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涉足政壇日子尚淺,但全體立法會議員到內地訪問這情景,卻是似曾相識:2005 年,正值2007 年行政長官和2008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政改工作進行得如火如荼之際,時任特首曾蔭權邀請全體立法會議員——包括泛民主派議員——到珠三角訪問。當下,香港正就2017 年行政長官和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政改方案展開諮詢,現任特首梁振英則邀請全體立法會議員訪問上海。這樣看來,邀請議員上大陸,是中央政府與泛民主派在政改博弈時的其中一個策略。
修函王光亞表達法律界原則
與內地官員直接溝通,是應該把握機會。所以2005 年時,即使行程沒有安排主責處理政改的官員與議員見面,但因為那是泛民主派議員破天荒首次官式訪問內地,故欣然應邀,希望藉此打開繼續溝通的大門,從而讓雙方在政改問題上達至共識。最終雖然事與願違,但那次失敗的經驗反而令大家意識到,若要處理重大而且複雜的問題,第一步要做的不再是遊山玩水式的政治秀,而是愈早展開直接的溝通和愈快聚焦關心的議題愈好。因此今次上海之行,泛民主派議員要求行程中必須有足夠的時間討論政改,以及出席的中央官員必須在政改方面有重要角色,並不是擺姿態式的叫價,而是真心誠意希望解決問題。
由於此行目標明確,責任重大,而中央和特區政府在今次政改中,以《基本法》為最大前提,因此我聯同全體29 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法律界委員,修函致擬到上海與議員面談政改的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王光亞先生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先生,表達香港法律界對在《基本法》的框架下政制發展的一些原則。茲將信件的內容抄錄如下:
我們是由香港法律界選出的代表,致函閣下乃為香港的法律界表達就2017 年行政長官以普選產生的政制改革方案的意見。
《基本法》第45 條訂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况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在此政制框架下,我們認為2017 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一)2017 年行政長官應以普選方式選舉產生,該普選必須為能夠反映香港市民意願的真正民主選舉;
(二)提名委員會應具廣泛代表性,即必須能夠反映香港市民的意願;
(三)提名方法應符合民主程序,其唯一目標必須是讓香港市民有真正的選擇及反映香港的實際情况及香港市民的意願,以達至一個真正民主的選舉;
(四)《基本法》第26 條,以及第39 條指明須於香港實施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均規定,任何人的被選舉權不得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及
(五)按照循序漸進原則,參選行政長官的提名門檻及∕或取得提名的難度,均不得高於2012 年行政長官選舉時採用的提名機制。
我們期望2017 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任何方案都必須嚴格按照上述5 點原則來制定,並相信這樣方能符合《基本法》相關條文的要求及香港市民的民主訴求。
我們相信,這5 點原則既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亦符合香港的民意,更符合民主的真正理念。當然,我們不會奢望一封短信、一次見面就能締造共識,但期望這是讓2017 年政改方案的討論重回正軌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