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普選的政治法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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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2014

特首普選的政治法律課題 湯家驊

普選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是一國兩制下的重要目標,也是特區回歸以來最重大的政治改革。通過《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於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決定及港人多年來的爭取,普選特首亦是中央政府和香港人的共同願望。但在一國兩制下,普選特首是一項極為複雜的課題。我們要考慮到這課題最少有兩個相關,但不同的層面:一、法律層面;二、政治層面。

「廣泛代表性」須有名有實

先說法律層面。《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於二○○七年的決定,最少訂下三個重要的法律基礎:第一、我們須有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第二、行政長官須經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由普選產生;第三、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之組成。我們應怎樣去理解這三個法律基礎?

首先,《基本法》所指的「廣泛代表性」不應該是有名無實的代表性。時至今天,選舉委員會是否具「廣泛代表性」,在特區仍不斷有頗為激烈的爭議。從一個廣義及符合民主原則的角度看,提名委員會必須能代表和反映香港廣大市民的意願。如果他們的代表性只是有名無實,並不能影響提名過程的話,那麼簡單來說,並不能算是已經滿足了《基本法》的要求。容許我提出一個實例:今天由一千二百名委員組成的選舉委員會中,只有四十名是由市民直接選出的,這明顯是代表性不足。其餘委員是由二十多萬商界和專業人士選出來的。所以,社會很多人質疑,這樣的選舉委員會是否有真正的廣泛代表性和公信力?

至於「按民主程序提名」,顧名思義,所談的是提名程序而非選舉程序。在香港人眼中,這代表了提名程序不可以轉化為「篩選」的機器,用來阻攔不同政見人士獲得提名參選。從另一角度看,「民主程序」所指的,是一個沒有不合理限制的提名程序。以少數人的意願凌駕於大多數人,從而限制某一類人不獲提名,這就不是「按民主程序提名」了。

中央憂慮可以避免

至於人大常委會於二○○七年所談到的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一個合理的看法是,提名委員會可以參照選舉委員會的框架和結構;但如果要達到《基本法》所要求的「廣泛代表性」,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在代表性方面,必須有所改善。從這角度看,「可參照」只應是一個概括的方向,而不是否定以上所說,有關「廣泛代表性」和「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原則。

政治層面比法律層面更為複雜。首先,我們要考慮中央政府和港人對普選的不同看法和憂慮。表面看來,這些看法和憂慮是互相矛盾的。先說中央政府的憂慮。在一國之下,中央政府擔心普選後的特首,如果不能與中央政府合作,管治便會出現前所未有的憲制危機。中央與特區憲制地位不同,政治文化有別,這憂慮是可以理解的。所以,中央政府一再強調普選出來的特首必須「愛國愛港」。在香港人眼中,特首需要愛國愛港是理所當然的;但愛國之準則是甚麼呢?如何去衡量它呢?愛國之要求,會不會成為普選行政長官不合理的限制呢?

我相信這些憂慮都是可以避免的。首先,《基本法》對特首如何履行職責和管治香港有非常嚴格而詳細的規定。更重要的,是特首必須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假如任何人當選特首以後,可以嚴格執行這些條文,向中央人民政府問責,有誰能說,這位特首並不愛國愛港呢?還有,假如這位特首不能執行《基本法》的話,他也絕對不可能繼續擔任特首了。

考慮特首如何有效施政

從另一角度看,我們可以設計一個各方面均可接受的特首選舉制度,從而減低政見偏激人士當選之風險。所以,我在去年十月提出了一套以此為目標的政改方案。簡單地說,這方案背後有一個貫徹始終的政治理念,這就是整個方案必須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同時也要照顧到中央政府和港人的憂慮。在組成方面,我建議提名委員會三分之一成員,由全港選民通過區議會及立法會選舉制度成為提名委員,另外三分之一由專業及個別界別人士通過一人一票選舉產生,餘下三分之一由商界及其他社會持分者選出代表。在提名方面,我建議沿用選舉委員會的提名門檻,但引用排序複選制,希望通過選民的排序選擇選出一位政見溫和,各方都可以接受的特首。

我必須強調,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經過政治失衡的選舉制度運作多年後,特區社會已經進入了一個極度分化、難以管治的局面。我們不應只是放眼普選,我們也應考慮到普選後的特首怎樣可有效地施政,改善管治素質。這位特首必須是一位能與中央政府合作,並得到廣大社會各階層接受的政治人物;他當選後的首要任務,可能是要組織一個多黨派均可以參與的聯合政府。這些都是我提出的政改方案之重要目標。

正如我開首所說,普選行政長官是特區回歸以來最重大的政治改革,我們面對着很多看似無法克服的困難,我們必須以最大的氣量、最強的勇氣、最堅定的信心,同心協力才有機會突破這關口。希望各界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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