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治已死」,那麼「死因」為何,值得開個「死因裁判庭」審一審。很可能「公平」觀念衰竭是一個致命傷。日前,疑是「區諾軒案」外判主控官的臉書的言論引起爭議。若臉書之陳某確為主控的陳某,則(一),為何對示威者有明顯成見的大律師竟可擔任此案的主控?(二)為何律政司拒絕評論仇視示威者的大律師是否適宜處理此案,但對仇視警察的實習律師是否適宜獲得律師資格卻要過問?作為司法制度重要的一環,律政司是否厚此薄彼,並非執法中立,而是因一個人的政治立場而異?法律之前,不再人人平等,當然是「法治」的致命傷了。
但這些問題都是枝節,只是「病徵」。普通法有很多潛伏「病毒」,操於暴政之手,可以扼殺法治。法治得以在普通法制之下強壯,是因為它的文化體制內有免疫系統,其中一個組成分子叫fairness,譯「公平」。公平衰竭,潛伏的「病毒」便大舉發作,發揮巨大的殺傷力了,那時人人自危,莫能倖免。
Fairness,being fair,fair play──這些看似簡單的英文名詞並不好譯,「公平」並不貼切,甚至有誤導成分,那關乎文化及語境差別。Fairness特別是fair play,顧名思義,代表文明的比拼精神:”You must not fight simply to win; no holds barred is not the way. You must win by the rules.”尊重對雙方公平的規則,尊重對手,不為追求勝果而破壞規則的精神。這也代表一個人,一個行業的清譽,遠比任何一場勝負來得重要,因為這是文明的根本。
普通法制的刑事審訊,辯方與控方的角色不同。辯護律師代表一個個人面對整個制度的力量,他對法庭有責任──例如不可誤導法庭,但除此之外,他可以用盡一切不違法的方法為當事人脫罪,他要以當事人的利益為先。檢控官的角色不一樣:他是代表整個司法制度針對一個人。《檢控守則》是以提醒他,要獨立行事,身分是”minister of justice”,行事須合乎公義,不利用不公平的優勢。行事公正,比勝負更重要。
但律政司的檢控官似乎鮮見有這種觀念。一次,我對一位檢控官表示,我相信他既為a minister of justice,必然會秉持公義辦理,他竟然怒目而視,命令我馬上收回說話!現時更常見的是檢控官永遠認為公平正義等同不惜一切將「暴徒」「繩之於法」。於是儘管《檢控守則》抄錄加拿大大法官的經典名句,譯成中文,什麼「非為求取定罪」,都不如什麼「鍥而不捨」、「據理力爭」更有力,最後,「本着司法程序固有的威信、尊嚴和公義感,有效地履行其職責」──主控官成了正義化身──完全歪曲了原文精神。
如果是正義化身,那第一誡就是摒除一切利益衝突。言論自由,對某些人某些信仰有偏執的看法是可以的,但如有這種偏執,特別是表達過的話,那麼為了「秉行公義必須有目共睹」,為了司法制度的清譽,也不應在有關的案件中擔任主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