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經歷了「西九門」、「僭建門」和更令人詫異的「款待門」後,不少香港人和我一樣,既驚愕又悲哀,然後是極度憤怒:香港人為甚麼要忍受這些人當香港的現在及未來的領袖,不斷為香港製造爛攤子?
官職愈大、權力愈大,更應三省其身,確保自己「比白更白」。亦正因如此,民主派在回歸後一直要求將《防止賄賂條例》當中防止公職人員受賄的規定,延伸至行政長官,確保在法律上不會出現「權力愈大、規限愈鬆」的漏洞。可惜政府一直拖拉,直至○七至○八年,才向立法會提交一條「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法案。
為甚麼這樣形容呢?因為草案只將《防賄條例》中較難入罪的第四、五和十條延伸至特首,即控方須證明雙方有賄賂意圖,並證明提供利益和權力行使之間的因果關係才屬犯罪。反觀更「辣」的第三及八條,即任何人員未得行政長官許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或向有事務往來的公職人員提供利益而無合理辯解,即屬犯罪。兩例都不須證明有賄賂意圖。
「辣」法例 特首可豁免
整個政府,上至政務司司長,下至剛入職的初級公務員,不論是永久、合約或臨時職位,通通受到這兩條更「辣」的法例所規範。為甚麼偏偏特首可置身事外?
時任政務司司長的唐英年指出,由於特首與所有與政府部門有關的人,都有事務往來,即使這些人沒有賄賂的意圖,只要他們向行政長官提供利益,便即觸犯法例。那麼,對於基於禮節等而向特首送紀念品的市民而言,就會過於嚴苛。
上述似是而非的觀點,正好留下伏綫,讓特首在得到富豪奢華款待後,得以開脫。李柱銘當時在會上提出精警的質疑:政務司司長情況亦與特首一樣,與政府所有部門有事務往來,若條例規範了他但不出現上述問題,那麼為甚麼特首就有特權置身法外?當局最後亦無法解釋這個矛盾。
法治的其中一個精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試問特首先生一句,若他任何一個下屬,得到他工作上有關係的富豪,邀請乘坐私人飛機、遊艇遊玩,而他只付出市價以作回報──特首先生,你會否首肯?
由公務員出身,為官達四十五年的特首先生,應該知道答案。
須謹慎行使《基本法》
有立法會議員急不及待打算展開彈劾特首程序。特首表面上的確有負市民期望,亦不尊重他的公職,但當立法會行使《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時,必須謹而慎之。現時的焦點是貪污及以權謀私,廉政公署是最理所當然的調查機構。既然廉署已立案開始調查,香港人應該信任及給予時間,讓廉署作出深入而嚴謹的調查。若未有堅實的基礎指控特首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就貿然用上「極刑」,並不穩妥。
法治與廉政,是香港對比內地最鮮明的優勢。可惜在現屆政府手上,這些香港核心價值偏偏一再由政府帶頭打擊!
只要香港繼續以小圈子選舉特首,官商間的利益關係網只會一直存在,法律、法制與法治精神繼續得不到重視。如果香港市民與我一樣,不想再忍受這些扭曲的價值觀,希望香港重回正軌,請於三月三日下午三時,到維園參加「踢走爛攤子、還我真普選大遊行」,重建廉政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