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選舉塵埃落定。不論對選舉結果有什麼感想,政治畢竟是現實的。大家可以對選舉結果失望,卻不能對當選者沒有要求。尤其是在今屆選舉中,林鄭月娥是以低民望當選,選舉制度與社會民情的矛盾和反差更嚴重削弱其管治認受性和合理性。如何挽回民意支持是她必須和首先面對的政治現實。
修補撕裂、重建和諧,可說是今屆特首選舉中候選人最強調的政治主張,以回應近年絕大部分香港市民的共同願望。「團結社會」這4個字就不約而同地在林鄭月娥和曾俊華選舉政綱的前言裏出現。若然這不是為了選舉而擺出來的競選口號或權宜之計,那麼我們就要問:如何實現這個宏大卻帶點空泛的政治理想?
改善行政與立法——特別是特區政府與民主派——的關係,應該是修補撕裂與重建和諧的第一步。又從政治現實說起:相比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會有至少一半議席是經直接選舉產生的,認受性和問責性比行政長官高之餘,亦是民意和社會狀的縮影。更重要的是,儘管民主派在立法會中是少數派,但在連續多屆的立法會選舉中,民主派的得票率都超過五成(同樣是一種選舉制度與社會民情的矛盾和反差)。政府與民主派的關係是好是壞,意味它是打算跟大部分香港市民「好來好去」,抑或「過唔去」。
行政立法必存緊張關係不等於必須敵對
再從憲制安排的角度看,根據《基本法》規定,立法會對行政長官及其政府有監察和制衡的職責。第73 條列明立法會行使的10 項職責和權力中,便有6項與政府的工作有直接關係,例如第1條規定立法會按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而眾所周知,幾乎全部的條例草案,都是由政府提出的;第2條規定立法會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案;第3條規定立法會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第5條規定立法會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等等;到第9條更訂明立法會有彈劾行政長官的權力及其程序。這是基本法設計下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原則,是以行政與立法必然存在緊張的關係,卻不等於彼此之間必須互相敵對。
過去5年,行政與立法關係陷入谷底,無非是梁振英以好鬥與橫蠻的態度和方法處理立法會事務。而上行下效也好,按照指示辦事也罷,部分政府官員也變得愈來愈「梁振英」。
民主派不妨當試金石
其實並非所有官員亦如是,即使是林鄭月娥,跟梁振英始終有分別。比如說梁振英當年競選行政長官時,政綱裏對行政與立法關係隻字不提,而林鄭月娥則在政綱中承諾「與立法會各黨派建立恆常溝通機制」。當然,溝通不一定能夠達至共識;說白一點,溝通了也不等於民主派會對政府的議案投贊成票。但有溝通總比沒有溝通好,溝通後投反對票也聊勝於沒有溝通便投反對票。
因此,既然新特首林鄭月娥許下諾言,民主派也不妨當試金石。專業議政幾名議員早前已去信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邀請林鄭月娥會面,以檢驗一下她在選舉時力銷的「管治新風格」究竟有多「新」、她承諾要做到的溝通是否真正的溝通,然後由社會公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