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民廣場案」中,路透社揭發律政司內刑事檢控科官員建議不就各被告的刑期提出覆核申請,惟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獨排眾議,堅持提出。
袁司長沒有公開否認報道,讓社會質疑律政司司長身為政治任命官員,手握刑事檢控權是否適合;更有意見認為,為免律政司的檢控決定摻入政治因素,或令公眾相信其檢控決定是獨立而不受干預地作出,建議律政司司長把刑事檢控權下放予刑事檢控專員。
董建華推行問責制後
關於香港的刑事檢控權,《基本法》第63條訂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必須釐清的是,這條文不是把刑事檢控權只賦予律政司司長一人,而是整個律政司;而在《基本法》起草時,沒有預計特區政府的官員架構會轉為政治問責制,故假設律政司司長一職沒有政治性。
後來董建華推行問責制,律政司司長變為政治任命。一如筆者之前在這裏提過,大律師公會當時就律政司司長一職的性質改變後,仍然手握刑事檢控權持保留態度【註】。當中有三點值得注意:一、公會認為律政司司長不再負責刑事檢控工作是最好的做法;二、公會認為律政司司長不負責刑事檢控工作,並無違反《基本法》第63條的規定;三、按照公會引述,律政司司長曾經表明,律政司在檢控方面獨立運作,不受推行問責制影響,是因為刑事檢控專員仍是公務員。
事實上,很多實行普通法、政府同時屬內閣制的國家,都已經把刑事檢控權盡量與內閣分割。例如英國,檢察總長不是內閣成員,負責監督檢察部,除有關國家安全及少數特別案件外,一般不會參與檢控事務,並只會應傳召出席內閣會議,以及向國會問責;而刑事檢控專員為檢察部首長,實質負責檢控工作。
律政司司長的原罪
另一個普通法國家加拿大最近也通過法例,成立了檢察長辦公室(Public Prosecution Service of Canada, PPSC),把司法部的起訴權分開。PPSC是一個獨立組織,由總檢察長代表政府在刑事案件中擔任檢察官,並向立法機關提交報告。這個新安排,反映加拿大政府把檢察權必須獨立這個原則進一步加強和透明化。
反觀香港,律政司司長一職可能比其他普通法地區更政治化。律政司司長往往是為政府推銷政治敏感度極高的政策的核心成員,例如政改方案和「一地兩檢」,而這些政策幾可肯定會惹起民間的社會運動。同時兼任政策推手和檢控者,本身就會背負政治化和身份衝突的原罪。
為解決這個長期積弊,而且公眾愈來愈意識到律政司司長在處理與政治事件有關的刑事案中,有不一致的標準和做法,筆者與公民黨其他議員就《施政報告》與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會面時,已當面要求她把律政司司長的檢控權下放予刑事檢控專員。至於要不要解決問題,端看林鄭月娥在《施政報告》中如何回應了。
註:大律師公會的意見書可見http://www.legco.gov.hk/yr00-01/chinese/panels/ca/papers/ca1119cb2-441-2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