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政策與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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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2012

人口政策與法律框架 吳靄儀

早前的外傭居留權官司,與現正急劇惡化的內地「雙非」孕婦衝擊本港產科服務,相繼在社會引起恐慌,憂慮在「香港永久居民」身分吸引之下,現時已令產牀嚴重短缺,長期更會導致香港人口失控,造成社會無法承受的經濟負擔,因而要求政府當局盡快制訂人口政策,加強入境管制,限制人口數目。

其實,只要政府當局有決心,外籍傭工和內地「雙非」孕婦的問題不難解決,但以香港這樣的一個大城市,實應早日訂立明確的人口政策,貫徹執行,以保障社會和經濟的健全發展,當局過去沒有認真面對,現在正好把握全民關注的時機,加快檢討,提出建議,諮詢公眾,制訂長遠人口政策。

制訂人口政策,不能脫離法律框架。我所指的不是應否「釋法」的爭議,其實這個爭議意義不大,我所指的是《基本法》賦予特區當局的權力和設立的限制。香港永久居民由《基本法》第24條界定,而永久居民享有居留權,不受特區出入境限制。香港特區的人口政策,若需要修改《基本法》才能推行,就得考慮周詳,早日與中央當局磋商。

內地孕婦與外籍傭工

根據《基本法》第22 條,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區須辦理批准手續。故此,無論來港定居、短暫來港、探親、公幹、個人遊,都須內地當局批准,不然,在本港法例之下,就是非法入境者,入境處有權遣返大陸,這是在兩地當局安排下,行之已久的一套做法。

近年大量內地「雙非」孕婦來港產子,其實也是在內地及特區當局批准安排之下進行的。內地孕婦得到批准來港,先要在香港取得一張由衛生署簽發的有編號的證書,確認預約分娩服務,然後到臨盆時再持證入境,到預約的醫院分娩,特區政府每年設定分配給內地孕婦的名額(見表一),額滿就不再簽證。

由此可見,一切一直都在兩地政府的掌握之中,所以,只要內地當局停止批准內地「雙非」孕婦來港分娩,現時的情况就不會發生。特別得指出的是,懷孕證書上要求內地孕婦註明是否香港居民的配偶,所以「雙非」、「單非」分流,一目了然。去年4 萬多名來港分娩內地孕婦之中, 「單非」孕婦只佔數千。以香港產科牀位的總數,只要暫停批准「雙非」孕婦來港,就已足夠照顧所有本地產婦及內地「單非」孕婦。至於未經預約的「闖關」內地孕婦,不但只屬少數,而且腹大便便,海關人員不可能不能分辨及攔截,只需在邊界加設醫務人員駐守,就可以確保安全。

解決「雙非」孕婦問題,關鍵在於兩地政府的決策和行動,中央當局,從總理溫家寶到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已表明充分理解問題,並同意推出適當措施協助,並不認為涉及法律上的改變。事實確是大量內地「雙非」孕婦來港分娩的現象,是2003 年7 月起推出的「個人遊」(自由行)政策所造就的,說是當局知情鼓勵也不無道理(詳見表二)。

至於外傭,根據《基本法》第154 條,特區政府可對世界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實行出入境管制。每年批准多少名外傭來港,特區當局有全權控制。數字顯示,1970 年代輸入外傭之初,數目不過是幾千名,僱主主要是用英語的家庭,其後是政府有意識地改變政策,容許大量外傭來港,外傭人數由1990 年的70,300 名,增至1995 年的157,000 名,2000 年的216,790 名,到了2010 年達285,681 名。

外傭必須得到批准才能入境逗留,而入境處批准時可附加條件限制。正如外傭官司之中,原訟庭法官判案書說明,若違反條件或逾期逗留,即是非法逗留,隨時可被遞解出境,而且非法逗留期間,法律上不屬「通常居住」,因此,外傭能否滿足「持續在港通常居住滿7 年」的條件,當局已有足夠的權力控制,這還不計取得永久居民資格的另一個更難的條件,就是「以香港為唯一永久居住地」,這點已有不少文章介紹,不必在這裏覆述。

當然,這是一般情况,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之下,會有外傭符合《基本法》第24(2)(3)條的條件,成為永久居民,但這只是個別情况,對香港人口不會有多大影響。輸入外傭從來都不是移民政策措施,官司的主題,從來都不是說外傭只要做滿7 年,就是合資格的永久居民。只要看看法庭判決部分申請人勝訴之後,去年10 月至12 月,只有631 名居港逾7 年的外傭申請居港權,就證明機會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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