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中環「5.6」投票結果,令泛民一眾(包括佔中負責人在內)失望;他們之間失去互信,佔中更被批大行篩選之道;親中人士當然沾沾自喜、樂見其亂。
佔中原本的想法是,「5.6」的3 個佔中方案可以包括不同類型的泛民方案:溫和型的公民提名提委、務實型的公民推薦、激進型的公民提名,這樣,「6.22」全民投票的投票率代表的便是一個市民對真普選的渴求指數;選出來的6.22方案,因為是代表全民最支持的真普選方案,它便合理地成為佔中一旦發生時,行動中對政府正式的訴求方案。可惜,事與願違,現今市民在6.22投票中可以揀的,就只有公提方案A、B或C。
其實,細想之下,「5.6」結果也不算出人意表。有份投票的只是佔中成員,他們都是一群不惜以公民抗命手法去爭取真普選的市民。爭取真普選的方案不只是公提,但同意用公民抗命式的爭取手法(佔中),與「一條路也不留給政府行」的公提方案,兩種支持者背後的激進取態,則是不謀而合。在此情況下,「5.6」勝出的3個方案都包括公提並不足為奇。
人算不如天算:5.6佔中投票結果利多於弊
任何公民抗命,行動背後一定要有其對政權明確、肯定及不容妥協的訴求。訴求中,行動者對政權開出終止行動的條件:一些政府可以還公義於民的做法。
佔中作為政府假普選政制下的公民抗命,行動對政府的訴求當然是真普選:是眾多真普選方案中的公提,這不是因為這是最進取、公民最有直接代表性的方案,而是因為其他政府曾表示可以考慮的泛民方案,當佔中發生時,已被政府在其謹密考慮下排除了。此時,佔中只可以向政府提出一個它因為怕而從來不肯考慮的方案:公提。如果到時佔中的訴求方案仍是某個原先在談判桌上的泛民方案,這種談判策略對佔中是不利的。
6.22 方案無論如何都包括公提,但在這過程中,「5.6」投票的結果實在是「着數」多於「錯」,更何況這當中根本不涉及任何人為的錯失,將來走出街頭的是佔中成員,我們總不可以要他們不是在為自己最支持的方案抗命、冒違法之險。
事情發展到此地步,並不是任何人的智慧可以預料得到的。這可是「人算不如天算」?
將錯就錯:尋求市民默許佔中替其打真普選終極一戰
6.22方案並不代表選民最支持的真普選方案。對政治不感興趣的不會投,建制派、支持真普選但不支持公提的可能投白票,最終低投票率及白票之多,可能令這個終極佔中訴求方案蒙上陰影。
佔中在5月29日宣布,6.22投票會分兩部分:(一)按原先計劃,市民可從公提方案A、B、C中3揀1或投棄權;(二)市民可以回答一條原則性的問題:「如果政府方案不符國際標準讓選民有真正選擇,立法會應予否決」。
第一部分的投票率代表市民對佔中行動訴求(公提)的支持度,佔中三子表明不理會棄權票,此做法是理所當然的:佔中成員早已自行選出行動中他們最想向政府提出的3個訴求方案(5.6方案),他們再希望從6.22公投得知選民在這當中最支持的一個。在6.22第一部分投棄權票的,有可能是不支持公提、佔中或真普選的市民;除非可以再分類詮釋當中的意思,否則,棄權票對佔中的意義不大。
第二部分也不難解讀:藉着市民對立法會應否否決假普選的取態,佔中希望得知市民對真普選的支持度;所以,只要你支持真正「有得揀」的選舉,就算你不認同公提,沒有填寫第一部分,6.22 的一票,仍是你表態支持真普選的最好機會,因為6.22平台是開放給全部選民的。所以,情形並不如有些報道說「6.22投票率愈高,激進勢力得到的支持愈多」【註1】。6.22整體投票率只是代表市民對真普選的支持度。會在6.22投票的市民,他們亦很有可能同時在默許佔中替他們打整個真普選工程中的終極一戰。
要確保行動不再被政府抹黑、被市民誤會是滋事擾民,佔中一定要對外說明:事情並不是像一些報道所說:「激進泛民派更揚言,如果沒有公民提命,就一定佔中。」【註2】對「佔中行動」這個組織來說,政府提出的方案如果是真普選的方案,就算不包括公提,只要是大部分市民接納的,中是不佔的;不過,政府假普選方案一出,不論立法會通過與否,中是必佔的。
公提所以被等同激進,只是因為支持它的人沒有保持緘默,他們在直接挑戰一個欠缺廣泛代表性的提委會的代表性,但這不是一個合理的質疑嗎?中環不是非公提必佔;就算是公提,也是真普選內容許的事;中環就算佔了也是和平的。佔中與公提,有幾激進?其寫在意向書中的基本信念亦從未變過,佔中何來變質?
最終,佔中是否有如一些報道所說:被激進勢力騎劫,就取決於:(1)佔中成員會否緊守佔中大會的意向,即政府如果真的提出真普選方案,行動只會在此方案不得民心下才會發動;(2)佔中成員是否可以秉承「佔中行動」的核心信念──和平地佔中。
泛民各派「將計就計」:分工打真普選之戰
在泛民全民爭取普選的總工程中,「5.6」的投票結果其實是最具策略性、最方便泛民之間分工的鋪排:務實、溫和派應該繼續游說政府不要推出違反《基本法》的政改方案。方案合法了,中也可能不佔了。但如果政府最終仍是推出違法或不得民心的政改方案,中是必佔的。那時,佔中向政府正式的訴求就只可以是公提。「政府率先違法,及後更漠視民意」之說,正可以將「公民提名」合理化、甚至合法化。真普選本身根本就是《基本法》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