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不久內地或建制派便有一些攻擊香港司法制度、法官或法律界同業的言論出現。近日最離譜的例子,莫過於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身兼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所長莫紀宏的言論了。他批評香港很多法律界人士仍抱有回歸前的普通法觀念,指回歸後特區政府依中國憲法成立,原有法律已轉換成中國下的法律,已經不再是回歸前的普通法,香港須樹立新的法治觀,以中國憲法作為香港法律的基礎。
香港回歸後繼續沿用普通法,是《基本法》多條條文訂明的,包括:
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18條第一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8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第81條第二款: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 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
第8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18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而且,為了確保普通法制度在香港能夠繼續實施和發展,《基本法》還規定香港的司法人員可從其他普通法地區聘任,包括:
第8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第9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事實上,香港自開埠以來一直沿用普通法,過百年來運作良好之餘,更是香港作為全世界其中一個先進的法治之區的重要元素。當年提出「一國兩制」的領導人,正是珍惜香港法制這個優良傳統,才會在《基本法》中用那麼多條文三令五申,要香港回歸後繼續沿用普通法。
由此可見,任何人如果建議香港放棄普通法,或認為香港已經不是實行普通法,甚至批評香港的法律界(無論法官或律師),只按照普通法處理案件,而不是按照內地法律的原則,無疑是違反《基本法》、無視「一國兩制」、詆毀香港法治、脫離香港實際情況,以及對香港法律界的惡意批評。
那位莫先生的言論,也反映在內地即使貴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所長,或許對中國法律有深厚的認識,但對《基本法》可謂一竅不通,對香港的司法制度和法律同業亦極不尊重的。
話說回頭,全國港澳研究會已不止一次對香港的司法制度和法律界同業作出無理和惡意的批評。那些香港會員,尤其是屬於法律界的,若然不能讓研究會諸公正確認識香港的法治制度,便應退出研究會,免得與之同流合污,令自己成為香港法律界的「枯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