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一個故事。 從前有一位既良善又有智慧的先生,到處宣揚自己的道理,又幫助不少有需要的人,所以吸引了不少人跟從他。但當時的社會領袖認為,他的道理衝擊了既有律法和規範,於是想方設法控告他,卻苦無罪證。隨後他們把他送到管轄當地的總督那裏,但還是查不着他犯了甚麼罪,於是對群眾說,按照傳統,每年這個時候你們都會特赦一個死囚,那麼,你想我放了那個強盜,還是這位先生?群眾都異口同聲說釋放強盜。結果,這位先生被判死刑了。
法庭不受輿論左右
我想起這個故事的時候,立法會正辯論一項關於跨性別婚姻的議案,議案本身已甚具爭議性,不料葉國謙議員的發言更惹火,他說:「好可惜,終審法院在作出這個最終判決(指《W 訴 婚姻登記官》案)前沒有諮詢公眾,了解本港社會對婚姻的看法。我好相信,即使進行諮詢,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仍然都是我們香港絕大多數市民的支持和認同。」 法官判案前要諮詢公眾?這個說法,不但違反一般常識,更會對法治帶來毀滅性的破壞,因為此舉等於把司法獨立徹底粉碎。《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前任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李國能,在適用於全港法官的《法官行為指引》中,對司法獨立與公眾輿論的關係有更清晰仔細和斬釘截鐵的闡釋:「公眾會對某些案件議論紛紛,傳媒亦會廣泛報道。有時輿論會明顯傾向支持某個結果。不過,法官在履行其司法職能時,必須不受該等輿論影響。司法獨立包括獨立於所有外界的影響。法官行事須無畏無懼,對輿論的毀譽必須置之度外。」現任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馬道立在今年的法律年度開幕禮的致辭中,便重申「法庭當然會考慮公眾利益,但這並不表示法庭在判案時,會受社會某些界別,或大多數人士,甚至政府所樂於得見的判決結果所影響。」隨後更特別說明:「法庭和法官是不會受近日眾多不同意見所左右。」
公眾利益以公義為原則
由《基本法》的憲制條文,到法官的行為指引,以至首席大法官的提醒,如此三令五申,足以見到司法獨立絕對不能受輿論左右的重要性。可能會有人問:「法官判案不是要合乎公眾利益嗎?若是,不就應該去了解公眾的想法,從而知道甚麼是公眾利益?」無疑,法官判案,必須符合公眾利益,但所謂公眾利益,不是指公眾的取向或好惡,而是法官憑普通法中自然公義、實質公義和程序公義等原則,按照法律去審判案件。
試想像,若果法官是按公眾諮詢結果去判案,那無異於將案件交由對法律條文不太熟悉的普羅市民,憑他們的喜惡審理,這樣不就是人治嗎?所以,法官在判案前諮詢公眾,是一件心不能想,口不能說的禁忌。
話說回頭,故事中那位先生,名字叫耶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