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灣仔堅尼地道,是個中密度的住宅區,不但交通方便,而且綠樹成蔭,鳥語花香。如今正面對高密度發展的威脅,引起了附近居民的強烈關注。
在堅尼地道以北和船街以東的一片面積超過一公頃的斜坡土地,以前在規劃圖上是劃作公共休憩用地、社區用地和住宅用地。一九八五年城規會按照發展商的建議,把該片土地劃作「綜合發展區」。
發展商在一九九四年獲城規會批准了在該區,興建一座九十三層高,客房總數達二千二百房的酒店。隨後再獲屋宇署批准圖則,卻沒有展開工程。
二○○四年,發展商把設計修改,一幢巨塔變成兩幢六十層的「板狀」建築slabblock(當時「屏風樓」的稱號仍未誕生),再向城規會闖關,卻因區議會和市民反對,遭到否決。
不過,發展商在○四年已把九四年方案,以輕微修訂申請再獲城規會批准,隨後再經屋宇署批出圖則。此舉成功且合法地把九十三層巨塔方案復活,居民卻全不知情。
最近,居民驚覺那十四年前獲批的巨塔方案竟然死灰復燃,且正準備展開換地程序。屏風樓建不成,卻來個高聳入雲的巨無霸。發展總樓面面積達一百八十萬方呎,是國金二期的九成,比合和中心還要高;而車輛出入口只靠早已飽和雙程單綫行車的堅尼地道。居民憂慮倘若巨塔建成,必會加劇交通擠塞。
五成一官地政府成全
照道理,按今天的規劃標準,摩天巨塔破壞山脊綫,屏風樓卻阻礙城市通風和景觀,兩者都不能接受。問題的核心,就是發展規模過大,而發展規模,又繫於龐大的地盤面積。不過,十四年前,城規會會議不公開,市民對城市發展的認識和關注也遠較今天為低,還未意識到過度發展對城市的影響。
值得留意的是,發展商所擁有的土地,只佔綜合發展區的四成九(約五千八百平方米),其餘五成一,至今仍是官地。
換句話說,發展商縱使獲得城規會和屋宇署的圖則批准,但倘要啟動發展,還欠地政總署與發展商完成土地交換———即發展商交出原來的私人土地,來換取包括政府土地和私人土地的整幅「綜合發展區」用地,若有價值上的差額,政府便以補地價形式向發展商徵收。
一言蔽之,政府要成全這超級巨塔計畫,便要把本屬公共空間的土地賣給發展商一併發展。
有人會問,為甚麼當年的城規會批准,並沒有時間限制?又為何發展商未有全部的土地業權仍可獲屋宇署批准呢?
按《建築物條例》第十四條所述:「建築事務監督批准任何圖則或同意任何建築工程的展開,均不能當作賦予任何土地業權。」即是說,屋宇署批准圖則與否,與土地是否屬申請人所有,並無必然關係。
吊詭的是,按城規會的守則,倘若圖則一旦獲屋宇署批准,便算工程展開,時限條款便不適用了。試問發展商既然沒有土地的全部擁有權,工程又如何展開?
今天摩天巨塔如箭在弦,政府聲稱按程序依法辦事,發展商有合理期望,居民氣憤難平也可以理解。只歎時移勢易,制度過時。
哪事到如今,市民是否被逼無奈地迎接一項過了時的規劃成果?還有轉圜餘地嗎?
應否把公共空間賣掉?
餘下的問題是,政府應否把本屬公眾的公共空間賣掉?如果是,又為甚麼不把有關土地放進「勾地表」公開競投,而以換地形式與鄰地業主交換?這便牽涉社會公義的範疇了。
筆者從來並不反對發展,關注的只是發展密度和恰當的城市設計。在這個案中,發展商若然只在本身擁有的土地發展,總建築面積便可減半,既可保存既有發展權,對社區的負面影響也較低了。但發展商會接受嗎?答案不問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