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政治犯(Political Prisoner)一詞的意思在香港引起爭議。就多名社運及傘運人士被判入獄,我看到三種立場:有人說他們是政治犯,有人說他們不是,更有人說他們的刑期實在太輕,所以未有資格成為政治犯。講來講去,都是圍繞這些人士配不配政治犯這個稱謂,但最缺乏探討的,竟然是政治犯這個概念的定義問題!
查查字典,政治犯一詞在牛津英語詞典的解釋是:A person imprisoned for their political beliefs or actions。而劍橋英語詞典就說:someone who is put in prisonfor expressing disapproval of their own government, or for belonging to an organization, race, or social group not approved of by that government。
簡單來說,因為政見和政治行為而入獄服刑的人,已經叫政治犯,這也是區分政治犯和其他類別犯人的理由。再者,政治犯不必犯上狹義的「政治罪」入獄才可被稱為政治犯。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解釋未有觸及犯人主張的政治理念和行動方式,沒有說明只能用理念方式A而入獄的才有資格被稱為政治犯,理念方式B就不可以。這些具爭議的問題其實很需要社會深入討論。
政府否定有政治犯,就是否定犯人的政治信念和相關行動,只一味自我催眠般講「他們犯了法,和他們的政治主張無關……」(袁國強那篇低水平的文章就講了幾次)。律政司知道犯人有政治信念和主張,也知道他們的行為是100%的政治,卻在考慮刑期覆核中大力切割,佯裝和犯人的政治主張無關,是此地無銀三百!
關鍵是,連日來用上政府這個邏輯的人,恐怕都應該不會找到政治犯了。試想想,劉曉波、胡佳、薩哈諾夫、哈維爾、程翔、維權人士入獄,都「犯了罪」啊,甚至「認了罪」(欲加之罪,可患無辭?),所以他們同樣不可能是政治犯。獨裁的當權者名義上都有讓平民百姓思想和言論自由「合法地」表達啊……所以,世上根本沒有政治犯,中國沒有政治犯,香港沒有可能有政治犯。
有識之士也許可以試試自行加入多些關於政治犯的因素,例如刑期和犯人身處的情況,可是有識之士一是沒有機會交代,一是不敢肯定明言,也不願碰中國政權本質的課題,所以迴避了整個課題的深入討論,這樣對於啟迪民智沒有任何意義,只是白白浪費時間!
有識之士應指出政權的責任
明乎此,質疑因社運和傘運行動而入獄的人士並非政治犯的人,有兩種理由:其一,部份人的字典中根本就不可能有政治犯這個詞語,所以我不相信他們參與這場爭論本身可以幫助我們了解怎麼才算是政治犯。
其二,部份人不同意社運和傘運人士的一些政治主張、行動和手法,所以即使他們在囚也不配戴上「政治犯的光環」,而當中有法律背景的專業人士應該也不想見到法官和法庭的名聲因出現了政治犯而受損。
值得有識之士再想一想的是,香港的公民運動和司法機關的困境,是不是否定政治犯的存在就可以消除?在香港的政治環境中,這個否定政治犯的態度反而觸發對司法機關更大更深的信心危機,產生有識之士不想見到的反效果。社會現象皆有因果關係,追源溯始,搞清楚事情的起因,大家更應注意司法機關同公民運動同時在一個政權下掙扎,根本毋須沒有邏輯地扭曲政治犯一詞,而且做了也是徒勞無功的。
有識之士想持平中肯,他們當然可以對公民運動直接指出他們看不過眼的地方,但總之起碼要有點勇氣向政權指出,它是始作俑者,權力最大,責任也是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