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很難想像,以法治精神聞名的香港會發生這樣的事:某個涉嫌觸犯刑事罪行的人在初審時被判有罪,他決定上訴,並到法律援助署求助。法援署評估案情後,認為勝算不足,拒絕他的申請。那人沒奈何,唯有靠自己,結果竟然勝訴。儘管故事的結局令人欣慰,但過程卻教人氣結。
最讓人失望的是,這些事例並非罕見的個別例子,反而是為數不少的普遍現象。
根據司法機構提供的數字,過去三年,由裁判法院上訴至高等法院原訟庭,以及由高院原訟庭上訴至上訴庭的案件中,分別有六成和五成的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沒有律師代表,原因有很多,但其中一個不能忽視的,說不定是最重要的原因,是法援拒絕受理的個案不少。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就曾在報章撰文,指出平均超過七成的刑事上訴法援申請遭法援署拒絕。
署方偷換審批概念
當然,拒絕受理的個案比例高,可能是因為那些案件都是「死症」。眾所周知,法援署在考慮是否批出法援時,有兩把尺,一是資產審查(但限額極低,令很多中產都無資格申請),二是案情審查,這是最常用的那把尺。就案情審查而言,若果是「死症」,法援拒絕受理亦合情合理。但問題是,法援署現在用的尺,是否法援制度原先定下的那把尺呢?
法援制度原先定下的尺是這樣的:《法律援助條例》第10(3)條列明「任何人均須顯示他有合理理由進行法律程序、在法律程序中抗辯、反對或繼續法律程序或作為其中一方,否則不可獲發給法律援助證書,進行該等法律程序」簡言之,就是法援申請人只要證明其案件有合理的基礎,法援署便應該給他援助。然而,法援署卻偷換了這把尺,變成申請人要證明其案件勝訴機會高於一半才會批出法援。用俗語說明的話,前者只需證明「有得拗」,後者卻要證明「拗得贏」。後者的門檻,無疑比前者高得多,也就難怪有那麼多人被拒諸門外了。
猶如諷刺法律精神
高等法院曾經在〈鍾玉英上訴高等法院常務官〉(HCAL 127 / 2013)一案中,批評法援署採用的準則是錯誤的,大律師公會在今年二月提交意見書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但法援署不論在傳媒回應批評,或在立法會反駁議員質詢時,依然堅持它用的準則正確。
一個人被判有罪,可會為他帶來毀滅性影響的。刑事上訴人有無機會平反,不但攸關公義,更可能扭轉人生。正因如此,法援署審批每一個刑事上訴的法援申請,都是一念天堂、一念地獄的決定。法援的原意是要向那些值得幫助的人施以援手,法援署卻反而對大部分值得幫助的人袖手旁觀,豈不是令法援制度異化,是對法治精神的諷刺嗎?撥亂反正,是法援署刻不容緩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