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 – 港珠澳大橋環評判決的深層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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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2011

時事評論 – 港珠澳大橋環評判決的深層意義 黎廣德

隨著民眾環境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加,對於自己生活的空間,大家更在意了,朱綺華老太太也是敢說敢為,認真付諸行動,充份體現了公民的自覺意識。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大拇指該給這位老太太。」這是《浙江日報》在高等法院對港珠澳大橋環評報告作出判決後第三天發表的專欄評論。【註1】一些本地評論恰好相反,紛紛以「陰謀論」的觀點,暗指司法覆核的目的是為了拖延工程,甚至阻撓香港與內地融合。不少論者似乎從未細閱這份長達六十五頁的判詞,便慌忙為特區政府護航,對整件事的始末卻不甚了了。

高等法院上周裁決,環保署長於2009 年10月批准路政署提交的兩份不符合法例要求的港珠澳大橋環評報告,因此撤銷大橋施工的環境許可證。今次判決有三重深層意義,首先得從全球環保趨勢的演變談起。

在發展過程中不能犧牲環境、禍延子孫,早已是國際共識。過去四十年,全球先進國家紛紛訂立環境影響評估法例,以求避免或減低發展對環境的損害。控制發展項目的環境影響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假設整個環境是一個大垃圾桶,每個發展項目都會向桶內傾倒垃圾,但只要大垃圾桶不爆滿,該項目便可以進行,是謂「不准爆燈」原則。

第二種是假設即使大垃圾桶還未爆滿,每個發展項目的倡議者都應該採取一切可行手段,以避免、減低或補償所有負面影響,是謂「全力以赴」原則。

法庭判決惠及全港市民

國際先進國家均採用「不准爆燈」和「全力以赴」這互不相悖的方法,例如歐盟便分別為這兩項原則發出EC96/91 和EC96/92 兩個指引,英格蘭和威爾斯在2000 年訂立的「污染防治條例」也是兩項原則並舉。

不過,特區政府一直只願意遵守第一項原則。去年全港因空氣污染而提前死亡的市民有七百九十二人【註2】,如果評估港珠澳大橋對空氣污染的影響時, 只採用「不准爆燈」原則,等同授權政府訂定一個「死亡上限」,例如每年二千人(實際水平取決於空氣質素指標,愈寬鬆則上限愈高),那即使因港珠澳大橋污染致死的市民每年多增幾百人,但因為始終「未死夠人」,所以環評可以過關,而政府亦毋須採取任何減低污染的措施。

高院法官認為上述概念「違背了香港環評條例,因為若果把環境視作一個容許廢物填滿為止的大木桶, 便等於否定了環境是值得保護的原意」【註3】。所以法院裁定, 「全力以赴」原則必須與「不准爆燈」原則同時應用,才符合法例要求。因此,環評報告必須詳細預測,若果不建設港珠澳大橋的話,將來的環境狀況如何,再與興建大橋後的狀況作出比較,才可以清楚知道項目對環境的「剩餘影響」,從而制訂避免或減低破壞的可行措施。

司法獨立無懼「開發至上」有評論者以為判決只牽涉「技術細節」,政府補交報告後便可以照樣開工如儀,這是徹頭徹尾地曲解判詞,因為執行「全力以赴」原則,意味項目倡議人須盡用「現存最佳技術」,加強污染防治的措施。因此,將來受惠的市民絕不限於受大橋污染直接影響的居民,而是全港七百萬市民和繼承現今環境的子孫後代。

判決的第一重深層意義,其實是提升香港保護環境的尺度,與先進國家接軌。

第二重深層意義,可以借用《南方都市報》的一段評論說明: 「香港老太逼停港珠澳大橋,與其說是老太太的勝利,毋寧說是司法與法制的勝利。而對於習慣了重大工程更多由政府和權力強勢推動的內地來說,被香港放了一次鴿子,或許未必是件壞事,真要與香港接軌, 『法制』其實要比『大橋』更重要」。【註4】二之一

註1 〈一位老人扳倒一座橋〉(作者宋超)刊2011 年4 月21 日《浙江日報》註2 見香港大學醫學院賀達理教授(Professor Anthony Hedley) 制訂的「達理指數」(http://hedleyindex.sph.hku.hk/)。賀教授亦為今次司法覆核的其中一位專家證人。

註3 見高等法院判詞HCAL.9/2010 第75 段註4 〈與香港接軌.法制要比大橋更重要〉刊2011 年4 月21 日《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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