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是不相稱的攬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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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9

人大釋法是不相稱的攬炒 梁家傑

高等法院原訟庭本周一就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司法覆核《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及《禁止蒙面規例》頒下判詞,裁定主要條文違憲,民主派樂見這結果,但不無隱憂。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上月底發表網誌,稱曾與年輕律師見面。《蘋果日報》昨日引述參與會面的律師稱,席間有人問及,《禁蒙面法》若被裁定違憲,會否招致人大釋法?鄭司長至少四次回應「唔覺得(人大釋法)會發生」,她相信人大「唔會將黑講成白」。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強推送中條例而帶來的災難越滾越大而未知如何收科,若《蘋果》上述報道屬實,鄭若驊的專業知識、判斷能力和政治智慧連一個年輕律師都不如,香港真的家門不幸,白白斷送在這兩個酒囊飯袋手中。
這宗司法覆核案涉及行政長官的權力、立法會的權力、《基本法》條文的詮釋,並會牽動北京的神經,司法機構應該是洞悉此案作出任何判決和判詞的後果嚴重,才會罕有地交由兩名而非一名法官審理。
兩位法官的判詞指出,《基本法》無授權立法會可以放棄本身的立法權、轉讓予任何機構包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基本法》亦無表示行政機關可以被授權行使立法權。換言之,不容許政府毫無客觀準繩便任意妄為,越俎代庖,奪去立法會的立法權。
根據《緊急法》第2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引用《緊急法》訂立合乎公眾利益規例,是限於兩個情況,一是緊急情況、二是危害公安。林鄭10月4日宣佈引用《緊急法》制訂《禁蒙面法》,強調只是基於第二種情況。須知道,「緊急情況」極度敏感,根據《基本法》第18條,決定並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一旦宣佈,就可以在香港實施全國性法律。《緊急法》的「緊急情況」與《基本法》的「緊急狀態」根本一樣,林鄭提防踩界,兩位法官顯然亦不想有冒犯全國人大常委會之嫌,判詞中清楚說明,《緊急法》中關乎緊急情況的條例是否合憲的問題,「本庭不作裁斷」。
兩位法官亦裁定,政府為達致其政策目標而向市民施加的限制,即禁止蒙面,是不合理而不相稱地削弱市民原本享有的人權自由。
在中共眼中,香港法官總是不夠愛國,沒學懂司法須為政權服務的「國情」,今次判決否定行政長官擁有運用《緊急法》的無限權力,亦阻礙警方執行《禁蒙面法》來「止暴制亂」,中共會認為香港法官在挑戰特區政府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聖威。
港澳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中聯辦、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對判詞紛紛提出異議,指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7年已經將《緊急法》採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所以條例符合《基本法》,而左報社評主張律政司提請人大釋法。
《緊急法》按《基本法》應停止生效
《緊急法》是百年前殖民時期的古董法例,當時沒有《基本法》、《國際人權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林鄭不像百年前的港督大權在握可隨時啟動《緊急法》制訂惡法剝奪市民的人權自由。再者,《基本法》第160條訂明,「如(97回歸)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換言之,草擬《基本法》過程中,已預見香港原有法例大致上可過渡九七,但總有可能未及發現的個別法例牴觸《基本法》,漏網之魚浮面,便應修改或停止生效,《緊急法》正正是一條漏網之魚。
回歸22年來全國人大已經五次釋法。《緊急法》明顯是《基本法》第158條所講屬於「香港特區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香港法院有權自行解釋,特區政府及中共不應輸打贏要,進行第六次釋法。
美國參眾兩議院均已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只差特朗普總統簽署生效。風頭火勢,若然又再人大釋法,中共就是在昭告天下,香港法院連本地法例的違憲審查權都沒有,人大常委會捉住香港法官隻手審案,不容三權分立,不容司法獨立自主,這樣如何取信香港人和國際社會?等於為「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簽死亡證,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就此玩完,中共自絕引資走資的命脈,是完全不相稱亦不合理的攬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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