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推出「一地兩檢」,並以「三步走」來落實。所謂「三步走」,是:
第一步:由特區政府與內地政府制訂合作安排,內容包括口岸區的設立、範圍和管轄權、應急處理、爭議磋商等機制。
只屬基建 不涉政治?
第二步:由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批准和確認合作安排,包括批准內地單位到香港特區實施「一地兩檢」,以及根據《基本法》第20條,授權香港特區落實「一地兩檢」。
第三步:由特區政府展開本地立法,作為執行「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
那麼,香港市民呢?這個涉及《基本法》在香港能否完整實施、內地法律要在香港執行,並影響《基本法》和香港法律賦予香港市民的權利和保障的方案,每一個香港市民都可能要為此付出代價,為何這「三步走」沒有一步是要諮詢香港市民呢?
日前,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接受傳媒訪問時,說高鐵實施「一地兩檢」是基建計劃,不是政改計劃,大家不要走到錯誤的觀點去看整件事。這個說法,是企圖轉移視線的偷換概念,應該反問:曾幾何時,香港有哪項基建計劃會觸動《基本法》?要在香港實行內地法律?香港市民的法律權利和保障會受到哪個基建計劃而受到損害的?如果沒有,那就證明高鐵實施「一地兩檢」的確不是一項單純的基建計劃,而是一項要香港付出既定的法治制度,要市民付出已有的法律權利和保障,以換取特區政府所說的交通便捷和經濟效益。
2009年,時任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在立法會申請高鐵撥款時,曾說高鐵就算沒有「一地兩檢」, 也不等於沒有高速;又說除「一地兩檢」外,還會考慮「車上檢」和「兩地兩檢」等方案。
不作諮詢 還算共議?
高鐵是香港市民使用的交通工具,「一地兩檢」是影響他們的大問題,所以必須透過公眾諮詢,讓市民選擇是否願意犧牲法治和自己的權利和保障,以換取更方便和快捷的「一地兩檢」;還是寧願放棄「一地兩檢」,也要維護香港的法治和自己的權利和保障?
特首林鄭月娥經常說新一屆政府要「與民共議」。 特首選舉期間,她更曾經於2017年3月19日的選舉論壇中,公開承諾如她當選行政長官,會就「一地兩檢」與民共議;今天沒有公眾諮詢,又如何與民共議?
不過,林鄭月娥對於牽涉內地事宜的公眾諮詢, 似乎有點避忌。要是大家不善忘,應該記得她還是政務司司長時,於宣布西九文化區引入內地故宮博物館前,也是未經公眾諮詢的;只是後來社會猛烈批評,指不做公眾諮詢或會違反《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特區政府才事後補做。
按照「三步走」,特區政府暫時只會於本地立法時,到立法會進行立法程序。此外,政府官員將於今個星期四(3日)到立法會就「一地兩檢」與議員召開會議。然而,不要以為到過立法會、聽過立法會議員意見,便等於做足諮詢。
林鄭月娥與所有司局長應該記得,當年23條立法,特區政府就是堅持只在立法會內做藍紙草案,而不做有公眾諮詢性質的白紙草案,結果引起強烈公憤。
前車可鑑,特區政府好自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