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3 日,高院夏正民法官就教育學院風波,批准教育局長的司法覆核。有關判決,一方面引起學術界的莫大迴響及疑慮,另一方面有人以為還了羅范椒芬一個公道。究竟夏正民在判決中說了些什麼?
2004 至2007 年間,特區政府大力推行教育改革,招致不少批評,當時的教育高官李國章和羅范椒芬跟教育學院高層多次接觸,其中有傳高官要求教院校長莫禮時「炒」兩位批評教改的教員葉建源和鄭燕祥,又要求教院與中大合併,官員因而涉嫌干預學術自由。就教育學院這風波,特首終於在07 年成立一個由法官主持的二人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公開聆訊,歷時35 天、傳召24 名證人,最後於同年6 月提交一份約200 頁的調查報告。
委員會裁定: 「雖然羅太沒有要求解僱葉先生和鄭教授,但她曾要求莫禮時教授設法約束葉先生和鄭教授的批評。羅太的投訴,即使是出於善意,也屬不當,而且對葉先生和鄭教授的學術自由構成不當的干預。」教育局長提出司法覆核,但完全不觸及最關鍵的高官透過校長向學者施壓的部分,反而只抽出另一段羅太與其中一位學者的私下「激辯」。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要求夏正民法官作出聲明(declaration),指出高官與學者私下對質,即使激烈,亦不構成干預學術自由。夏正民認為這說法誤解了委員會報告,委員會只不過就事實真相作出對羅太的批評,並沒有意思說高官與學者永遠不能私下激辯。
政府這次尋求司法覆核,有多點令人不安的地方:
第一,司法覆核是一個特殊程序,與上訴不同。司法覆核處理涉及程序不當、不合法越權或明顯及重大不公義的事情,一般針對當權者的行政失當行為,但這次政府並沒有指委員會失當或裁決錯誤。
第二,調查委員會聆聽證人作供後,已作出事實的判決,無論上訴或司法覆核,委員都不會重新聽取證供,亦不會輕易推翻委員會對事實的裁決。
第三,教院風波牽涉長達3 年期間官員與教院之間多次接觸,調查委員會從整體證供作出事實判斷,誰是誰非已經了然。政府從這3 年期間教育官員與教院多次接觸抽出當中的一次「激辯」,要求法庭撇開其他事實,而作出重新評估,對委員會及涉案者都有欠公允。
第四,司法覆核的結果被廣泛報道為羅太得到「平反」,但法官究竟說了什麼?
夏法官判辭中最重要的一段如下:”The fact that a senior public administrator privatelyconfronts an academic to criticize that academic’spublished opinions on any particular matter does notitself constitute a violation of article 137 or theacademics’s own right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Itonly does so when the confrontation contains, directlyor by implication a threat of sanction of the kind wehave described earlier in this judgment.”夏正民只不過說學者有權發表公開言論,高官亦有權私下找學者對質,批評其言論不當,而官員這個動作本身並不違反《基本法》第137 條保障的學術自由,也沒有侵犯學者的表達自由,除非,官員在說話當中,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威脅該名學者可能會受到某種懲罰。
夏正民並沒有推翻調查委員會報告的任何裁決,亦沒有給任何人平反。他更拒絕政府代表的要求,不願作出聲明。政府申請覆核而沒有任何救助(relief),等於原告要求索償,法官批准申請,但不判任何賠償,這官司意義何在?
可能有人以為法官澄清了何謂學術自由,但法庭根本不是一個為學術自由和大學自主下定義的場所,這類定義適宜留給學術界繼續探討,政府實在不應該浪費公帑,打一場沒平反、沒結果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