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經常會處理一些公眾沒有留意、但與市民有直接關係的事務。正在審議的《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即是一例。
這條草案旨在提高濫收求職者佣金的最高刑罰,從現時的5萬提高至35萬元和監禁3年,並擴大有關罪行的適用範圍。濫收求職者佣金雖屬勞工問題,卻也與人口販運有關;人口販運問題既複雜且廣泛,單一法例不足以解決,政府必須參考外國經驗,全面立法。
以薪金償還中介費
根據國際定義,要求求職者支付龐大費用作為工作條件之一,可以構成「債役」(debt bondage),是人口販運中的一種嚴重剝削。外地傭工如家傭、建造業工人和護理員等,均可成為債役受害人;受害人因繳付龐大中介費而欠債,須以工資償還,故即使工作期間遭到暴力對待或薪金剝削,他們亦惟有啞忍;加上中介公司或僱主可能已沒收其護照,令他們陷入無法逃離的困局。
根據調查發現,來港工作的外籍傭工不時遭索取超出法律上限的中介費,金額可達法定上限的26倍; 不少外傭要把頭幾個月的薪金拿來支付中介費,形同「白做」,這還不算是剝削嗎?
儘管現時有法可依,卻因罰則不夠嚴厲而欠缺阻嚇力。草案今次提出的修訂針對債役,無疑有助打擊人口販運;然而,債役只是其中一種剝削形式,其他更嚴重的人口販運問題則未能處理。正如這裏曾經提及的,去年底高等法院審理的第一宗有關人口販運及強迫勞動的司法覆核案(「ZN訴律政司司長及其他」﹝HCAL 15/2015﹞),法官批評特區政府在打擊人口販運及強迫勞動的法例完全落後,必須盡快立法把有關行為刑事化,但政府辯稱, 現時規管拖欠薪金等法律已足夠。寧願上訴都不肯正視問題。
政府部門互卸責任
回顧案情,巴基斯坦籍的ZN來港後,僱主向他施加語言和肉體虐待、被迫長時間工作、拒絕支付薪金,更沒收他的護照令他不得離開, 可說是最典型的人口販運受害人;及後ZN的僱主騙他離港,他知悉騙局後便偷渡回港討回公道,首先主動向入境處自首並作出投訴,入境處卻他去報警,警方卻打發他回去入境處報案,正正反映香港人口販運法律不整全,執法人員無法辨認他是人口販運受害者,於是互相推卸責任。
人口販運是跨國界的問題,包含多種犯罪形式,如性販賣、強迫勞動、摘取器官等均屬人口販運罪行, 籠統可稱為「現代勞役」。隨時代和科技發展,人口販運形式亦不斷改變,靠規管個別行為來打擊這種錯綜複雜的罪行,不可能對症下藥。
既然政府對法官的批評也置若罔聞,筆者惟有聯同關注香港人口販運問題的法律界同業和民間組織一同草擬《現代勞役法》,並邀請公眾聯署,要求政府按照國際定義,把人口販運刑事化。如讀者想知道更多,可到以下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antihumantraffickin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