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學、倫理 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1921-2002)在巨著《正義論》中把公民抗命(civildisobedience)定義為一個公開、非暴力、負責任的政治運動,其中 抗命者會涉及一些違法的行為(act),運動的對象是當權者,目的是要其改變一些不公義之法【註1】。
公民抗命有異於一般社會抗爭運動:(1)行動者所違的法並不是他們爭取要改變的不義之法;(2)行動是非暴力的;(3)行動者願意在其違法的行為上承擔法律責任。不過,不是每個為公義而戰的社會運動都可被稱為公民抗命。公民抗命一定是一個「為全民爭取公義」之戰。
公民抗命─「為全民爭取公義」之戰
如果我們把「不公義」定義為侵權、奪權的行為,公民抗命又是在為全民爭取其應有、但被奪去的權,那麼,什麼權是全民都會有、應有的?當然是人權──人「在互相制衡下的自由選擇權」的「最基本人權」。
但有情形是我們都毋須對某事作出選擇的,這樣,我們亦毋須為旁人打什麼公義之戰;所以,公民抗命中為全民爭取的「最基本人權」,一定是:(1)牽涉到一個全 民都要作出的選擇;(2)全民中只有兩種人(侵權者及被其侵權的),除了侵權者外,全部其他人都只可以在侵其權者的規限下作此選擇。
歷史中 所有重要的社會革命,都是起自公民的抗命。革命者的訴求可以不同:打倒資本主義、人權宣言、反種族歧視等;但這些訴求在本質上都是:(1)社會中只有兩種 人,即侵權的及被其侵權的;(2)在當時的法律下,侵權者是「合法地」侵權(此處在法律下有法不依的,另作別論);(3)被侵權者是社會上的大多數; (4)他們被奪去的是「最基本人權」(選擇權),即他們只可以在別人的規限下作出選擇。「共產主義」起家時,運動要反的,不是少數資本家奪去了大部分無產 階級的生計,而是在極端資本主義下,無產階級根本沒有機會選擇如何生存,要存活就只可活在奪權者規定的模式下。
佔中是公民抗命?
讀者可能覺得我言重了,泛民真普選之 戰,又怎能與曾改變歷史的各大社會革命比較?佔中可以自稱公民抗命,但它又怎能用「印度甘地和美國馬丁路德金領導的公民抗命運動」作先例?香港人有正面臨 自己的「最基本人權」(選擇權)被奪的處境嗎?當然有!《基本法》給了我們在全部選民互相制衡下自由選特首的「選舉權」,一個符合「最基本人權」的自由選 擇權,政府的假普選奪去了我們絕大部分選民此權。
「佔中」?肯定是公民抗命,它為全港市民爭取一個公義(無篩選)的普選。你說我不需要任何人為我爭取什麼無篩選的普選,那是因為你不介意被人侵權,或你自己根本就是假普選下的得益者、甚至侵權者。你說,我被指定只可選某些人做特首,問題不大,問題大或不大,就要看你是否願意香港(你居住之地)被中共式統治,香港人漸漸地失去我們一直以來享受的言論、新聞、學術自由、人權、公義、法治等令香港躋身國際級城市的核心價值。
公民抗命是一個影響全民命運的運動,是當時的法制容許了這樣大規模、在「合(惡)法」的情形下的侵權。
佔中必須是非暴力的
佔中的平台(arena)是公開的,場地中的非暴力是必須的【註2】;行動者若有涉及違法的行為,此一定不是向人使用暴力的行為。用違法的行為只是他們抗命 的手段(means),目的(ends)是要迫使當權者糾正現存的不公義之法。行動的「殺傷力」不在其使用的暴力,而是此行動能帶給當權者多大的衝擊。警 方可能有各種合理理由清場,只要示威者本身是非暴力的,清場行動中若有涉及暴力,警方便難辭其咎。就算清場過程是和平的,在香港這個國際城市,一萬個手扣 着手為爭取民主的和平示威者逐個被抬上警事,肯定成為國際間的大笑話,北京顏面何存?就算香港政改是北京口中所說的「家事」,但泱泱大國,出爾反爾,它還能自稱國際大國嗎?
佔中到底違了什麼法?
佔中背後的信念(公民可以為公義而抗命),香港政府不能入罪;行動者的目的(改革政制)在未立「23條」惡法前亦不可入罪,佔中若被稱違法,只會是行動者佔領中環這個行為,但「個人霸佔公共空間」是條什麼罪就要看「公共空間」根本是屬誰的。
如果因為我霸佔了商戶A的空間而令它損失X,A當然可以民事起訴我,要求我賠償X;但如果我不佔中而令香港進入中共式的管治,導致商戶的損失更大,那麼,A 因我佔中合理的損失到底是什麼?在這方面,練乙錚在「誰的空間?誰的中環?─從高斯定理看佔中與民事索償」中就解釋得很清楚【註3】。
商界 向佔中行動者索償屬民事,政府倒可以以佔中者在未獲「不反對通知書」下「非法集會」刑事拘留他們,是否刑事起訴就要看行動者有否干犯刑事罪行,例如他若主 動使出暴力,便有可能被控襲擊罪,所以,佔中行動者必須堅守和平佔中非暴力的原則,「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以免打壓者有機可乘。當然,要防止佔中發生, 打壓者是無所不用其極的:政府最近更想出可起訴佔中三子的新罪名─教唆他人犯罪,行動未開始,三子已被捕。不過,連佔中行動者所違何法都仍然有待商榷,何 來教唆之罪?
佔中之後—政府假普選方案遭市民司法覆核
在政府高度預謀的打壓下,行動將很快「被終止」。不過,政府切莫沾沾自喜,以為自己贏了政改一戰,因為此時才是政府官非纏身的開始:政府的政改違法、違反《基本法》。
大律師公會在7月11日聲明中,重申公民提名只是在技術上(technically speaking)不符合《基本法》,「但其背後目標和理念是為了確保提名過程有最高限度的選民參與,這是可以在提委會內落實。」【註4】
此外,公會早在其4月意見書中就提醒政府,《基本法》中要求提委會要有「廣泛代表性」,「若按目前選委會四大界別組成提委會,即使取消公司票改為一人一票,仍『有得拗』是否具『廣泛代表性』,認為(政府)或會面臨司法覆核危機。」【註5】
佔中在《基本法》框架內爭取公義,市民在《基本法》下司法覆核政府的假普選方案。政府一旦違反《基本法》、落實假普選,香港人佔完中再司法覆核?
註1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1971(§55)
註2 「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戴耀廷,2013年1月16日《信報》
註3 《信報》2014年6月12日A21版
註4 《信報》2014年7月12日A6版
註5 《明報》2014年4月30日A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