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應武漢大學法律學院邀請,為一個名為《香港普通法精要》的課程擔任講者,介紹香港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執行程序和司法制度。時值一月中旬,我清晨從深圳乘高鐵往武漢,一邊複習講章,不時眺望風景。赫然發現,窗外的景色從遠至近地逐漸淹沒在一層被大量懸浮粒子熏成灰黑色的煙霞之中。原來,那個周末內地的空氣污染異常嚴重,北京更錄得有紀錄以來最惡劣的空氣質素。有網民「發明」了一種叫「北京咳」的「病症」,指外國人甚至我們南方人到北方一些高污染的城市,就會出現咳嗽和喉癢等呼吸道徵狀,可見空氣污染已直接破壞人類的健康。其實早於上世紀八十年代,內地已制定一系列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法例,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海洋污染防止法》等。但二十多年來,對環境構成極大威脅的發展項目還是不斷上馬。一個時常將「依法治國」掛在口邊的國家,它的法律卻猶如紙老虎,為甚麼呢?第一,○八年以前,負責執行上述法例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只是國務院轄下十多個直屬機構之一,地位遠低於其他部門如建設部、商務部、鐵道部等。試問這些搞建設和發展的部門,又怎會把環保局放在眼內?直到○八年「十一大」將該局升格為環境保護部,執法的情況才稍有改善。第二,當發生破壞環境的事件,負責的部門又選擇不執法甚至執法不公時,受影響的市民雖然可以提出「公益訴訟」,但眾所周知,內地講「三權合作」,法院視「國家利益」高於「公眾利益」,能夠通過法律途徑捍衞個人權益的市民,實是鳳毛麟角。港人有權提出環評訴訟演講完畢,有學生送我一份剛剛捱過一場政治風波的《南方周末》,裏面的「法治版」做了一個特輯,迅即抓住我的眼球。話說二○一一年,雲南一間化工廠將五千餘噸的重毒化工廢料非法傾倒到南盤江。一些民間環保組織提出「環境公益訴訟」,並獲得勝訴,成為首宗民間團體成功以法律途徑逼令污染製造者承擔所有法律和經濟責任的案例。《南方周末》把該案列為二○一二年中國十大影響力案件之一,並作出這樣的點評:「我們期待,本案未來能夠成為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的指導性案例,成為中國建設生態文明的首個指導性案例。」民間團體或個別市民對有可能破壞自然環境或市民健康的行為或工程提出司法覆核,雖或會引起社會爭議,卻不是無事生非。在武漢機場等候航機返港之際,我回想起在課堂中作為個案研究的港珠澳大橋案。雖然案件以政府勝訴作結,但這並不表示社會可以忽視或批評提出司法覆核的市民,因為每一位市民都有權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提出訴訟,法庭亦會在不受任何壓力的情況下作出公正的判決。市民依法興訟,法庭獨立判案,就是法治的彰顯。回到香港,看內地的新聞報道,消息說為遏止「北京咳」和相關現象對國民的健康和國家的經濟帶來更大的破壞,中央政府已決定將改善空氣質素列為未來幾年的政策重點。然而,即使有一部完美環境法例,但如果沒有一套健全法治精神和法律制度,市民健康和自然環境也不會得到足夠保障。我希望,中央政府在加強行政措施的同時,亦要完善司法制度。畢竟,兩條腿走路,才能走得穩,走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