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副校長任命風波由人事問題演變為政治事件,最近更轉化為法律爭議。早前,時任港大校委會主席的梁智鴻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商台及其他人發布港大校委會的會議內容,若非上周有傳媒、港大學生和校友加入訴訟,令法官收窄禁制令範圍的話,港大校委會討論副校長任命的內容,即時會變為全城封口的「禁忌」。
話說回頭,法庭的禁制令是否有絕對權力要所有人噤聲?當然不是,因為權力再大,也不應該是絕對的,而是應該留有空間。《基本法》第77條便把這個空間留給立法會議員,該條是這樣寫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以本地法例體現的話,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4條訂明:「不得因任何議員曾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席前發表言論,或在提交立法會或委員會的報告書中發表的言論,或因他曾以呈請書、條例草案、決議、動議或其他方式提出的事項而對他提起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
立法機關的議員的言論不受法律追究,並非香港獨有,在英國,國會議員同樣享有發言豁免權,2011年國會議員Paul Farrelly便藉此豁免權在議會上發布和討論一個受禁制令保護的報告(Minton Report),該報告內容是揭發全球第三大獨立油公司Trafigura於2006年涉嫌在象牙海岸傾倒有毒廢料的事件。
法律賦予立法機關議員這種權力,當然不是要讓議員「超然」於法律,反而是讓議員得到法律的保護,以完全履行他們的職務,因為議員的職務是要監察政府部門、公營機構、公共事業乃至與公眾利益攸關的社會事務。這些機構有財有勢,要得到法庭的禁制令並非難事(港大校委會申請禁制令便是好例子),如果連議員也受制於禁制令,那麼這些機構便可以借法庭權力來逃避議會的監察;反過來說,就是叫議員無法履行他的職務。舉例說,要是沒有特權法的豁免權,議員在揭發鉛水事件後,承建商只要申請禁制令,立法會便無法跟進了。
有人也許質疑,法庭頒發禁制令時,已考慮公眾利益,因此議員即使有豁免權,也應該「遵守」禁制令。眾所周知,法庭考慮的「公眾利益」與議會考慮的「公眾利益」,即使性質沒有不同,但程度也有相當的差別。例如市民就政府的決策或作為申請司法覆核,即使政府的決策過程或執行程序極不合理,但只要沒有犯上法律錯誤,法庭便無法處理了。
這樣,便須由議會處理政府的這些不合理的決策和作為了。港大校委會否決物色委員會的建議,即使合法,但是社會公認那是個不合理的決定,立法會便應該關心和跟進。
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各有司職,權力不同,互相制衡卻不妨礙至彼此無法履行其天職。這個,正正是香港奉行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可貴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