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五,當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繼續審議有關新界東北發展的前期工程撥款時,一批受影響居民和社運人士進入立法會示威。立法會秘書處評估後,認為立法會保安未必應付到現場情況,故報警求助。事件最終雖然平息,卻帶出一個比市民闖入立法會示威更嚴重的問題:警方是否有權在立法會執行職務?
秘書處不可自行報警
香港奉行三權分立,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權獨立,立法會其中一項體現其獨立性的重要象徵,是它擁有自己的地方及全權擁有管理自身事務,包括保安事宜的權力,不受行政機關干預。當然,這並非指要完全禁止警方到立法會執行任務,因為按《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簡稱「條例」)第二條,「立法會人員」是指「秘書或根據主席的命令在會議廳範圍內行事的任何其他人員或人士,包括在會議廳範圍內當值的任何警務人員」,故條例可說是賦予了警方進入立法會執行任務的權力,但前提是必須先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命令,因為條例訂明只有根據主席命令在會議廳範圍內行事的警務人員方可視為「立法會人員」;反之,在沒有主席命令的情況下,警員不屬「立法會人員」,即不得進入立法會執行任何任務。
進一步的問題是:立法會秘書處可否自行報警求助?答案是不可以的。除上述第二條外,條例第八(三)條訂明:「為維持會議廳範圍的保安、確保在其內的人舉止行為恰當、以及為其他行政上的目的,主席可不時發出他認為必要或適宜的行政指令,以規限非議員或非立法會人員的人進入會議廳及會議廳範圍內,並規限上述的人在其內的行為。」在今次事件中,據說秘書處在報警前曾諮詢立法會主席,得到批准後才要求警方到立法會協助。若是這樣,則符合條例的規定;否則,不論是秘書處還是警方,都有越權之嫌。所以,立法會主席和秘書處,現在都應該將事情的始末及依據的法理基礎詳細向立法會交代,讓議員和公眾知悉他們是嚴格按照條例行事,絲毫無損立法會的獨立性。
激進行為侵擾他人權利
話說回頭,起初受影響的居民進入立法會時,只是平和地表達意見,故立法會保安人員沒有採取任何行動,這正顯示在不妨礙議員和立法會人員履行職責,以及並無對立法會內任何人士構成危險的情況下,立法會是容許市民用各種方式表達意見的,體現了立法會反映民意的重要職能。然而後來有少數激進社運人士衝擊立法會大樓,保安人員才報警及採取阻止行動,導致保安人員受傷。這些行為,既違反條例和《議事規則》,亦侵擾了其他人表達意見的權利,應予嚴厲譴責。最後,我謹為受傷的保安人員的盡忠職守表示尊敬,並祝願他們盡快康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