泱泱大國何堪過橋抽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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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2014

泱泱大國何堪過橋抽板 梁家傑

臨近6.22 全民投票與7.1,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突然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洋洋2萬多字,重新界定「一國兩制」,中心思想是再次提醒香港人,中央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

白皮書近乎恫嚇的陳述: 「中央政府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所有地方行政區域擁有全面管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其唯一來源是中央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 不存在『剩餘權力』。」

白皮書亦提到: 「要把『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繼續推向前進,必須從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宗旨出發。」九七回歸以來,中央一直把「一國兩制」與「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相提並論,但到了2012年習近平主政,中共十八大工作報告便在「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之上,加了一條長尾巴「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此後,中央在不同場合一再提及這尾巴,今年1 月國務院港澳辦主任王光亞、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張德江如是說;立法會議員4 月訪問上海,王光亞當面提點一次;白皮書又不厭其煩地提述6次,生怕香港人注意不到,領略不到。

如果「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實踐「一國兩制」的大前提,是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的原意,怎麼不寫入《基本法》?

白皮書亦把這條長尾巴套在香港政制發展的頭上: 「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制度必須符合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基本法》關於普選的條文從來沒有這些內容。

討悅者有樣學樣

君好紫,滿朝皆紫,中央政府任意在原有條文僭建,討悅者有樣學樣,全國政協常委兼香港九倉集團主席吳光正日前公開論普選,他說《中英聯合聲明》訂明「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他沒說錯, 《基本法》第45 條也是這樣寫。但吳光正擅自加上註釋: 「先協商,後選舉,而提名委員會是一個協商制度,協商完,根據民主程序投票去提名。」誤導公眾《中英聯合聲明》賦予提名委員會有權篩選特首候選人。事實上,無論京官、港官、建制派都採用這種愚民手法,製造提名委員會擁有篩選、預選權的假象,潛移默化,謊話說一萬次,令人以為是真相。正如,《基本法》第45 條只不過訂明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但官方僭建了兩個從天而降的條件: 「機構提名」和「集體意志」,目的也是誤導公眾提名委員會擁有至高無上的篩選權;另一僭建是「均衡參與」,經年累月誤導公眾它是《基本法》的明文要求,用意是保留提名委員會四大界別的組成辦法,不得剝奪工商權貴的特權。

所有誤導、恫嚇、扭曲原意的動作,香港人心清眼亮,怎會不知道中央的意圖是篩選特首候選人,香港人只能從中央首肯的名單中挑選一人當特首,一人一票要打折扣。

不禁要反問,時光倒流,假如1990年中央頒布的《基本法》已清清楚楚白紙黑字寫明,將來香港普選特首,是有中國特色的普選,候選人要先經篩選,香港人不會有真正的選擇,若坦白如此,肯定九七回歸不會那麼順利,肯定有更多港人移居外國。是當年香港人太天真,太掉以輕心,以為《基本法》承諾的是真普選,抑或九七順利過渡後,中央背信棄義,過橋抽板?

中央政府24 年前寫入《基本法》對香港人的另一個承諾,是不干預香港內部事務,最能體現「一國兩制」。《基本法》第22條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回歸初期,縱有干預亦低調、否認,但近年我們見到的是明目張膽,任意妄為,尤其梁振英出任特首以來,情况變本加厲,記憶猶新是中聯辦去年毫無顧忌地約見立法會議員,勸阻議員調查免費電視牌照事件。此外,今年5月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歷史性首次腰斬,此事與免費電視牌照一樣,百分百是香港內部事務,應由行政立法兩機關自行拆解,港澳辦竟然高調發表聲明,強調須尊重行政長官,反對濫用立法會議事規則干擾香港特區政府施政。及後,港澳辦主任王光亞開腔,批評拉布的議員。

不禁要反問,時光倒流,假如1990年中央頒布的《基本法》已清清楚楚白紙黑字寫明,何謂「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純粹看北京意旨,不會按常理和《基本法》其他內容界定,若是這樣,肯定九七回歸不會那麼順利。是當年香港人太天真,以為《基本法》第22 條的承諾是認真的,抑或九七順利過渡後,泱泱大國過橋抽板?

怎不教香港人不寒而慄?

上世紀80年代,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以至《基本法》起草時期,中央政府仍充滿自信。今天,表面上國力更強,為何反而種種迹象令人懷疑她堅持不了「一國兩制」?當白皮書甚至要求政治中立見稱的香港各級法官都要當「治港者」,並「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職責」,怎不教香港人不寒而慄?

香港值得享有「一國兩制」,因為歷史賦予這地方的一些獨特條件包括法治、言論自由、宗教自由、人權、公平營商環境等,不可能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為名而叫這些獨特條件讓路,以致「一國兩制」名存實亡。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當然是香港人所願,但九七回歸前香港人所理解的「一國兩制」,並非以這幾個「根本宗旨」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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