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4個出缺議席的補選,將於3月11日舉行,提名期由1月16日起至29日止。由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前,特區政府曾拒絕持某類政見人士參選,所以今次補選即有傳聞指出,有言論鼓吹政府可能或應該取消持某類政見人士的參選資格。
不應被不合理限制
《基本法》第26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39條亦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並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根據《公約》而制定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及21條,則規定香港永久居民不會因為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等原因而受到不合理限制,均有權在選舉中參選和投票。
由此可見,在《基本法》、《公約》和本地法律的層層保障下,任何人的參選權都應該盡量不受限制;即使要施加某些限制,也要符合相稱性(proportionality)原則。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9條,不符合參選資格的情況,大致包括該人未滿21歲、破產、證實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擔任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公職人員或司法人員、因觸犯某些與選舉有關的法例而被定罪,等等。
總之,都是一些基於公開、客觀和確實的標準而施加的限制。反過來說,政見不是法例訂明的參選限制,亦難有一個客觀和確實的標準去衡量某人持有哪種政見。因此,特區政府既沒有法律權力,也沒有實質標準以政見去限制任何人參與立法會選舉。
惟近日有消息指出,特區政府有可能拒絕某些民主派人士參選;建制派輿論更大力鼓吹特區政府應拒絕因為宣誓案而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的人士參與補選。儘管今次補選是源自有議員因宣誓被褫奪就任資格而觸發的;但在該案中,法庭只是裁定被褫奪議席者的宣誓不符合法定要求,完全沒有質疑他們的參選和當選的資格。也就是說,宣誓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與該人有沒有參選資格,屬兩回事,不能以宣誓來限制參選權利。
選管會有法可依
儘管某人的參選資格是由選舉主任決定,但當選舉主任考慮該參選人是否符合法例規定的參選資格時,應徵詢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選管會」)的提名顧問委員會的意見,而絕非按一般情況或如官員所說,要徵詢律政司的意見。
原因是按照《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立法會))規例》第6條,凡某參選人已向選舉主任呈交提名表格,選舉主任可就該參選人是否有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或是否喪失資格,向顧問委員會要求提供意見。
其實,選管會本身是一個獨立法定機構,主席必須由高等法院法官擔任,只要他切實地行使職權,不受特區政府干預,便必定可以依足法例,讓選舉公開、公平和公正地舉行。為此,民主派議員已去信選管會主席馮驊法官,要求就上述問題會面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