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行政長官的憲制意義和程序

分享給朋友

09/03/2012

彈劾行政長官的憲制意義和程序 吳靄儀

特首曾蔭權接受富豪款待的醜聞接二連三揭露,令香港特區的廉潔政府聲譽受損,令公眾感到極度失望和憤怒,立法會議員和黨派,紛紛尋求各種回應事件的方法,從邀請特首出席答問,到引用特權法調查,到提不信任動議,到發動《基本法》73(9)條之下彈劾行政長官的程序,除了爭取自己的表現之外,更不忘攻擊對手,愈鬧愈亂,但一般市民對於這些方法與程序之間有什麼分別,其實並不清楚,特別是所謂「彈劾程序」,更是陌生,不少人視為只是表達譴責,迫使特首下台,與譴責問責高官、通過不信任動議,要他們下台差不多。

彈劾機制要求廣泛社會共識支持

其實彈劾程序與一般不信任動議的性質完全不同,不信任動議只是一個政治表態,並無憲制或法律上的約束力,而且針對的只是個別官員,即使下台,也不影響政府的整體運作,但是彈劾是《基本法》訂立的憲法機制,若成功啟動,即有法律上的後果,牽涉司法機關介入,影響整個特區政府的運作和整個特區的管治,因為涉及的是特區政府的首長,更須由中央出手。所以《基本法》第73(9)條之下的彈劾機制,程序嚴格,並要求有廣泛的社會共識支持。

第73(9)條訂明,啟動彈劾機制,首先要有立法會四分一的議員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在「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動議經立法會(分組點票)通過,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調查委員會,就動議所載列的指控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議案所提的指控,則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議員通過,才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決定。

以曾鈺成議員為主席的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2006 年底便開始研究和討論實施彈劾機制的特定程序規則,以便立法會在行使這項重大的憲制權力的時候,會有清楚縝密的規則秩序可循。

考慮到憲法精神、《基本法》的條文和立法會《議事規則》的其他條文,議事規則委員會認為,聯合動議一開始就須在議案中提出指控,將指控內容簡明而確切地列於附件之中,不得中途修改,而議案亦不容修正,同時簽署聯合動議的議員人數,必須全程符合「全體議員四分之一」的要求,而調查委員會所調查的,也是聯合動議附件所列明的指控。若中途發現有異於原指控的新情况,則須撤回原議案,另行提出一個新的聯合動議,不能以修改原議案解決。

議事規則委員會在討論期間,與行政當局磋商,並諮詢全體議員,取得了很大的共識,在2008 年11 月草擬了有關的程序規則49C 條。行政當局堅持聯合動議要有更長的預告期,以便行政長官在這項重大事情上有充分時間考慮和回應,特別涉及是否辭職,還要和中央磋商等等。當時議員並不接納當局的觀點,但由於仍有其他細節需要澄清,所以在2008 年後還有數度討論,可惜的是,該屆立法會未完成的程序,到了2009 年,新一屆立法會議員議論紛紜,這項議程便擱了下來。

上述過程顯示,一方面,議事規則委員會極其重視彈劾程序的穩當公正和順暢,以免在這麼重大的事情上有蹉跎或混亂;另方面,新一屆立法會似乎更難凝聚共識,實施起來,看來程序上會引起爭議,甚至可能出現更大的亂局。《基本法》73(9)條,原意是令立法會能處理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而不辭職」引起的管治危機,但照目前情况所看,這個目標已無法達到。

其實,眾所周知,現時有個別議員發起的彈劾動議,根本不會有機會通過,整個過程只是一個政治動作。然而,一個負責任的政黨或議員,應如何決斷應否發動彈劾?

必須極其審慎不應急不及待

我的個人意見認為,行使重大的憲制權力,必須極其審慎,不應急不及待,唯恐錯過良機。立法會第一要考慮的是,彈劾的行動和結果,是否公眾利益所須,只能在清楚無疑的情况下啟動彈劾機制,例如有鑑於行政長官的有關行為的嚴重程度,社會已有廣泛共識,中央應盡快罷免。我認為社會尚未有這樣的共識。正如我在文章開端時所說,一般市民,大多未弄清彈劾機制的意義和後果,甚至對曾特首的行為的事實及其嚴重程度,也有不同的認識和意見。這正是立法會議員要履行職責,查清事實,解釋程序,多聽各界意見的原因。如果最終結論是應該彈劾,應做的事,就是與各黨派協商,務求爭取最大共識,通過議案,而不是互相攻擊,令共識更難達成,終至重大憲法程序淪為政治鬧劇,為立法會立下一個很壞的先例,令市民及國際社會對特區的印象更差。

制度遠比個人重要——我認同前任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的看法。

分享給朋友

  • The Civic Party respects your personal privacy and is committed to maintaining your trust and confidence. We believe in ensuring the security of your personal information. Please contact us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or concerns. The purpose of collecting the information in this form is to complete the purchase concerned and allow the Civic Party to contact you in the future. We are the sole owner of any information we collect. Your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not lent or sold to anyone for any purpose.

  • The Civic Party respects your personal privacy and is committed to maintaining your trust and confidence. We believe in ensuring the security of your personal information. Please take the time to read this policy, and contact us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or concerns. We strive to protect any personal information you may provide us but by law we must allow inspection of the volunteer register. Your personal data will be put into our volunteer database and will be used only for the purposes of arranging volunteer service and communicating with you. We are the sole owner of any information we collect. Your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not lent or sold to anyone for any purpose. You may contact us for enquiry, updating or ceasing the use of your personal information.

  • 公民黨絕對尊重閣下的個人私隱,並會將資料保密。我們會妥善保存閣下提交予我們的任何個人資料。如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我們。閣下在此表格提供的資料,只用於處理是次購買以及日後與本黨之聯繫。閣下的資料絕對保密,只供本黨保存和參考,絕不會外借或出售,或透露予任何第三者。

  • 公民黨絕對尊重閣下的個人私隱,並會將資料保密。我們會妥善保存閣下提交予我們的任何個人資料。請細閱此私隱政策,如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我們。我們藉此表格收集 閣下資料的目的,是處理 閣下的義工申請,閣下所提交的個人資料將儲存於本黨的義工資料庫內,並只會用於本黨安排義工服務及與閣下通訊的用途上。閣下的資料只供本黨保存和參考,絕不會外借或出售。如欲查詢、更改或要求停止使用你的個人資料,請與本黨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