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房祖明、柯震東大麻案」近日橫掃中港台的A1與C1,事涉兩位明日之星,加上房祖名貴為成龍公子,國際傳媒皆有報道。「房東案」的來龍去脈,相信讀者早已從其後廣泛的傳媒報道,特別是中國官方的新聞片段得知大概。本文無意討論「房、東」兩人的對與錯,但欲借此機會討論中、港兩地法律程序與制度的異同。
入屋蒐證須獲同意
根據報道,公安進入房祖名位於北京的豪宅進行搜查,在屋內搜出大量大麻。房祖名承認大麻為他自己擁有,而且種類不同。在搜查的同時,柯震東亦在場,公安其後手拿柯氏的尿液指證他曾吸食大麻,獲柯坦白承認。以上的觀察,筆者與廣大網民一樣,都是通過緊貼公安入屋執法的攝製片段得知。
假設同樣的案件發生在香港,上述的事情又會如何發展?
在香港,執法人員要進入私人地方蒐證,不論豪宅或公屋,除非得到當事人同意,否則必須得到法庭簽發的搜查令才能入屋。假設是警方懷疑在場人士身上管有毒品,可以對當事人搜身,搜獲的相關物品可檢取作進一步調查乃至在拘捕相關人士後將證物呈堂。同理,警方亦可基於同一理由搜屋,並將與案有關的物品帶回警署。
不論疑似毒品從何搜獲,相關的警員,包括每一名曾經「經手」證物的人員,都必須獨立地記錄證物的「來源」及「去處」在其證人供詞中。如此大費周章,只為確保「證物鏈」環環相扣,防止有人插贓嫁禍對被捕人士不公平。
有保持緘默權利
另外,筆者孤陋寡聞,未曾見過香港警方在行動期間作隨行拍攝。市民在電視新聞中看見偶有頭載黑套的被捕人士,在警方重重包圍下在案發現場重組案情,是警方蒐證的一部分,所以不可能電視上乃至網上播出,與「房東」的片段比較,不可同日而語。
片段中讓觀眾感受頗深的畫面,是柯震東被打格後對執法人員聲淚俱下,深表懊悔的片段。柯氏坦白從寬固然表達他的悔意,但同樣情況放在香港,情況又會略有不同。就算一個人誠意十足悔意澎湃,當然可以第一時間與警方合作,但任何程序發生前,警方都有責任告訴被捕人他擁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任何人除非自願,否則沒有責任向警方提供與案相關的綫索,更莫論認罪。而要求見律師以提供法律意見更是被捕人士的基本權利,儘管見與不見是涉案人的個人選擇。
錄影作供的安排,大致上與大家在電影片段看到的類似:一張三角枱,被捕人士與執法人員各坐一邊,攝影機高掛牆上。柯震東的近鏡大特寫則不可能出現在香港的了,畢竟不是拍戲,作供片段清楚就夠。
一個人犯了法固然要承擔責任,但不代表他的尊嚴與私隱可以不受尊重。在「無罪推定」的大原則下,就算名人公開認錯、社會對事件已經未審先判是一回事,他在被法庭定罪前都是無罪之身。
說到底,香港法律制度中的「公開審訊」與電視上看見的「公審」始終是兩碼子事,在「公平」與「警世」之間,不存在太多灰色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