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眼 – 功能組別違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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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2010

專業眼 – 功能組別違反《基本法》 郭榮鏗

剛過去的星期天,在曾俊華拿新飛龍標誌含糊解釋為何把「民主」剔出香港核心價值之列的翌日,一群大學生與年輕人自發遊行爭取踢走功能組別。很明顯,廢除功能組別正逐步發展成全民運動。上兩篇文章,我們揭穿了功能組別選舉所謂「均衡參與」與「吸納專業意見」的謊言;在此篇中,讓我們看看違反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功能組別制度,如何違反《基本法》對實現真普選的承諾。歡迎天天把《基本法》掛在口邊的建制派人士,撥冗一讀,並作理性辯論。

 

混合選舉

在《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時,有人建議立法會選舉「由混合選舉產生」;然而此建議被否決,草委會條文總報告明確指出:混合選舉是「不健全的」。在一九八四年公布的《中英聯合聲明》,闡明選舉的定義是「直接選舉或每人有平等的選舉或每人有平等的選舉與被選權」。而在基本法草委會的會議文件上,亦清楚記載「大家了解『選舉』的意義就是直接選舉或每人有平等的選舉與被選舉權,其他任何解釋均會引起不信任或被騙的感覺,及有違《中英聯合聲明》。故此,香港人所接受的是立法會議由『選舉』產生,而並非由『混合選舉』產生」。【註一】另外,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政制專責小組一九八七年年底發表的《直接選舉方法方案歸納報告》指出,「本文所列舉的直接選舉方法方案,就是以普及和平等的原則,用一人一票方式,由選民直接地選出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機關議席的方案。」報告亦列明:‧「普及和平等」的定義:「大致上每位選民有相同的投票權利,而每張選票的價值亦平等」;‧「直選」的定義:「選民直接地決定誰人當選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機關成員」;‧「開放性」的定義:「選民的資格無特別限制,投票過程公開」。【註二】因此,功能組別選舉,違反基本法諮委會政制專責小組在報告所訂下之「大致上每位選民有相同的投票權利,而每張選票的價值亦平等」的原則:成為功能組別的選民和參選的資格亦有許多特別限制。讓功能組別繼續存在,顯然不符合《直接選舉方法方案歸納報告》中指出「以普及和平等的原則,用一人一票方式,由選民直接地選出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機關議席」。

在後來的基本法草擬委員會上,原草擬的條文是「立法機關全部議員最終要由普選產生」,雖然有委員在草委會提出要刪除這項目標,但最終這項條文得到保留,並反映在現在《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內,即是「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區議會方案

目前,政府建議在二○一二年的立法會選舉,增加五個功能組別議席,由四百名區議員互選產生。顯然,這不是一個「向前走」的政改方案:允許僅四百人,選出六個席位(原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和新增的五席),造就了這四百名區議員成為無論投票權或被選舉權都比一般選民多的又一個特權階級,違反了有關國際公約與《基本法》中「普及和平等」的原則,「民主成份」更少,距離「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更遠。讓全數民選區議員擁有更多功能組別議席和權力,也不符合《基本法》第九十七條對「區域組織」(即區議會)屬非政權性組織的定位。

再者,從次一級的議政機構(區議會)選出上一級的議政機構(立法會)代表的建議,是倒模自內地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做法,即是次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高一級的人大代表。這顯然不符合普選「普及而平等」之定義,這也可能是本港選舉制度「內地化」的先兆。

總括而言,功能組別違反《基本法》;這個由政府提出的政改「區議會六席方案」,目的與結果都是增加功能組別議席,完全違反《基本法》在制定過程時,為選舉所定下對「普及和平等」之定義,亦完全違反《基本法》指定以一人一票方式直接選出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機關議席、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的,精明的香港人不應受騙。

註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諮詢報告第五冊條文總報告》
註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政制專責小組直接選舉方法方案歸納報告》(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經執行委員會通過) 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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