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誤捕與錯告自閉症及智障男子殺人一事,應該是佔領運動期間7警私下毆打被捕者後最大的一宗醜聞。今次令人更加齒冷的是,涉事警員的行為不只濫權枉法,更違反自然公義的道德底線。不過,事件也提醒我們要知道被捕後有什麼法律權利,從而可以保護自己。
《基本法》第35條規定:「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當然,法律賦權與市民能否行使,是兩回事。市民於被捕後一般都不會聘請律師,最主要原因相信是無經濟能力。儘管香港有法律援助,但服務範圍卻不包括正式起訴前在警署進行的法律程序。此外,中國人有「生不入官門」的畏懼,害怕惹上官非之餘,更擔心要求找律師便是跟警察對着幹,會招惹更大麻煩,於是反而產生錯覺,以為放棄本身的法律權利就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港大法學院副院長楊艾文教授把這種錯覺歸咎於執法部門未有認真落實《基本法》第35條。若要認真落實,他提出3個標準:一、被捕人士必須及時得知他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並且有公平機會選擇所需的法律援助;二、警方必須延緩所有向被捕人士錄取口供及提取證據,直到他有一個公平機會獲得法律援助;三、如果被捕人士沒有經濟能力或提出要求法律援助,他必須被提供相關渠道,包括通過電話或親身以獲得這種援助。【註1】
在智障人士被誤捕事件中,警方曾經向事主錄取兩次口供。第一次是警員在事主沒有有人陪同的情況下,筆錄口供在記事簿中;及後事主兄長趕到,警員要求兄長在記事簿上簽署,並指口供不作呈堂之用。這個做法,既違反警隊的內部指引【註2】和《警察通例》【註3】,更可能違反《香港人權法案》【註4】。基本合理的做法,應該是警方延緩錄取口供,讓事主在有機會獲得律師援助的情況下錄取口供。
第二次錄口供,事主有兄長陪同,警察亦曾詢問是否需要律師在場,兄長表示沒有需要。這個反應,其實不太尋常。被控殺人,非同小可,為何事主兄長還不選擇尋找律師呢?恐怕也是基於上述原因。
現在事件靠傳媒和政治壓力解決,說到底也不是正常的解決方法。若然案件一開始有律師介入,相信事主既不會蒙受冤屈,警方也不會一錯再錯。新任警務處處長說警方正展開內部檢討,或許,為所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於被捕後立即提供法律援助,是一個最好的試點。
【註1】Getting serious about a suspect’s right to timely protection, SCMP 2015-02-17
【註2】2012年12月19日立法會口頭質詢: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212/19/P201212190460.htm
【註3】《警察通例》第49章1節11款:所有被拘留人士(包括外國公民)均有權與親友、律師或其領事館或其原籍國家的有關當局的代表溝通,但不能造成不合理延誤或妨礙以致很大可能會影響調查過程或司法程序。
【註4】《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0條及11條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