為目標或效果。因此,即使中央政府按第20 條向特區政府作任何授權,亦不能違反基本法其他條文,更不應削弱香港既有的司法管轄權。

此外,就算將香港土地租予內地,也不能消除「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的本質。因為把地租出去,不等於可以把原本適用於該地的法律,換成另一套法律。根據基本法,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涵蓋整個香港。即使是駐港解放軍及其人員,不論在軍營內外,也要按照基本法第14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第16(2)、19、20、22、23 及24 條,遵守香港的法律,香港法院亦有權處理其違法行為。此外,按照基本的法律原則,任何契約、合約、協議或立法,不得違反當地憲法及法律,否則會自動失效。基本法第11(2)條更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與基本法相牴觸。因此,假設香港把高鐵站部分地方租給內地政府,甚至利用立法會通過法律,授權內地官員可以在租回來的高鐵站地方和列車執行內地法律,但一如上述,在香港執行內地法律本來就是違反基本法,故不論是容許內地官員執行內地法律的租賃協議,還是立法會通過授權內地官員執行內地法律的法例或決議,都會失效。國家主席習近平說確保一國兩制「不走樣、不變形」。言猶在耳,肯定會令一國兩制走樣和變形的「一地兩檢」,當然絕對不能讓它實施。

港法律保障消失破壞一國兩制

今天的「一地兩檢」,比10多年前的23條更可怕。第一,為23 條立法,好歹也是基本法第23 條的要求,本質上不違反基本法。然而「一地兩檢」既不是基本法的要求,更如上述是違反基本法。

第二,基本法訂明香港自行為23條立法,也就是說即使立法,也是香港本地法律,不能牴觸基本法及其他香港法律。換言之,基本法及其他香港法律賦予香港市民的基本人權和法律保障,仍然有效。然而「一地兩檢」不單把內地刑事法律全面及直接地引入香港,更把基本法及其他香港法律排除在外,亦即基本法及其他香港法律賦予香港市民的基本人權和法律保障全部消失。

第三,只要立法得宜,23 條不一定會損害一國兩制;但「一地兩檢」要把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割給內地,在香港實施內地刑事法,則肯定會破壞一國兩制。尤其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須是完整和不可分割的,但為實施「一地兩檢」,人大常委可以任意劃出某部分香港土地不實行香港法律,是開了一個極危險的先例。

反對「一地兩檢」最重要力量是香港市民

政府的「一地兩檢」方案,從來沒有在香港做過任何公眾諮詢。坊間提出的其他建議,如「車上檢」和「兩地兩檢」,政府在2009至2010年間向立法會申請興建高鐵撥款時,曾經承諾會做可行性研究。那些研究有沒有做?做了又放在哪裏呢?

今天的特區政府,對法治的尊重遠遠不及10 多年前。如果說10多年前大家因23條立法而感到擔心和反感,今天特區政府要引入比23 條更惡質的「一地兩檢」,就應該感到更憂慮和更憤怒。

同樣,今天的立法會與10多年前的立法會,基本格局沒有改變,甚至可能更差。所指的,是當年反對23條和今天反對「一地兩檢」的民主派議員,依然是少數(今年還因為宣誓案,連分組點票的否決權也失去了)。不過當年23條被擱置了,全賴有大量市民走出來,明確且強烈地反對23條。所以,或許今天的形勢更不利,但希望猶在,因為反對「一地兩檢」最重要的力量,不是民主派議員,而是香港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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