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你債券」苦主連日來四處奔走,盼積蓄不會化為烏有。若有證據顯示,銀行職員採用不良銷售手法,促使客戶購入不適合他們的投資產品,客戶有權向銀行索償。首宗本地案例是Susan Field v Barber Asia Ltd。
英人控投資公司勝訴
Field是一位在香港經商和生活的英國女士,二○○三年,她民事起訴投資顧問公司Barber Asia Ltd,指該公司的投資建議使她損失巨款。高等法院裁定她勝訴,被告須全數賠償其損失。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四年被上訴庭駁回。證監會質疑Barber是否適合當持牌人,罰停牌六個月,被告上訴後改為停牌一個月。原訟法庭裁決,Field缺乏投資經驗,向Barber表明希望採取保守的低風險投資策略。Barber對她負有侵權法上的謹慎責任(a tortious duty of care),但卻建議她把大部份資金投入高風險投資產品,是疏忽的投資意見(negligent investment advice),因此要賠償Field。不少迷你債券苦主申訴,他們原本把退休金、畢生積蓄或「棺材本」做定期存款,只想穩定地收取利息,不想冒高風險,但銀行職員毋視他們的年齡、可承受的投資比例和風險,便游說他們改為買迷你債券,而他們誤以為同樣是低風險,不知這些高風險投資產品根本不適合他們。有人認為,這些苦主不是消費者,是投資者,不該輸打贏要,但仔細想想,如果問題出在銀行職員利用不良推銷手法誤導他們購入了不適合的產品,本質與消委會不時揭發的影音店、海味店不良經營手法,損害消費者權益無異。事實上,證監會《操守準則》嚴格要求投資顧問對客戶有六方面的責任,其中兩項是「將每名客戶的個人情況和向其推介的每項投資產品的風險回報狀況進行配對,從而提供合理適當的建議」,及「向客戶提供所有重要的相關資料,並協助他們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大部份迷你債券苦主正正投訴銀行方面無履行上述兩項責任;投資顧問的另一項責任是「以文件載明及保留向每名客戶推介每項產品的理據」,但近日當苦主紛紛向銀行索取個人風險評估報告及其他文件,部份銀行卻想敷衍了事。過去一個多星期,公民黨分別會見特首、有關官員、證監會、銀行、消委會、迷你債券苦主,亦諮詢了財務和法律專家的意見,現階段,最重要是與苦主們利用集體力量,促使銀行盡快交出客戶有權知道的個人資料和文件,同時,要求銀行交代若干問題:銀行職員銷售成績是否與薪酬掛鈎,使到職員雖然一方面自知有責任保證產品適合客戶,但同時又要承受提高業績的壓力?銀行是否認購了迷你債券,轉售予散戶?銀行從中賺取佣金,佣金合約條款為何?而迷你債券信託人滙豐有責任向客戶披露抵押品內容。
政府證監須修補漏洞
客戶掌握的資料越多,越明白自己的權益何在,無論日後爭取消委會動用集體訴訟基金,抑或自行民事興訟,或其他索償方式,都會有一個清楚方向,和有據可依。政府、證監會、金管局和銀行高層除了有責任設法協助這批苦主脫困外,亦要吸取教訓,修補監管制度的漏洞,杜絕銀行前線職員濫售投資產品予散戶,提高對普羅大眾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