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片沸沸揚揚的愛國論下,實在難以理性和深入討論任何關乎行政長官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下之具體選舉辦法。加上一些建制派團體在公開論壇不斷搗亂,致令社會更難啟動廣泛公開研討工作。我早前已在這專欄談及《基本法》四十五條內所指之「民主程序」是指提名之民主程序,而非提名委員會之任何「預選」或「篩選」程序。今天在這裏我想談的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所談及之「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
選委會缺乏認受性
根據人大常委會於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作之決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內所提及之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何謂「可參照」?中央及特區政府從沒就此闡明,但原則上「可參照」現時的選舉委員會之組成,與《基本法》四十五條下所談及的「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兩者是有相當明顯之內在矛盾。毋庸置疑,現時之選舉委員會缺乏代表性及認受性。選舉委員會之基本選民只有約二十六萬,相比全港三百多萬選民是一極少的比例。更重要的,是在現時的一千二百位選委中,只有立法會的三十五名地區直選議員為市民直接選出之代表,佔不足整體選舉委員數目的百分之三,這樣的委員會如何可說是「有廣泛代表性」?
既是如此,單把這樣的選舉委員會命名為提名委員會,是不能將其轉化為一有廣泛代表性的委員會。要符合《基本法》之要求,我們必須看看如何才可確保這委員會能成為一有廣泛代表性的委員會。
現時的選委會共有一千二百名委員;其組別如下:一、工商、金融界,三百人;二、專業界,三百人;三、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界,三百人;四、立法會、區議會議員代表、鄉議局代表、人大代表及全國政協代表,三百人。工商及專業各界代表可以是有廣泛代表性的,但現時本地法例規定這些界別之選舉絕大部分屬機構或團體選舉,而非個人投票選舉。
給予個人成員投票權
嚴格來說,當選委員只可代表個別機構或團體之決策者或領導層,而非各業界或專業界之成員。這種分別是重要的。因為這些委員所代表的只是社會中之極少數階層。按照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參照」選委會的組成可以是指維持現時由四大界別組成的基本架構。但要達至有廣泛代表性,這四大界別中除了第四界別之政制代表外,均可通過擴闊選民基礎來增強其代表性。在這裏要強調的,是必須顧及這些界別之基本成員的政治權利。其中一個簡單辦法當然是給予個別界別的個人成員投票權,令他們能選出真正代表他們的提名委員。
從《基本法》所規定的角度來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和一套符合民主程序的提名方法,均是步向普選缺一不可的一環。一個缺乏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之提名,無論如何也談不上是一個符合「民主程序」的提名程序。沒有一套符合民主原則的提名程序,單有一人一票選特首也只是一個小圈子提名之選舉而不可說是真普選。小圈子提名和小圈子選舉實是相差不遠;最終港人的選擇也是同樣地狹窄,甚至不存在有一個真正的選擇。希望社會各界在殷切討論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時,萬勿被「愛國論」轉移視綫,忽略了《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所要求的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