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有報章查出,駐港解放軍三年前已獲政府秘密批出大帽山10 萬呎土地,興建軍用雷達設施和軍營,並有軍人長期駐守。大帽山頂人迹罕至,表面上多一項軍事設施對市民沒有多大影響,但以法律和規劃程序分析,便明白茲事體大。特區政府向公眾隱瞞實情,不僅有違誠信,除了違反《駐軍法》精神,還等同單方面撕毀1994年簽訂的《中英防衞用地協議》(下稱《防衞協議》)。
《防衞協議》列明軍事設施共19項,包括14 幅軍事用地,而大帽山卻從未列入名單之內。即使去年10 月有立法會議員向保安局查詢香港的軍事用地分布,但局長黎棟國的回覆也沒提及,顯示政府批出大帽山土地予解放軍,是立心隱瞞市民,直至傳媒無意中揭發為止。
由於民航處和天文台早於九十年代在大帽山頂設有雷達站,所以該地段一直為《受保護地方令》規管,市民不能擅進。這個方便的條件,可能誘使政府「走精面」,以為秘密撥地予解放軍,市民也無從察覺,索性視法律如無物。
一個民用雷達的地段忽然用來加建軍事設施,顯然是土地用途的重大變更。雖然大帽山頂屬於所謂「不包括土地」(即由郊野公園圍繞而未有頒布分區規劃大綱圖規管的地段),但政府一貫政策是一旦改變土地用途,即須納入規管。最明顯的例子莫過於大浪西灣,數年前有市民發現該處農地遭商人收購後剷平,擬建私人後花園,規劃署迅即頒布規劃圖,凍結土地用途,以便城規會作公眾諮詢。
為何政府對大帽山地段採用雙重標準,以業主身份批地予解放軍作為軍事用地,卻不頒布規劃圖,還不透過城規會諮詢市民?
《防衞協議》訂明「香港駐軍應遵守香港法例中有關土地發展和使用,以及市政建設和規劃的規定」,三年前的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究竟有沒有提醒駐軍遵守本地法例?還是她向駐軍獻計,以為只要在禁區中低調施工,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覺,把全港市民蒙在鼓裏?
《駐軍法》第12條還訂明「香港駐軍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禁區的位置、範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布」,但政府從未公布大帽山頂為軍事禁區,甚至沒有公布《受保護地方令》規管的地段包含軍事設施。究竟官員害怕什麼?如果駐軍設立軍事雷達確有國防需要,何不堂堂正正在憲報公布,堂堂正正通過城規程序?
如果政府任由解放軍在官地加建軍事設施而不受本地法例監管,勢必逐步侵蝕香港市民的自由和權利。此例一開,後患無窮,《防衞協議》將形同廢紙,因為當初列明的19幅軍事用地和設施,可以在目前尚未受城規條例監管的逾千公頃官地上秘密增加,無論變成29幅或39幅,香港人卻無從置喙。
無論是保安局或發展局,至今均以「軍事機密」作擋箭牌,拒絕解釋大帽山軍事設施涉嫌違法的安排。按此邏輯,如果駐港解放軍在所有位於民居旁的警署或消防局加建軍事監聽設施,政府又毋須知會市民,解放軍完全可以秘密行動,這是港人能夠容忍的香港嗎?
可能政府自恃兩項有利條件:一、《防衞協議》的簽約方是英國,此時此刻英方自不會因為香港而跟中方反面;二、《駐軍法》屬於全國人大頒布的全國性法律,第26條中訂明「香港駐軍的國防等國家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換句話說,即使駐軍違法,市民是要跑到北京法院提出起訴;香港人無論有多天真,也明白此舉的勝算有多大。
如果梁振英政府以為自己立於不敗之地,卻是大錯特錯,因為真正的戰場在於民心。政府蔑視法律、踐踏程序,只會令市民看清楚當權者的橫蠻與心虛。現今距離民心歸順的一天愈來愈遙遠,本土意識卻日益高漲,這都是拜政府「走精面」的思維所賜。
國務院頒布的《白皮書》強調中央政府對港的「全面管治權」,兩制僅能「從屬」於一國。大帽山軍事設施說明中央政府對這套權力分配的認知,不僅限於理論,還在土地運用的分配上付諸實踐,但成效如何,尚要看香港人回應強權的勇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