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基本法》第104條,就任公職時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包括特首、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今年7月1日《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頓時多了人必須作出同樣宣誓,就是第6條訂明的公職人員。
誰是公職人員?特區政府表示尚在研究中。不過政府已經首先要求所有今年7月1日起新入職的公務員宣誓。至於其他在職公務員,常理推斷不容豁免。而特首林鄭月娥明言,需要宣誓的公職人員比《基本法》第104條的範圍更廣泛,是否涵蓋政府資助機構人員、職責是行使公權力的人,未有定案。
換言之,公職人員可能廣義包括所有收取政府資助的大、中、小學教職員、志願團體僱員,及法定機構、港鐵、機管局等等,無限伸延。
拒絕宣誓或宣誓後被視為違反誓言,須承擔怎樣的後果?根據現行《宣誓及聲明條例》,違反誓言的後果是已就任者離任、未就任者被取消資格。顯然,在政權眼中,純粹不獲聘任為公務員、被取消參選議員資格、在任議員被禠奪資格之類後果,太便宜了,必須有更強大震懾力的刑責懲罰那些「不擁護、不效忠」或統稱「不愛國」人士。
林鄭月娥今年施政報告第19段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11月7日有關《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說明「宣誓是該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她並預告「今年內提交草案,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和《立法會條例》等本地法例,以完善宣誓安排及處理宣誓就職後因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而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和相關的法定程序。」林鄭成竹在胸,任何惡法現在要在立法會象徵式審議然後三扒兩撥通過,並無難度。
誰有權裁定一名公職人員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香港特區?後果是寫悔過書、罰款、坐監,甚至不必本地司法介入,直接以國家安全之名將人送中?社交媒體一則反對政府的貼文、制服上一個襟章會成為罪證嗎?要全民互相監視、互相舉報?擁護、效忠的客觀標準是什麼?現在選舉主任以讀心術判斷一個人的宣誓是否真誠,有權決定其有無資格競選公職,已經夠荒謬,將來針對公職人員宣誓的法例恐怕人治色彩更重。
近期無論講到宣誓、行政立法關係、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8條問題,林鄭月娥總是沾沾自喜地強調自己作為特首的憲制地位和身分超然,散發黃袍加身的飄飄然。目前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是主席監誓,林鄭暗示將來改由特首監誓。
無論立法會主席抑或特首監誓,本身不影響議員的就任,而是改為特首監誓背後的心態,旨在突顯立法機關服務行政機關的象徵意義。
利用宣誓金剛箍製造白色恐怖,要公職人員擔心被篤灰而戰戰兢兢度日,互不信任,不敢講真話,怕踩地雷。這種手段貫徹中共作風,不去解決問題,只想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回歸至今超過廿三年,前期主要以文鬥方式對付「反中亂港」人士,港澳辦、中聯辦、黨媒、人大政協發炮、抹黑,效用不大,尤其是在合法選舉中勝出的民選議員,政權缺乏有效手段拉他們下馬。一步一步走到今天,露出狼相,濫捕濫告、禁止參選、國民教育、傳媒染紅之外,認定宣誓金剛箍是本小利大立竿見影的殺手鐧,可彰顯早在2014年《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已宣示的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表面上牢牢駕馭七百萬人,塑造全民愛國愛黨的假象。以五指山取代獅子山,終究解決不了人心不回歸的深層次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