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眾對判決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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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8/2017

如何理解公眾對判決的反應 郭榮鏗

律政司就反新界東北發展衝擊立法會案及「重奪公民廣場」案申請刑期覆核,高等法院法官判律政司勝訴,10多名被告由原先被判社會服務令,改判監禁6至13個月不等。判決激起香港社會嘩然,亦引來國際媒體關注。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發表聯合聲明,就輿論表達極度關注。

相信沒有人會反對聯合聲明指出的,任何人對個別案件所提出的議題表達公開及理性的評論是應該獲支持的,但在發表任何針對法庭判決的評論時,必須小心謹慎,以顧及評論對司法尊嚴及獨立的影響。但有法律界同業不完全贊同聯合聲明,認為兩個律師會忽略了那對上述案件乃至是法治質素有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因素,純粹從法律和司法程序觀察事件和輿論,是有欠全面和公允。

律政司長承擔爭議工作政治性更強

就從始作俑者律政司長這個職位講起。根據《基本法》第63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然而特區政府在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時,將律政司長納入政治任命的其中一員。當時法律界和立法會民主派議員都反對這個改革,理由是勢必令律政司長背負受政治影響的原罪。而大律師公會亦有立場書,提出「倘若律政司司長一職改由獲政治任命的官員擔任,就憲制方面而言,則須確保所有關乎是否提出刑事檢控的決定,一概由刑事檢控專員或律政司在不受干預的情下作出,此點至為重要。另一做法是在建議的新制度下,律政司司長不再負責刑事檢控工作」。

可惜特區政府沒有接納大律師公會的建議,政治任命的律政司長擁有最終檢控權。而隨特區政府不時要律政司長承擔極具爭議的政治工作,律政司長一職的政治性更強,足以令人合理地懷疑他╱她在處理與政治事件有關的案件時,除法律之外還有政治考慮。

今次「重奪公民廣場」案,就是最明顯的例子。2015 年特區政府按2014 年人大「8.31 決定」推出政改方案,律政司長袁國強是推銷政改方案3人組之一。而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3人發起「重奪公民廣場」,就被視為後來反對政改的雨傘運動的序幕。如今律政司長運用他的法律權力申請對3人加刑,加上被外國傳媒披露他不接納刑事檢控科官員不提刑期覆核的建議,令公眾認為覆核刑期並非純粹基於法律考慮,而是有政治因素的決定。

主理案件的法官非毫無爭議

主理案件的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法官亦非毫無爭議之處。根據《法官行為指引》第76段: 「法官應避免加入任何政治組織,或與之有聯繫,或參與政治活動,例如,法官應避免出席與政治有關的集會或示威活動。」另94段又指明「司法機構成員跟法律專業界成員有社交接觸,是存在已久的傳統,也是正常的。不過,依照常理,法官也應謹慎行事」。因此據筆者了解,法官在考慮是否出席有政治聯繫組織舉辦的活動或會議時,必須格外小心,亦須得首席大法官批准。

在英國,有法官被認為其判決有可能受其他因素影響而遭推翻的案例。1998年英國上議院法庭大法官賀輔明(LordHoffmann)是負責審理引渡智利前總統皮諾切特案的5位法官之一,但他同時出任國際特赦組織的義務非受薪董事,妻子也是為此組織工作,而國際特赦組織又牽涉皮諾切特案。結果上議院裁定之前的判決無效,案件須由其他法官重審。判辭強調法庭要保持絕對中立, 「秉行公義,就必須有目共睹」,即使沒有證據顯示賀輔明法官受該組織影響,他的判決依然無效。

然而楊官卻被公眾知悉他在雨傘運動後,參與一個名為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主辦的酒會。該協會與大律師公會或律師會毫無關係,純屬一個私人組織,因此不是法律界的行業公會。而該協會亦帶有強烈的政治性質,例如3名會長、副會長當時均為民建聯成員,亦曾發聲明譴責反對新界東北發展的示威,對「8.31」政改表示歡迎,並曾積極參與反雨傘運動,如設立「反佔中義務法律諮詢熱線」等等,證明它不單純是一個中立的專業組織。

當然現在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楊官的判決受法律以外的任何因素影響,筆者亦相信楊官在審案時完全以法律為依歸。但從審訊的過程到判決的用語,公眾認為楊官對3 名被告及其參與的政治運動有強烈看法,在判刑時摻入了一些個人主觀的因素,亦不是全無根據和絕不合理的評論。

公眾對法治的信心是要努力爭取的筆者相信沒有人希望見到或做出影響司法獨立的行為或評論,但「司法獨立」不等於要把法庭保護到一個完全不受批評,甚至不容許在有事實基礎下一些合理懷疑或推論的程度。現實是,法庭不是「半天吊」的空中樓閣,而是社會的一部分;法官和律師也不是遺世獨立地活在另一個平行時空,而是市民的一分子。作為法律界的一分子,筆者經常要求自己和提醒其他業界朋友,要走出律師樓和法庭,了解市民的想法和他們為何會這樣看事情。純粹發一個聲明,然後期望市民不問原由地接受裏面所說的法治和司法獨立概念,既不切實際亦「離地」。公眾對法治、司法制度和法律工作者的信心,是要努力爭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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