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票,分明舞弊。選舉呈請,就是要推翻投票結果,重新再選。既然區選種票的疑似案例,幾乎日日新鮮,怎不見泛民群起而呈請之?就是難。
因為是不記名投票、秘密投票,除非是輸贏差距真的很小,像民協的林健文只輸了足足兩票,可以考慮,不然要證明因為種票而左右了一場選舉結果,很不容易。
選民原應填報的,是主要居所,但搬了家忘記改填,可以原諒吧;大富豪明明住在港島南區,報的卻是中環公司地址, 有人會否辯說, 我真「瞓」身業務乎?
亦有人只報一個郵箱號碼,理由是「居無定所」,可以嗎?又聞說有一班外裔工人用一個「工作休息室」報作個人登記地址,疑似犯法?選民純粹報一個「通訊」地址,在法律上到底接受抑不接受?
訴諸法庭耗費精神時間
要呈請訴諸法庭,當事人先要計一計要花的精神與時間,官司一路打上去,小橋流水,歲月悠悠,隨時三數年後,誓要得回的任期都已屆滿。最大的難處,自然是錢,即使這邊廂有義務律師,但一朝輸了官司,要付對方堂費律師費,數目隨時以百萬計(或許更多?)。一個常人,怎麼打?
常人常情常理,是不忿氣的。看美孚南王德全的個案,對手的種票嫌疑,呼之欲出,明眼人都會覺得「表面證供成立」,但要就此否決勝負,難度甚高。
也就是老話一句,錢,並非萬能,但沒有錢,就萬萬不能。看一個區選當選者一篇近乎勝利宣言的文字,此人不但不必担心正職,根本就是個億萬富翁。當然,他有心,更有時間與錢,描述如何大半年前在選區設立辦事處,怎樣跟進近千個投訴個案,每每要花人力物力,個個都是錢銀符號……這裏淨是鋪陳現實,也無批評的意思。
傳媒官腔政府帶頭抹黑
回說選舉舞弊。這套來自洋人的理念,electoral fraud,包括一些手段可以是技術上合法,但就不合情不合理,道德上不能接受——legal, but morally unacceptable。
怪不得給問到種票新聞,只見曾蔭權嬉皮笑臉說, 「見怪不怪」!也有人說,選民姓名與地址不符事宜,歷史悠久,確係見怪不怪,為甚麼以前不見得高調投訴,這次就吵個翻天?有理由相信,舊時即如上述時間、精神與錢的考慮如出一轍,尤其若勝負相差過百票,當事人也沒好氣再去埋頭追究;而往日也確有零星的個案,但因為不涉及「政治明星」,新聞界也沒興趣。但這一次,種票的規模看來確是有異「常態」。
老老實實,選舉舞弊一樣包括滋擾,harassment。由日日出傳單抹黑誹謗( 「告我吖!」) 到玩「人釘人」,貼身跟着候選人大聲喝罵,內容不時以粗口點綴,亦步亦趨與你入電梯上樓梯,只差未跟你去廁所。
還有惡人先告狀,有事無事報警,投訴你的團隊有人在公眾地方拍攝他的尊容,成功爭取一隊警察來「圍」你;投訴無厘頭不要緊,誣告得逞就可以了!
面對無賴,只有更無賴?如何訴諸法治?講到底,只見一個社會的文明精神可以淪落至斯。
街頭劇目的自編自演角色,或只是個小嘍囉,或仍只算是小圈子面貌,更大圍的不堪,是本年度香港區議會選舉最大的誹謗抹黑者,是政府,是曾蔭權要「踢你臨尾一腳」的夕陽政府。而除了極少數的招牌,為政府夾道敲鑼打鼓的,是傳媒。
教新聞理念,常跟大學生順帶一提,說早年好些荷里活電影的劇情中,忠角受大陰謀追殺,報警也沒用,因為追源溯本,陰謀來自白宮;最後自救一招,總是訴諸傳媒,終結畫面見《紐約時報》、CNN 等,歡喜收場。
但,回看曾氏政府就外傭及大橋官司的做假吹風發布,得幾許媒體逐字垂青,不必過濾偵查,就將之大字標題發揚光大。總之政府說的就是真理。
今日特區,香港人要認真地擔心的,是許多本地傳媒在一些大是大非上,只會承接官腔,跟政府同一陣線,有些根本就是得令辦事,什麼新聞界是第四權應該監察政府一筆,原來可以撇開不理,束之高閣。香港點算?
港台變動重踏官台舊路
可憐在張敏儀時代,香港電台面對英殖統治——縱使地位從來是個政府部門,兼老是給句句提醒「不要咬餵你的手」, don’t bite the hand that feeds you——總一直挖空心思要洗脫「官方喉舌」的形象,辦新聞時事節目,力爭批判多元,有內外、有正反、有火花。對,張說, 「踩鋼線!」今日,港台卻自我確認「官台」身份,走回頭路,去到比張敏儀時代還舊的舊時。
港台一個號稱「由下而上」的編輯決定,拔掉吳志森這把民主聲音,同時以周融一把建制聲音「陪葬」,以玉石俱焚的姿態搞平衡,就狡猾地以為堵得住世人悠悠之口。
政治有賴傳媒垂青造勢,發揚光大,於是確是很少政治人會批評新聞界,擔心日後會斷了公關渠道、宣傳後路。但搞政治,着眼應是大眾福祉,豈能本末倒置。
沒有了周融,不日或有陳融、李融;沒有了吳志森,港台不會另邀陳志森、李志森,甚麼志森;由公務員、港台全職僱員獨領「烽煙」風騷,這和曾蔭權政府派個AO 來領導港台的邏輯,沒什麼大分別。種票以外,這叫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