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跟年輕人說,華夏文化博大精深,但一些意念,不知怎地,沒有就是沒有。譬如說,logic者,要至上世紀初,方得大儒嚴復音譯「邏輯」;又譬如說,我們有滑稽詼諧風趣,但就沒有幽默。Humour,另得一代大師林語堂音譯過來,之謂幽默感,a sense of humour。一百年下來,我等且知有黑色幽默,a sense of dark humour,或簡叫dark humour,通常內含挖苦甚或語帶中傷,但即使令人好生一點保留以至不快,總仍覺得好笑,是另類文化。今日,網上的黑色幽默,一樣是另類創作。文明社會三權分立,新聞界是行政立法司法以外的第四權。但新紀元新媒介,互聯網已成了第五權,不日且會取代傳統媒體,成為人民相對權力的最大通道。儘管不過屏幕數碼,虛擬卻會化成現實,西方人說的,what’s in cyber space will be translated into reality。一個早已落地生根的網上行為,叫惡搞,spoofing,往往牽涉大眾熟悉的原創作,將其仿之改之引用之,尤其謔笑之。惡搞因為有個惡字,會有「不懷好意」的聯想,於是另一比較委婉的稱謂,是「二次創作」,英文derivative works。做這個,因會涉及原創流行曲、電影、廣告等的版權,政府於是在修訂版權條例時,即老大踩着網民的神經,就順理成章給叫做網絡廿三條。上一趟,因為官方未容豁免二次創作,無功而還。今日,梁振英政府舊事重提,提出豁免刑責,範圍有叫parody戲仿、satire諷刺、caricature滑稽及pastiche模仿。
就是沒提幽默,遑論黑色幽默。都說,法律條文,一係就沒定義,一係就講晒佢。在虛擬世界疑似侵權,但純粹幽閣下(黑色)一默,博君一粲耳。可以嗎?當中的 pastiche,本係法文,不但指模仿,更有臨摹、以至集體雜錦創作之意。可以想像,上法庭淨是要拗這個字,都可拗至雞啼天光。還有,要算訊息屬「政治批判」嗎?計不計「惡意」?要的話,怎麼計算?
許多網民的意思,是只要是非牟利,請勿箝制創作自由;但律師會的代表,似是直指一切都不如上法庭先講。或說,就與政府糾纏到底,一拍兩散就算。卻是,不像2003年擊退23條立法一役,也不像眼前的普選爭議,版權條例早已存在──未曾用上,不等於不會用上;要打壓網上自由,要做一樣做得到。不是說,「互聯網亡黨亡國」嘛。
有律師朋友來提警告:五十年不變……不日一旦一黨專政,別說甚麼惡搞,隨時網上甚麼都沒有!於是,這豁免事,有好過沒有。但怎樣豁免,網民最好來個共識。
And it all boils down to one word, trust。網民講創意,卻只覺這個政府不懷好意,終得歸咎一個「信」字。香港人,就是不信今日的香港政府。政府四野無人,民間兵荒馬亂。北京派員來搔搔背,政治人就會輕骨頭,拍記大腿哈腰滿咀的「對對對、是是是」。還看王維基的創意,受到官方怎麼的一副招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