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的「人大常委會決定,不能在特區法庭挑戰」早有伏筆。1997 年7月,在馬維錕案中,上訴庭裁決臨時立法會雖然不符基本法規定,但基於人大接納,所以依然合法,因為特區法庭不能質疑人大的決定。於是,臨立會再無顧忌,為特區立法,包括令絕大部分功能組別議席牢牢掌握在中聯辦勢力操控之中的立法會條例。
1999 年1 月29 日,吳嘉玲案,李國能為首席法官的終審法院推翻馬維錕案裁決,清楚奠立香港特區法庭有維護基本法完整的權力和責任,有權審核人大決定, 違反基本法則不予實施。這是回歸後特區政治及司法獨立的宣言。中央震怒,懲處終院不臣之心,對李國能大施鞭撻,終院負荊請罪,開庭「澄清」無不臣之心,但請罪不夠卑微。6 月26 日,人大常委會釋法,推翻終院裁決,驚震國際,從此戳破終院的「終審」權,原來任由人大予奪。
吳嘉玲案站直劉港榕案低頭
1999 年12 月3 日,終院在劉港榕案全面低頭,裁決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不限於在終院請其在關乎特區事務範圍外的條文作解釋,而是全面、隨時、對任何條文均可解釋,而其解釋有追溯力至1997 年7 月1日,對特區法庭具約束力。
打從1990 年4 月基本法頒布, 第158 條的人大常委會釋法權一直是隱憂,但期望人大會自我約束,不任意使用,摧中、英、港三方努力建立起對香港法治的國際信心,但經劉港榕案,已無人能心存僥倖。
究竟劉港榕案這個重大裁決是終院為避免受更大的打擊迫不得已作出,還是經小心判斷,以為今後可相安無事,重建終院的威望,今日已不得而知。2001 年7 月20 日,在莊豐源案中,終院意維護司法獨立,不受進一步削權的尊嚴。當時特區政府要脅法庭,若不自動按照1996 年籌委會的意見裁決在香港出生的中國籍公民的居港權,特區政府要求人大釋法,結果也會是籌委會的意見得到確認。終院不為所動,劃下界線,經人大釋法的條文,法庭要按釋法解釋,但人大釋法以外的條文,法庭按普通法原則解釋。結果政府敗訴後並沒有按照威脅,要求人大釋法。
然而,絕大多數香港人只了解莊豐源案是導致數年後雙非兒童湧港的罪魁禍首!
李國能辛苦經營,終於2010 年8 月提早退休, 莊豐源遂成絕響。2013年,外傭爭取申請居留權資格案,律政司反以釋法要脅法庭。社會上,爭議已不在法理而是在於終院會否為避過人大釋法而裁定政府勝訴。3 月25日,政府勝訴。法律界有認為終院裁決法理上正確的,也有對此懷疑的,至此,是耶非耶,陰影已揮之不去。但內地所得信息已十分清楚:法庭不願挑起釋法;法律界忌憚釋法;廣大市民利益所在,為杜絕無事實根據的「大量外傭家屬湧港」疑慮,法律理據次要,釋法也在所不計。
剛果案求釋法包致金: 那一天到來了
於此之前,2011 年6 月8 日,在剛果案中, 終審法院以三對二多數裁決,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13 及19(3)條。少數意見之一的包致金法官在判案書內說: 「一向知道總有一天本法院要就司法獨立作出判決。那一天到來了……司法獨立是在法庭所作的決定見到。(It has always beenknown that the day would comewhen the court has to give a decisionon judicial independence, that dayhas come. Judicial independence……is to be found in what the courtdecide.)」對於這句話,有些法官會動氣,怪包致金暗示主動要求釋法的法官就不是司法獨立,絕不公平。然而,包致金不惜得罪人的這句話,卻引起不少共鳴。沒有人批評這次人大釋法,但法庭在考慮是否請人大釋法之際,有沒有思算過,終有一天會碰到觸動158(3)條(法院須請人大釋法的條文)的案情,那麼是否也是時機,將釋法納入正軌呢?外人無法猜測, 但若然有, 那就是白費心機。2016 年11 月7 日,梁頌恆、游蕙禎宣誓風波審訊期間,人大常委會突然釋法,以過千字「解釋」基本法104 條「宣誓就職」, 內容遠遠超越「解釋」範圍,不但大幅增添修改基本法內容,還越俎代庖,一併指定本地宣誓法文應有什麼效力。
梁游案釋法遠遠超越「解釋」
2016 年11 月30 日, 上訴庭駁回梁、游上訴,判案書並無一語關注該次釋法對香港法治有無造成問題,只強調人大有權隨時就任何條文釋法,其解釋權包括解釋、增刪、補充基本法,一概具追溯力,上訴人的代表律師只懂普通法,沒有資格陳說哪些是「解釋」、哪些是「增刪、補充」。其實這項釋法,違反法治的最基本原則,一是法律必須足夠清楚明確,令市民能夠依從,但何謂「不真誠、不莊重」的宣誓,並無準繩;二是新訂立法,法律不應具追溯力,尤以涉及懲罰性質者為甚。上訴庭的裁決,不啻表明只要是人大釋法,就算違反普通法之下的法治及一切常人相信的公平原則,特區法庭也須盲目實施;如果是這樣,法庭是否還有心有力守護「一國兩制」之下的特區法治?我們是否還能信賴法庭維護法治?如此難以服眾的判決, 是否沒有上訴的空間?人大常委會釋法天馬行空,是否在特區實施之際,也無任何稍為收束的理據?退一萬步,要是我們的法治只是海市蜃樓, 我們至高無上的終院,是否至少要給我們一個較為文明的說法?
梁麗幗案「人大決定特區無權處理」
然而,2017 年9 月1 日,終院拒發上訴許可,連給上訴人的法律專家在如此重大的憲制問題上一個說服法庭的機會也不願意。上訴庭的裁決,遂為目前最高權威。終院的態度如此明確,內地當局還有後顧之憂嗎?下至原訟庭,在梁麗幗案中插一句「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特區無權處理」,中至上訴庭,上至終院,極目看不見一道防線。法律界人士若要維護法庭,就先得維護法治,但法律界逆耳的聲音何其少!
「朕即是法」也能忍受23 條立法有何難?
法治的強弱,反映人民對法治有多重視。自九七以來,公眾對法治的重視日益冷淡:總有更重大的利益,總有冷淡的理由;司法覆核阻延政府花錢基建,不可讓外傭有居港的機會;梁游行為惡劣不值得姑息——可是,一地兩檢又是誰的迫切利益了?只是到此已習慣了不再關心,反正強權都會勝利,法治太過「高深」。議事規則的修改合不合憲都一樣,不外又是司法覆核,然後就人大釋法;可能不用釋法, 法庭已有多種原因不予受理。香港人都不認為法律重要,我們怎能旨望那些信奉馬克思法律觀,習慣了權大於法的內地官員當基本法是一回事? 「一地兩檢」是為23 條立法試水溫,連赤裸裸的「朕即是法」也能忍受,23 條立法有何難?君不見,特區政府叫我們必須尊重國家憲法和人大的地位權力嗎?有叫人大尊重基本法和香港人的自由權利嗎?
今天, 或者公眾不當法治是一回事,但法治如空氣中的氧氣,有的時候我們不覺其存在,一旦沒有了,那就片刻之間已不能生存。法治淪亡,豈止喪失言論自由參選權利?喪失的可以是人身自由、居港權利、銀行的存款, 有想過嗎? 是什麼令我們安全?法治喪亡,若特區政府要剝奪我們的權利,還有什麼可以保護我們?維權人士的命運, 劉霞的處境, 李波、林榮基的遭遇——將我們與他們分隔的只是法治。為何內地當局對拿走香港的法治仍有保留?強權是一直存在的,大家應去想一想,是否要叫強權止步。
人民有鬥志法治就不會死
法治死了沒有?我相信只要人民有鬥志,法治就不會死。法治未死;因為人心未死,因為有低級法庭的低級法官不畏懼在充分證據之下判決受強權保護者的罪名成立;因為仍有很多不見經傳的政府律師默默謹守崗位,很多公民仍然維護公義,知其不可為而為之;因為身為大律師行業一員,我看到公會打破沉默。法治需要有更多才德兼備,不畏艱難的法官;法治需要堅決守護這樣的法官為法庭的法律界人士,和支持他們的廣大市民。若我們每一個人都裝備自己,守護每一個守護法治的人, 法治會戰勝強權,我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