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將於五月九日恢復二讀及三讀。資訊科技發展一日千里,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要修訂現有法例,設立「安全港」制度,避免為第三者的侵權行為而負上法律責任;條例草案亦保障了市民將歌曲轉換格式(例如將CD轉為MP3)作私人用途的權利,這些都是草案改進的部分。
但網民擔心草案另一部分扼殺二次創作自由,要求議員反對整條草案。其實,即使草案不獲通過,現存法例已存在所謂「網絡廿三條」。《版權條例》第118(1)條已將網上侵權刑事化,數年前古惑天王是一例子,即使不涉及任何盈利或商業用途,只要侵權行為「損害」(prejudice)版權擁有人,已可被判監。但何為「損害」?現存法例沒有解釋。今次草案其中一部分都是進一步解釋何謂「損害」。二次創作有利文化發展
近年網民喜歡將現成的材料再創作,諷刺時政,讓市民更熱衷參與政治及社會事務。例如二○一○年曾特首硬推政改方案,率領高官到全港各地高呼「起錨」。網民將口號改為「超錯」,製作大量「改圖」和「改歌」,在網絡上廣泛流傳,比政府花巨額公帑到處賣廣告的效果更大;最近領匯推出「尋味時光」活動,推廣公共屋邨的特色食店,網民立即將領匯海報再創作,諷刺領匯瘋狂加租,正是逼走小商戶的元兇,領匯最終唯有取消活動。
除了諷刺時弊,二次創作也豐富普及文化。二次創作不是剽竊或抄襲,而是賦予原作品全新意義,或向原創者致敬。藝術家杜象(Marcel Duchamp)在名畫《蒙羅麗莎的微笑》加上一撇鬍子;安迪華荷(Andy Warhol)也以金寶罐頭湯為基礎創作藝術作品。許冠傑、盧海鵬也喜歡發揮創意,把舊曲換上新詞,創造多首膾炙人口的歌曲。
這些創作是否侵權?是否「損害」版權擁有人?
支持民間創意 倡豁免創作
知識產權署署長張錦輝去年接受政府新聞處訪問,提到網上惡搞作品「把嚴肅變成詼諧」,可以是一種「貶損性處理」及侵權行為。可是哪有諷刺政治人物的二次創作沒有詼諧效果?日後網民惡搞梁特首,政府能否保證不會檢控?
民主派要求政府加入條文,豁免二次創作,但政府拒絕;我們要求政府提高檢控門檻,訂明涉案行為必須要導致重大經濟損害,但政府依然拒絕,最後政府作出些微讓步,建議修訂,涉案行為要造成「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法院可考慮作品的性質、其商業價值、分發行為的方式及規模等。
公民黨支持民間發揮創意,以不同形式表達訴求。我們會提出修訂,加入豁免二次創作條文。建制派保駕護航的情況下,修訂通過的機會渺茫,唯有希望市民可一起游說其他議員支持,令到二次創作得到法例明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