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香港選民在內地投票,茲事體大,起碼牽涉三條現行香港法例。
根據香港法例第542章《立法會條例》第24條,「通常在香港居住」是登記選民的基本資格。何謂「通常」,無計分制,香港入境處網頁「居留權及有關用詞的定義」指出,一個人是否不再通常居港,視乎其不在港的原因、期間、次數,在港有無慣常住所,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總之,須綜合考慮個案情況及法庭判例。
即使有選民的資格可疑,但是否「有合理理由信納」其不再「通常在香港居住」,決定權在選舉主任手上。經歷過去幾年連串DQ事件,選舉主任的公信力已蕩然無存,現在特區政府千方百計推行港人內地投票,好難想像選舉主任會忽然恢復公務員的政治中立,認真審查在內地的香港選民是否符合「通常在香港居住」資格甚至根據《立法會條例》第24條取消不合資格者的選民登記。
推行港人內地投票,類似一屋多姓的種票誘因更大。有全國人大代表主張,居於內地的香港人利用最後的在港住址,甚至親友的在港住址登記為選民。若是這樣,保皇黨可以集中在選情不利的選區種票,務求立法會選舉民主派35+目標失敗。2019年區議會選舉保皇黨慘敗,區議會選舉選區細小,勝負可以是幾十票之差,輕度種票已可改寫下次選舉結果。
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管選舉廣告、候選人開支等,禁止舞弊及非法行為,確保選舉公平、公開、誠實,廉政公署負責調查和執法。這法例將如何修訂以適用於港人內地投票?候選人在內地的選舉行為若涉嫌種票、失實聲明、抹黑對手以干預選舉結果、收受不當捐贈、超額開支等,廉署可派員北上調查嗎?香港法例可授予廉署域外執法權嗎?實在成疑。
香港法例第541D章《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賦權選管會監督每次選舉的提名、公告、投票等程序,雖然法例條文無特別註明,但合理假設這些選舉是在香港境內進行。舉例,第2(A)條訂明適逢惡劣天氣警告的選舉延期安排,合理假設是指香港天氣;當設立港人內地投票站,法例是否要新加條文,處理一旦大灣區、上海或北京惡劣天氣的選舉延期安排。現行法例訂明總選舉事務主任與選舉主任的各項職責,是否適合全部授權香港駐內地經貿辦事處主任,抑或匪夷所思地香港的選舉主任們也有域外執法權?這些問題不可能急就章解決,否則漏洞百出,法律上站不住腳。
除了法律,還有公平問題。若然只安排或優先安排港人內地投票,而身在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新加坡、泰國的港人未能同步享有越洋投票權,公平何在?香港駐廣東、上海經貿辦事處可變身為投票站,香港駐紐約、倫敦的經貿辦事處為何不可?此外,民主派候選人能否像保皇黨候選人般安全出入境,親身向內地港人拉票?在內地派發的選舉單張內容會否被政治審查,不得批評林鄭月娥和中聯辦?香港的傳媒和觀察員會否獲准在港人內地投票站監察?這些都是相當重要的選舉公平問題。
保皇黨選情嚴峻,特區政府煞停原訂今年9月的立法會選舉,押後一年,誓要安排內地港人投票,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輸打贏要。投票,是人民表達意見的最和平方式,已失民心的特區政府連這個疏導民意的渠道都要堵塞,製造更深的社會撕裂,簡直是自掘墳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