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和特首梁振英「打龍通」,企圖影響「調查梁振英先生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 所訂協議的事宜專責委員會」(下簡稱專責委員會)的調查範圍。事件發展至今,在兩位共謀者都承認他們所作所為的情況下,若按照合理的政治道德標準和大量的歷史經驗,周浩鼎和梁振英早應鞠躬下台。
然而,事發超過一個星期,周議員(及其他建制派)還好像要自我催眠般重申自己「無違法、無違規、無隱瞞」;梁振英就更惡劣,不但認為自己「有權力和有需要」做這樣的事,連日來更如抓狂般不斷質疑專責委員會另一名委員梁繼昌的資格。那麼立法會必須和應該做的,就惟有同時向兩位共謀者提出彈劾議案。
無疑,不論是《基本法》、香港本地法律或立法會《議事規則》都沒有條文仔細、具體和特定地寫明立法會議員不應協助政府官員,或特區政府官員不應透過或試圖透過立法會議員介入立法會專責委員會的調查工作。因為這是起碼的政治道德和操守,任何一個擔任公職的人都必須恪守。反過來說,又怎會有人認為特首或議員是毋須恪守的呢?情況就好像不會有法律寫明人必須孝順父母,但孝順父母是任何一個人都應有的人倫道德和操守。
儘管沒有專門的法律或規則禁止議員和特首做某種勾當,但法律和規則會列明一些基本原則,一旦那些離譜得社會普遍認為不能接受的事件發生時,都有方法處理。
《基本法》設定了彈劾特首和議員的條文。關於彈劾特首,第73(9)條訂明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
捍立法會獨立和尊嚴
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至於罷免議員,則第79(7)條訂明若議員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議員通過譴責,便會失去立法會議員資格。
立法會民主派議員已經分別向周浩鼎和梁振英提出彈劾議案,將於6月7日的立法會會議上表決。針對周浩鼎的「罪名」有3項,包括:(一)不恰當地干擾專責委員會的調查方向,破壞專責委員會的正當程序,屬藐視立法會;(二)隱瞞梁振英替其撰寫調查方向修訂本,並聲稱修訂本完全出自自己手筆,屬作出失實陳述;(三)損害公眾對立法會的獨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的印象,屬嚴重破壞立法會聲譽。
至於針對梁振英,雖然指控只有一項,卻已經非常嚴重,就是不恰當地介入立法會專責委員會事務, 藐視立法會,屬《基本法》第73(9)條所指的瀆職。
通過議案的機會有多大難以估計,亦知道在特首任期不足兩個月的時間下,彈劾梁振英似乎徒勞無功,但這是勢在必行的,因為稱職的立法會議員,總要在捍立法會獨立和尊嚴的問題上,知其不可仍盡力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