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筆之時,坊間盛傳行政會議將於此文見報之日審議高鐵「一地兩檢」方案,並於即日公布。儘管未知確實方案,但憑過去多天的「吹風」,已經可以猜到政府推出的可能方案。
「一地兩檢」雖然茲事體大,但涉及的法律問題其實非常顯淺,只須簡單問答,即可以辨清箇中的法理是非。
問:香港可以執行內地法律嗎?
答:不可以。因為《基本法》第18條訂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此外,根據《基本法》第15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實施入境、逗留和離境的管制,故此出入境事務全屬香港自治範圍的事務,不屬國防和外交,內地法律不可藉《基本法》第18條引入香港執行。
問:如高鐵站及高鐵列車變成內地司法管轄區,有何後果?
答:香港市民受《基本法》及所有香港本地法律賦予的一切保護及/或權利,均會在高鐵站及高鐵列車內消失。香港市民如在高鐵站或高鐵列車內被內地執法人員指控犯法及/或採取法律行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官員、香港各級法院及香港的律師一概無權介入及/或提供任何協助。
問:香港特區政府可以以租賃形式,把高鐵站及/或高鐵列車租予內地政府,然後讓內地政府在高鐵站及/或高鐵列車執行內地法律嗎?
答:不可以。因按最基本法律原則,任何契約、合約及/或協議的條款均不得牴觸當地的法律,牴觸當地法律的條款會自動失效。
因此,任何租賃契約、合約及/或協議內,如有條款容許內地官員執行內地法律,則會牴觸《基本法》第18條,該等條款將自動失效,內地官員無權在高鐵站及/或高鐵列車內執行內地法律。
問:有意見認為外國亦有「一地兩檢」的例子,香港的高鐵可參照那些例子實施「一地兩檢」嗎?
答:不可以。因為一方面香港有《基本法》第18條規定不實施中國的法律,這是其他國家沒有的;二來外國的「一地兩檢」只容許兩國官員執行與出入境有關的法律,國民的基本權利不會因「一地兩檢」而有任何改變。但香港的「一地兩檢」容許中國官員執行所有的中國刑事法律,必然會嚴重損害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
以上4組問答,是關於「一地兩檢」的4個最核心和最重要的法律問題。即使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人,應該都能容易明白。特區政府之所以說「一地兩檢」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無非是要把法律清清楚楚地禁止的事,鑽一番空子,然後說成法律容許去做。
法治是香港與內地的最大不同,是香港比內地的最大優勢,更是香港市民的安全和權利的最重要保障。任何經濟效益和交通方便,亦不足以拿來交換我們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