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ssville 是一幢坐落南區薄扶林道128 號的歐洲式大宅,大約有77 年歷史,它像景賢里一樣,避過了拆卸一劫。表面上「成功爭取」,卻再次敗露特區政府的文物保育工作但求成事,不問政策原則的本質。
06 年,Jessville 業主向政府申請拆卸大宅,07 年4 月,民政事務局局長以古物事務監督身分,宣布該建築物連同花園和通往薄扶林道的通道為暫定古蹟,不得拆卸,有效期一年,直至今年4 月。
在一年禁拆期內,事情峰迴路轉。因政策局重組,保護文物政策的主管由民政事務局局長轉移至發展局局長。此外,古物及古蹟辦事處人員進入大宅,評估後推翻當初的判斷,認為它未達法定古蹟的標準。其後,古物諮詢委員會把大宅評為沒有法定地位的第三級歷史建築物,可隨意拆卸。雖然如此,「政府欣悉業主自願地」「寓保育於發展」,在大宅旁興建新的住宅樓房,而大宅不拆,保留作住客會所。
發展局今次毋須付出經濟代價,不必像處理景賢里般,向業主奉上一塊官地換取業主不拆古蹟。可是,政府與Jessville 業主如何達致這個結果? 當中有多少交換條件?
Jessville 的地位在不足一年內急瀉,由古蹟變成第三級歷史建築物,是專業客觀的判斷,抑或基於政府的行政方便?
文物評估「覺今是而昨非」政府為了撤銷去年4 月的宣布,最近向立法會提交一項附屬法例。上星期審議法案的會議上,應邀出席的專業團體代表和關注保育政策人士紛紛提出質疑。
當初,借古蹟之名阻止拆卸Jessville 時,古蹟辦的文物評估報告把大宅捧上天,指建築物的「設計、裝飾和工藝精細,別樹一幟」, 「文化景致罕見」, 「非常重要並具備建築和歷史價值」,而原屋主譚雅士先生曾任立法局非官守議員、保良局董事會主席,是「本港20 世紀中葉華人精英階層代表人物」, 「影響力遍及社會不同層面」。
今天,要褫奪Jessville 的古蹟地位,古蹟辦便出示另一份評估報告,指譚雅士「社交活動不太活躍,影響力亦不大」,大宅的「圓拱和涼亭造工只屬一般」,建築風格「有欠獨特」, 「未能與已列為法定古蹟的住宅相比」云云。
如此輕易打倒昨日的我,不禁令人懷疑,截然不同的兩個結論有多少專業客觀成分?
正如上周立法會審議有關附屬法例時,任職工程師的公民黨成員黎廣德指出,發展局長林鄭月娥身兼古物事務監督,有角色衝突,當林太裁定Jessville 是/不是法定古蹟時,可有考慮與該建築物的保育價值完全無關的因素,例如Jessville 附近土地的發展價值?
業主是否低調?事情可有引起傳媒關注?
此外,香港建築師學會代表指出,古蹟辦沿用上世紀70 年代加拿大的評估文物標準,經已過時。現時,國際採用廣義的準則,不單只看建築物的手工和材料之類的表面價值,還要看其傳世的教育意義,以及建築設計反映的社會價值等,例如是否當年最先進的工藝,又例如從主人房與工人房位置反映昔日主僕關係。建築師學會代表和考古學家秦維廉均認為,古蹟辦評定古蹟過程中,應該多一點開放門戶,吸納專業團體和獨立專家的意見。
政府的保育工作見招拆招,未必每次奏效。政策含糊,亦削弱私人業主的自主權,譬如,Jessville 業主早於04 年首次向政府申請拆卸建築物,4 年後的今天才有較為明朗的出路。
歸根究柢,香港需要一套完整的文物保育政策、清晰的程序、與時並進的文物評級標準,以及獨立運作的機構專責保護文物工作。