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六(2 日),筆者談到小業主在業主大會前的授權票有可能變相「送自己銀包一程」。此話何解?
業主大會在授權票的協助下,一般都能順利召開,除非小業主傾巢而出,否則誰擁有更多的授權票,誰便能在投票時左右大局,按自己的喜好投票。
如果這名手持大量授權票的人或群體決定以本身利益為依歸,便可選擇一家開價不是最便宜或不是最好的承建商,除非小業主能向執法部門提供有實質證據支持而非流於空談的指控,否則大部分投訴個案均是不了了之。
就算沒有人在投票時打算中飽私囊,但一般小業主面對一系列承建商的建議時,取捨往往是從價錢的高低作為判斷的標準。
在缺乏客觀標準參考的情況下,小業主根本沒有足夠能力判斷何謂合理價錢,如果所有承建商合謀以天價定價,即俗稱的「圍標」行為,小業主根本不知道法律上他們有權推倒整個選擇過程,並重新邀請承建商投標,而往往只能本着「數害取其輕」地挑選最便宜的承建商。
可惜的是,就算將來《競爭法》明文禁止合謀定價,但舉證卻並不容易,法例到最後也只不過是一頭紙老虎,相關懲罰實在有限。
最要命的是,假設任何重大維修工程是在「合法」情況下付諸投票通過,法團便算獲得授權,可與中標的承建商簽約;到了這個時候,小業主算是已透過法團與承建商建立合約關係,任何一方打算推翻合約,將會變得十分困難,而違約的後果必然是代價不菲的賠償。如果小業主以拖延交款表不滿,換來的,極有可能是法團用公家錢跟你對簿公堂。
小業主或許會懷疑法團與顧問公司「打籠通」,或是承建商圍標投得工程,因而雙方鬧得不歡而散,甚至大動干戈,這對一眾小業主而言,不單形成財政負擔,還構成精神壓力。
放眼未來十年,全港將有超過二十八萬個私人住宅單位符合三十年驗樓的界線,可以預見,小業主與法團和承建商的矛盾只會日深,政府作為整個矛盾的始作俑者,實在責無旁貸而必須改革現時的法例。
我們認為改善的其中一個起點,除了政府協助提供一些基本維修標準供小業主參考之外,還須在現有的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簡稱「344」)中,針對大額項目工程的業主大會法定人數門檻中多加一層,以後凡是一百萬元或超過法團預算30%的項目,其法定人數須提升至全體業權份數30%;背後的理由是希望提高一眾小業主對大額項目的關注,這提議卻又不影響其他無關痛癢的小項目。
無可否認,這個建議不能填補上述「空頭」授權票的漏洞,乃至圍標,但是次建議是希望從爭議性相對較小的一環開始改善。至於授權票的改革、建立大維修承建商註冊、評分制等,均是中、長期改革的目標。
期望特區政府,尤其是作為「344」對口單位的民政事務局,面對影響數以萬計家庭的議題,不要再坐視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