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一個法治之區,絕大多數市民都是知法、守法和依法行使權利的公民,所以當知道銅鑼灣書店股東李波「被失蹤」,當然會感到震驚、恐慌和憤怒,認為是嚴重威脅「一國兩制」、司法獨立和公民權利的大事件。
不過,對一向以黨大於法而自豪,認為法律是為黨和政府服務,出於政治需要可以犧牲公民權利,甚至認為可以基於政治原因而不守法律的《環球時報》來說,不依法地捉拿一個專門出版揭發中央官員醜聞的書籍的商人,應該是小事一樁,何須煞有介事地連續幾天寫千字文來評論一番?
原因很簡單,它試圖以「中國邏輯」合理化有「中國特色」的法治。《環時》在評論中擺《基本法》出來,卻完全不引述和分析裏面任何一條條文,那究竟現時李波「已採取了自己的方式返回內地,配合有關方面調查」,是如何合法呢?
《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一部全國性法律,也就是說,即使《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未必比中國憲法高,卻與中國憲法一樣,全中國所有人也必須遵守。按此大原則,既然《基本法》第18條訂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那就不能因為港人在香港的行為可能違反內地法律,內地執法部門便可以據內地法律把罪名加諸港人身上,然後對港人採取任何執法行動。一個國家再大、政府權力再強、官員階級再高,都不能用作違反法律的藉口,更不是合理化違反法律的理由。
進一步說,《基本法》第27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即使有港人出版了一些在內地不能出版的書籍,說了內地人不敢說的話,甚至製作了令內地官員尷尬或不悅的讀物,只要沒有違反香港法律,便不能因此入罪。
《環時》最觸動人神經的是,說「全世界的強力部門通常都有規避法律讓一個被調查者進行配合的辦法」。筆者見識淺陋,只知道在法治水平低落的地方,才有部門有規避法律令一個受查者進行配合的辦法;而在法治優良的地方如香港 ,所有部門,無論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其權力的唯一來源就是法律,即它們要遵照法律才能行使權力和執行職務,而不是透過「規避法律」來為所欲為或叫人配合。若然作為內地官媒的《環時》不明白或不認同,那只能反映內地的法治水平是處於什麼程度。
或許《環時》的立場和論述實在太離譜,令中央政府也感汗顏,於是有本地傳媒透露,有「接近中央政府消息」稱《環時》社評不代表中央立場,「不明白其邏輯及立論基礎」,又強調內地沒有部門可以「規避法律」。然而,眾所周知《環時》是官媒,社論又是白紙黑字的公諸於世,若然中央政府真箇要與《環時》劃清界線,那應該由有名有姓、有銜頭、有代表性的官員,在公開場合說明,這樣才有公信力和說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