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借用《海峽都市報》同一天的評論: 「香港法治體制在這事件中有以下過人之處:其一,司法部門對重大工程停工與否,有獨立的裁決權,不用考慮職能部門的感受或施加壓力,只看事實本身,獨立判斷和裁決,從而作出停工決定。其二,公眾利益是處理問題的唯一標準。作出停工決定,政府投入可能多5%,但這不是最主要的。什麼是最主要的?職能部門依法行政,從而讓全香港市民的整體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註1】這些內地評論一針見血,相對於本港近日一些高呼「司法克制」、「民粹主義抬頭」、「妨礙中港融合」等言論,不知清醒多少倍。
由此觀之,判決的第二重深層意義是在「開發至上」的政治格局內,司法獨立仍然能夠如常運作。
敢於挑戰「兩個凡是」
基建牽涉重大社會投資,所以基建規劃必須慎之又慎。但自回歸以來,社會輿論受到「兩個凡是論」的干擾——凡是中港融合的基建,必屬策略性投資;凡是策略性投資,必不計較成本代價。這種歪理使任何希望以科學分析和冷靜討論以協助決策的訴求,成為「政治不正確」的罪過;塱原支線如是,西部通道如是,高鐵也如是。
試看一段上海《東方早報》的評論:「有些人會以為這未能體現『效率優先』原則,增添了社會成本。其實正相反。在暫停事件中,民眾將意願訴諸司法,司法根據法律精神作出判決,包括政府在內的全社會充分尊重司法裁決,恰恰是為了防止更壞的情況出現,避免更嚴重的社會內耗。
此事件充分體現了一個社會矛盾緩衝地帶的巨大價值,它不僅包括一種完善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也包括一種基本法治的矛盾調處機制和公眾權益保障機制。因此在這個機制之上所產生的成本,才可能是最小的社會成本。」【註2】今次判決促使社會詳細審視發展項目的環境和社會代價,這正正是政府欠交的功課,甚至是政府在討論過程中蓄意隱瞞的資料(例如高鐵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財務分析報告至今還未公開)。開誠布公,不預設禁忌的社會討論,才是有助政府在未來發展項目與民共決的最佳取態。
把握環評改革良機
所以第三重深層意義,在於揭開「兩個凡是論」的面紗,使社會對發展路向得以慎思明辨。
公民黨從不諱言,地區成員和律師黨員有幸為健康欠佳的朱綺華老太太提供協助,正是一個為民負責的政黨所應為。挺身相助的民間人士,包括學者教授、環保團體和其他專業人士;我們不願居功,因為真正的勝利屬於香港的公民社會和司法制度。
事實上, 公民黨早於2009 年9月,發表了一份題為〈110 萬人的絕望真相〉的聲明,指出環評報告罔顧居民公共健康的事實。余若薇議員更早於2008 年起,多次在立法會要求討論改革環評制度,但政府一直迴避。
過去特區政府屢次錯過改正缺失的機會,令社會要在今天付出代價,但有哪位局長願意挺身問責?諉過於人,甚至發動同道者群起而攻之,卻是政府一貫慣用的伎倆。今天市民對夕陽政府不存厚望,但也不希望她一錯再錯。摒棄你贏我輸的心態,從速改革環評制度,檢討過時的發展模式,是特區官員帶錯立功的唯一辦法。
一位身處社會角落最弱勢的公民,在公民社會的支援下,以法律途徑伸張公義,從而成為推動社會前進的齒輪,難道不是教香港人驕傲的一頁? 二之二
註1 〈不是香港老太太強悍而是香港法治給力〉刊2011 年4 月21 日《海峽都市報》註2 〈港珠澳大橋暫停是一次為正義的駐留〉(作者楊耕身)刊2011 年4月22 日《東方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