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世界的言論和表達自由,無疑比現實世界多很多,如果政府有任何損害網上言論和表達自由的企圖,都會激起強烈反彈。版權條例是最近的例子,可以預見的另一個爭議,則是《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下稱「草案」)。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指出,單是2014年香港執法部門向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截取市民IP地址及登入紀錄等資料超過4000次。此外,警方在拘留涉嫌違法者時,也會搜查其手機內的即時通訊或電郵紀錄等等。然而,由於現行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下稱「條例」)並無規管執法人員這些蒐證方式,因此變相讓他們可以向市民的這類資料,包括WhatsApp、Telegram、Facebook、電郵及瀏覽過的網頁等等予取予攜,市民在這方面的權利,無論言論和表達自由,抑或私隱,執法人員都有可能暗中搜查。
2006年制訂條例時,不少法律界同業和議員已經指條例千瘡百孔,惟當時智能手機尚未普及,沒有顧及這些資料,情有可原;惟今天智能手機已流行多年,市民用即時通訊比傳統方法(如電話、傳真和信件)多得多的年代,尚不把這些資料納入條例的規管範圍,無疑是故意製造法律漏洞,擴大執法人員的權力。
是以,當草案於去年提交立法會時,議員都期望政府會把這些通訊方式納入條例,豈料(也是一如所料)政府沒有這樣做。政府拒絕的理由是什麼?簡單來說,她認為要求電訊服務供應商從其硬件中取出,或以打開市民的通訊器材索取裏面的通訊紀錄,這些行為不是在市民傳送這些訊息時「截取」的,故不屬於條例必須規管的行為。
這個所謂「理據」,分明是走法律罅。試問市民的通訊紀錄,在傳送時與在電訊服務供應商的硬件或自己的通訊器材中儲存,在性質和內容上有什麼分別?絕對沒有。現在政府以她自己的索取方法和時間來界定哪些通訊紀錄須納入條例,是本末倒置,是「用自己的方法」為她的執法行為製造「豁免」;為了堵塞這個漏洞,筆者與其他議員都提出修正案,令執法人員在蒐集市民的通訊紀錄時,與截取市民通電話等執法行為一律受到法律監管。
近年,不少國家在增加執法人員監察市民的通訊紀錄的權力時,都惹起極大爭議,例如最近南韓國會因而發生拉布戰;早前英國政府也嘗試提出相關法例,但在極大反對下被迫收回;美國方面更出現蘋果公司拒絕政府要求開啟某疑犯的智能手機密碼鎖而要對簿公堂,結果蘋果公司勝訴,市民也普遍讚賞它拒絕政府要求的做法。
由此可見,在言論和表達自由度高的地方,市民對政府侵犯其通訊自由的警覺性和反彈是很大的。
筆者相信,一直享有高度言論和表達自由的香港市民,對執法人員無監管地索取其通訊紀錄的做法同樣非常反感,若然政府不接受我們的修正案或自行提出類似的修正案,草案將極有可能掀起另一場更大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